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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的解释:规则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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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的解释:规则与应用

  • 作者:杨良宜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1875938
  • 出版日期:2015年03月01日
  • 页数:982
  • 定价:¥1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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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版社
    • ISBN
      9787511875938
    • 作者
    • 页数
      982
    • 出版时间
      2015年03月01日
    • 定价
      ¥128.00
    • 所属分类
    内容提要
    合约的解释:规则与应用_杨良宜_法律出版社_
    文章节选
    该本新书是在《合约的解释》(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的基础上完成的再版,我在此先说明关于再版的感想:**,这七年来,普通法在合约的解释方面有了无数的先例,很多法律地位也发生了改变,如果不再版,我担心原版不仅跟不上时代,更可能误导读者;第二,再版对原版进行了大量修改,很多章节都是完全重写或者新写并添加,如果没有原版作为基础,我相信再版不会写得令自己满意;第三,再版也让我有机会改正原版的疏漏与不满意之处,如原版介绍太多我自己擅长的国际货物买卖与航运领域的内容,但中国现在各行各业都在国际层面有了蓬勃发展,我在此次再版中就尽量使内容更加全面,力争令各行业的人士都能够看得明白以及感受到与自身行业的关联。毕竟,英国只有一套适用在所有合约关系的合约法,而所有的商贸活动都是合约关系。又如原版对解释合约大原则的新发展趋势,即从相对强调合约“字面”(text)的解释变为相对强调在解释时要考虑订约时“语境”(context),我也觉得写得不够透彻,希望在再版中有所改善。全书完成之后,我发觉整本书的改动很大,增加了很多新内容,反而保留原版的内容并不是很多。法律出版社的吴昉女士也建议,由于本书与原版的差别太大,如果仅用再版命名,不足以反映这些变化,所以应该给本书重新命名,将它当作一本新书。我完全认同这一建议,事实上这也的确是一本新书,所以*后命名为《合约的解释:规则与应用》。
    任何与国际商贸活动有关联的人士都知道英国合约法与商法的重要性。英国、美国(美国的商法基本上依从英国的游戏规则)也普遍认同学习这方面的法律可以培养出适合商贸活动的有组织的常识与思维。这一点也是我所感受与认同的,特别是在有关合约法的书籍,包括早在1998年出版的《国际商务游戏规则——英国合约法》中,我就已经提及此点,而我也已经听到不少看过该书的朋友说对思维水平的提高很有帮助。多年来,我看到法律的快速变化,考虑到中国日益增长的实际业务量以及各行业相关从业人员的需要,*后决定写三本书来针对中国人*薄弱的合约法的内容。**本是2007年版的《合约的解释》,但出版后我感觉写得不尽如人意,如今再版,我深信能够改善原版的不足之处;第二本是《损失赔偿与救济》(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三本是希望能够在近两年完成的《合约的履行、弃权与禁止翻供》(暂定名)。我希望所有参与国际业务的朋友都会觉得这三本书有用,并且传播给年轻一代去钻研。
    如果大家看本书所介绍的英国合约法的默示地位原则,特别是本书的第七章,可以说英国建立起来这一套法律默示地位原则(虽然可以在个别合约中以明示条文作出改变以彰显订约自由)正是国际商贸活动中被大家所认同的全面、合理、合乎逻辑、配合实际与有可行性、肯定性以及可预测性的游戏规则。中国年轻一代有必要学习,不能只是局限在与国际规则尚未完全接轨的中国自己的游戏规则中,毕竟目前国际商贸活动中大部分的争议*后还是由外国(特别是英国)的法官或仲裁员来决定。这些外国法官与仲裁员考虑问题(包括事实认定与解释合约明示与默示条文)也是与英国合约法和商法理念一致。即使他们非常想要公正,但由于理念上的差异(也可称为文化差异),也往往会对不能理解与不符合国际商贸活动游戏规则的事实和做法作出不利推断,进而导致很多中国当事方容易在判决或裁定中败诉。
    本书的大量重要内容还是留待读者自己去阅读。在这里,我要感谢一些帮助本书出版的朋友:法律出版社的吴昉女士,提供第二章之2.4段相关伦敦仲裁案件与部分章节资料的杨大明律师,提供第十一章关键路径图的梁永强教授,在部分章节提供专业意见的何志强律师、陈晓山律师,以及我的助手们,包括帮助我写过大量书籍的司嘉女士、新加入团队的贡航先生以及为本书录入整理与搜集资料作出*大帮助的王可心女士。
    目录
    **章概述
    §1合约承诺是**与严格责任
    §2道德与法律
    2.1英国普通法对合约没有善意的要求
    2.2英国普通法只针对合约条文或合约本身违反公共政策
    §3法律的肯定性、可循性与公平之间的冲突
    §4如何解释合约
    4.1找出双方的订约意图
    4.2何谓订约意图
    4.3解释合约不接受订约方主观意图
    4.3.1不接受原因之一:主观意图难以证明
    4.3.2不接受原因之二:对另一订约方不公平
    4.3.3不接受原因之三:对第三人不公平
    4.3.4不接受原因之四:无法准确提供法律意见
    4.3.5不接受原因之五:影响合约本身的有效性
    4.3.6不接受原因之六:失去肯定性/可循性
    §5文字的解释
    5.1根据字典的一般性解释的做法
    5.2根据字典的一般性解释的局限
    5.2.1局限之一:只能解释个别文字,无法解释整体的合约
    5.2.2局限之二:文字有多个解释而要看合约语境
    5.2.3局限之三:技术性文字或专业术语
    5.2.4总结
    §6合理与否的关系
    6.1什么是不合理的约定
    6.2以一个合理人士的角度来解释文字
    6.3越不合理的约定就越要写得清楚
    6.4法院或仲裁庭选择*合理的解释
    6.5商业合约尽量以商业合理性的角度解释
    6.6假设订约方不会不合理约定一些不可能做到的事情
    §7传统解释合约的做法
    7.1总结传统解释合约的做法
    7.2传统解释合约做法的弊病
    7.3以前有关先例的介绍
    §8近年来解释合约的做法
    8.1Charter Reinsurance Co Ltd v. Fagan
    8.2Mannai Investments Co Ltd v. Eagle Star Life Assurance Co Ltd
    8.3Investors Compensation Scheme v. West Bromwich Building Society
    8.4BCCI v. Ali
    8.5The “Starsin”
    8.6Rainy Sky SA and others v. Kookmin Bank
    第二章合约的达成与内容
    §1概述
    §2解释双方是否已经达成有约束性的合约
    2.1案例之一:Pagnan SpA v. Feed Products Ltd
    2.2案例之二:RTS Flexible Systems Ltd v. Molkerei Alois Miller GmbH & Co KG
    2.3案例之三:Proton Energy Group SA v. Orlen Lietuva
    2.4杨大明律师的相关伦敦仲裁案件
    §3正式与非正式合约
    §4文件表面看来是双方同意了的全部合约
    §5工作合约(working contract)
    §6初步合约(preliminary contract)
    6.1意向书(letter of intent)
    6.2安抚函(letter of comfort)
    6.3过渡合约(bridging or interim contract)
    6.4互锁合约(lock-out contract)
    §7补充协议或多个合约
    7.1情况一:补充协议或第二份合约是想超越原合约
    7.2情况二:补充协议或第二份合约与原合约有相同的地位
    7.3情况三:补充协议或第二份合约是想被合并在原合约
    §8合并其他文件
    8.1合约成功合并其他文件的先决条件
    8.2被合并文件与主合约起矛盾的情况
    8.3合并标准格式合约或条文
    8.3.1标准格式合约的两大类别
    8.3.2有不同版本的标准格式合约是合并哪一份
    8.3.2.1合并订约时生效的版本的大原则与例外
    8.3.2.2合并订约后的程序或实体上的修改
    8.3.2.3合并条文没有明示规定但被裁定订约后仲裁规则的修改也被合并的先例
    8.3.3合并一份不存在的标准格式合约或条文
    8.4合并其他合约
    8.4.1合并不熟悉的其他合约的危险
    8.4.2租约提单合并租约条文
    8.4.2.1对提单合并租约相对严格的原因
    8.4.2.2提单合并的只能是与货物运输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8.4.2.3提单合并的只能是文书租约条文
    8.4.2.4提单合并的租约条文的其他局限
    8.4.2.5提单合并哪一份租约的疑问
    8.4.3租约提单合并租约仲裁条文
    §9根据行动合并的合约条文
    §10合约格式之争
    §11序言
    §12文件/条文的抬头与条文外的注脚
    §13口头合约与部分文书部分口头合约
    13.1部分文书部分口头合约与文书合约的区分
    13.2解释部分文书部分口头合约是一个事实与法律问题的混合
    13.3把部分文书部分口头合约的解释当作是事实与法律问题的混合的弊病
    第三章内部解释合约
    §1需要整体解释合约且给每一条文/文字有一定解释
    §2整体解释合约之一:两条不同条文之间的协调
    2.1例子一:协调租约中的保费与加保费的矛盾
    2.2例子二:协调油轮程租合约中的承租人承诺指定马上可挂靠泊位与免算装卸时间条文的矛盾
    2.3例子三:协调法院管辖与仲裁条文之间的矛盾
    2.4例子四:香港对合约内香港法院、美国法院与纽约仲裁的矛盾条文作出的协调或漠视/删除
    2.5例子五:协调雇佣合约对解雇员工条文的矛盾
    §3整体解释合约之二:相同文字应该有统一解释
    §4整体解释合约之三:两条不同条文起直接矛盾
    §5起矛盾条文之间给予分量的轻重
    5.1分量轻重要看订约方刻意显示的**与选择的文字
    5.2手写/打字条文超越印本条文
    5.3面窄与特别针对一件事的条文超越广泛与一般性的条文
    5.3.1案例之一:The “Brabant”
    5.3.2案例之二:The “Mariasmi”
    5.3.3案例之三:Sabah Flour v. Comfez
    5.3.4案例之四:The “Eternity”
    5.4文字超越数字
    5.5主合约中的文字与目的超越合并文件中的文字
    5.6说明不管其他条文怎样说
    §6整体解释合约之四:假定双方不会约定多余的内容
    6.1不同意这一假设的说法
    6.2什么是多余内容
    6.2.1例子之一
    6.2.2例子之二
    6.2.3例子之三
    6.2.4例子之四
    §7合约删除部分
    7.1印本条文被删除是否可解释为订约双方的订约意图是相反的地位之争
    7.2解释合约不应该考虑删除部分的原因与说法
    7.3解释合约应该考虑删除部分的原因与说法
    7.4目前英国法律在这一方面的地位
    7.5有关删除内容应否考虑的实例介绍之一
    7.6有关删除内容应否考虑的案例介绍之二
    7.7有关删除内容应否考虑的案例介绍之三
    §8拟订得差劲的合约

    与描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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