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及释义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
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为了把自己销售的商品在市场上同其他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商品区别开而使用的可视性专用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根据商标法第3条规定,注册商标,是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由于刑法第213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故刑法所保护的注册商标应为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品商标。
(二)“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认定
根据商标法第40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因此,没有与注册商标所有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而使用的,应当认定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虽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在合同期满后擅自使用的,也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三)“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商品分类(组别)表》中,对所有商品按照类、组、种三个级次进行了详细分类,同一种商品就是指同一种目下所列举的商品。商标法第l9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因此,假冒注册商标刑事案件中的“同一种商品”,应当是指与注册商标所有人申请商标注册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相同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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