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及释义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一)“毒品”的定义
(二)“走私毒品”的认定
(三)“贩卖毒品”的认定
(四)“运输毒品”的认定
(五)“制造毒品”的认定
(六)选择定罪和不实行并罚的原则
(七)追究毒品犯罪的年龄
(八)关于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累计计算数量的问题
(九)对非法收买毒品和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性质的认定
(��)对贩卖假毒品案件和掺假毒品案件性质的认定
(十一)关于毒品案件中证据的认定
(十二)关于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十三)正确区分和认定毒品犯罪的共犯
(十四)关于盗窃、抢劫毒品犯罪的性质
(十五)“其他毒品数量大”及“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认定
(十六)“情节严重”的认定
(十七)判处死刑(包括死缓)的毒品数量标准
(十八)关于毒品的含量问题
(十九)关于同时构成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适用法律和量刑的问题
(二十)关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构成立功的认定
(二十一)关于适用财产附加刑问题
(二十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的认定
(二十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认定
(二十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认定
(二十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认定
(二十六)“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认定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一)“非法持有”的认定
(二)定罪标准
(三)对于吸毒者实施毒品犯罪如何处罚
(四)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一些情形
(五)“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认定
(六)“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认定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一)“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认定
(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与包庇罪的区别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量刑原则
(四)“为犯罪分子窝藏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认定
(五)“为犯罪分子转移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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