第二案 两个法律关系,两种处理办法——“第三者插足索赔”案
·案情·
程建刚与郝毓蓝结婚。后郝毓蓝到加拿大读书,并带走程建刚的孩子和双方共同生育的孩子。程建刚在国内经营私营公司,引诱打工的女青年李春洁同居,怀孕后打胎。李春洁的父母知道这个情况后,找到程建刚,
双方达成协议,赔偿青春损失费15万元,今后断绝来往。程建刚支付了6万元,在李春洁的反对下,后不再支付。郝毓蓝发现此情后,逼迫程建刚一起向法院起诉李春洁,追索上述赔偿款,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李春洁退回6万元。郝毓蓝又诉请与程建刚离婚,调解结案。
·点评·
这个案件倒是有点奇特之处,但是分析起来,也不难。这就是,这个案件是有两个法律关系,用两种处理办法处理就可以解决了。
**个法律关系,是程建刚违背忠实义务,与李春洁婚外恋,侵害了郝毓蓝的配偶权。正在修改的《婚姻法》在修改稿中已经写上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条文草案。将来这个法律通过以后,郝毓蓝可以请求对方和“第三者”损害赔偿(现在已经成为正式的法律规定了,即《婚姻法》第46条)。这样处理,对郝毓蓝的配偶权就给予了适当的保护。
第二个法律关系,就是程建刚侵害了李春洁的性自主权,李春洁有权向程建刚请求损害赔偿。有一位人士讲程建刚与李春洁同居是对李的“引诱”,很贴切。引诱他人进行同居,造成后果,构成对性自主权的侵害,应当进行赔偿。在《德国民法典》,这是一个明文规定的侵权行为。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有这种制度,但是将来应当规定(在2001年1月10日颁布的*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其他人格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确定侵害性自主权的侵权责任可以依照这一规定)。大家都认为小小的李春洁虽然有错,但是值得同情;郝毓蓝起诉将6万元要回来也很“阴”;其法理根据也就在这里。这也是要建立性自主权保护制度的社会原因和群众基础。按照这种观点,可以认为程建刚给李春洁的钱,就是对性自主权的侵害,造成怀孕、生产损害后果的赔偿,李春洁是有权拿到这个损害赔偿金的。郝毓蓝起诉追回这笔钱,实在是没有道理。
两个女人都是受害者,都应当进行保护,只有程建刚是一个民事违法行为人,应当给予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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