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一、商法与商法学
商法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的**和地区用《商法典》体现商法,有的则用《民法典》体现商法,还有的用单行商事法律体现商法。即或是有判例法传统的**和地区,商法也主要体现为成文法。无论用什么方式来表现商法,商法一经制定颁行即是客观存在。商法在规范商事活动、调整商事关系、构建商事交易秩序方面的作用不可替代。大至一国经济发展,小到公司经营管理,都可以看到商法的踪迹。然而,并非在任何时候都需要商法,就中国而言,至少在清代以前没有商法(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到70年代后期也没有商法)。继而,并非在任何时候的商法都是相同版本,至少目前中国的商法与20世纪三四十年代的商法相比有所变化。这就产生出两个一般性问题:为什么需要商法?需要什么样的商法?于是,商法学产生并有了存在价值。商法学以商法的构造、运行、比较、验证为研究对象。不仅要研究实然的商法,还要研究应然的商法。
进入21世纪,中国的商法蓬勃发展,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等一系列商事法律得到与时俱进的修订,商法体系和商法规范H益完善,商事活动与交易秩序渐入法律轨道,公权力经商受到制约,商主体与商行为有了圭臬。然而,商法规则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斟酌、强制性与任意性的设计、原则性与操作性的沟通、合理性与合法性的统一,依然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如此,商法学与商法的结合就有了两个层面:一个是阐释层面,从理解角度研究商法;另一个是探究层面,从问题角度研究商法。作为教科书,显然应该定位于阐释层面。不过,阐释的方式是多样的,既可以从概念逻辑角度,也可以从条文分析角度,还可以从实证经验角度来阐释既有的商事法律,使学习的人理解法条的内容和熟知法条的运用。相对于民法、刑法而言,商法的技术性规范较为突出,于是商法学教科书往往比较注重对技术性规范的阐释,由此而来的影响是淡化了商法内在逻辑的力量和理论说服力。面对中国商法蓬勃发展的良机,商法学需要有多元路径才能真正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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