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婚姻继承纠纷中的证据种类:
第五节 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图像、音响及电脑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先进科学技术,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包括录音带、录像带、电脑储存的数据等。
按形成的时间分类,视听资料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伴随案件事实发生同步形成的视听资料,另一类是在案件事实发生后通过调查、收集、录制而形成的视听资料。前者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客观记录案件事实的发生、发展和变化的全过程,并通过音响、图像、储存的数据和资料再现案件事实,不受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所反映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较为直接和客观。后者则是通过人们事后的记忆、印象、认识等“再现”案件事实,因而较为问接和主观,且易于失真。
视听资料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较大的客观性和可靠性。它是通过科技手段,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原始证据,可以使案件事实得到再现,它一般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能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具有较大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第二,由于视听资料具有技术先进、体积小、重量轻等特点,易于收集、保管和使用;第三,视听资料具有物证所不具备的动态连续性。物证只能反映案件的片断情况,而视听资料可以连续地反映案件的动态过程;第四,视听资料具有各种言词证据所不具有的直观性。它能通过再现案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思想感情以及民事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的发生、发展变化的过程,含有丰富的信息量。除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外,在法庭上,应当庭播放视听资料,质证比较方便;第五,视听资料容易被裁剪或伪造。遇有疑点时,需要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式确定其是否被裁剪或者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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