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法学的对象
**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往往有不同的理解,因而对法学研究的具体对象,往往作了不同的解说和回答。例如,有的认为法学主要研究法的价值和*高目的,特别是法与道德、正义或哲理的关系,亦即研究先验的、亘古不变的理想法、正义法或自然法,以此作为评价现行法,修改或创制新法的依据;有的主张法学应着重研究实在法,即**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法律体系及其结构和要素,特别是要对法的概念进行分析;有的主张法学的任务在于调查研究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研究法的社会功能和实效;有的认为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包括法的价值、法的形式和法的事实,而有的则把法学的对象归结为注释法典或重述判例。
我们认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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