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客观归责的理论基础
1.1 客观归责的哲学基础
1.1.1 普芬道夫(Pufendorf)奠定了归责理论的伦理学基石
归责理论发展成为l8、19世纪的伦理哲学以及德国刑法中的一个核心概念,主要归功于普芬道夫。人类行为的自由构成了普芬道夫归责学说的出发点。按照他的观点,不是因果关系上原因与结果之间的联系规定了人类的行为,而是自由的原则规定了人类的行为。在他看来,人类行为的自由是道德世界(entiamoralia)的根源,而道德世界是存在于自然世界(entia physica)之外的。自然世界由物理和心理的状况所组成,这些状况构成的是行为的基础。而在道德世界中所涉及的则是行为的价值评判。一个行为价值评判的基础就是规范,因为规范为行为的评价提供了标准。与其所进行的自然世界与道德世界的划分相适应,在普芬道夫的归责学��中区分了原则上可评价的行为与原则上不可评价的行为。只有那些以人的自由意志为根据并且可以按照道德世界的标准进行评价的行为,才可以归责于人。
普芬道夫所主张的那种归责所涉及的是行为自然形式上的要素,因此这种归责是无价值的。它只说明实施行为之人与行为之间的一种功能上的关系,这种关系不以确定的因果关系为基础,而是建立在自由的基础之上,正是因为行为与人的意志之间的依赖关系,所以行为可以被归责于人。人的意志是行为与结果的始作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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