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一体”的民族生态,决定了中国**结构的特殊性。民族区域自治与新中国宪政建设相伴而生,成为中国宪政制度的有机构成部分,它创新了**结构形式,丰富了中国特色宪政理论。宪政建设的状况、进程决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民族区域自治的探索与实践,拓展了中国宪政建设的现实内涵,促进了地方制度建设的互补,推动了宪政建设的发展和**整合,未来的中国,仍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实行多样化的地方体制。从1952年的《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到现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法》都贯穿了既反对大汉族主义也反对地方民族主义的平等、团结、互助、发展与和谐的精神,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宗教等各个领域享有广泛的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我国的宪法体制下成长、演化和发展的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的发展方向不能脱离我国《宪法》已经确立的基本政治体制。以宪政的视角研究民族区域自治问......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