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8号
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的认定
指导案例9号
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指导案例10号
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的司法审查范围问题
二、公报案例
北京博创英诺威科技有限公司与保利民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海南海��工贸有限公司与海南天河旅业投资有限公司、三亚天阔置业有限公司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p>一、指导性案例</p> <p>指导案例8号</p> <p>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p> <p>——“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的认定</p> <p>指导案例9号</p> <p>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p> <p>——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p> <p>指导案例10号</p> <p>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p> <p>——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的司法审查范围问题</p> <p> </p> <p>二、公报案例</p> <p>北京博创英诺威科技有限公司与保利民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p> <p>海南海联工贸有限公司与海南天河旅业投资有限公司、三亚天阔置业有限公司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p> <p>黄伟忠诉陈强庆等股东资格确认案</p> <p> </p> <p>三、审判指导与参考</p> <p>许尚龙、吴娟玲与何健、张康黎、张桂平股权转让纠纷案</p> <p>——股权转让协议、股权置换协议之辨</p> <p>银川利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石嘴山瑞恒源商贸有限公司</p> <p>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案</p> <p>——“民间票据”贴现后所有权之判定</p> <p> </p> <p>四、典型案例发布</p> <p>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p> <p>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p> <p>浙江安吉同泰皮革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p> <p>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与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p> <p>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p> <p>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案</p> <p>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p> <p>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p> <p>北京利达海洋生物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p> <p>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p> <p>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p> <p> </p> <p>五、案例精析</p> <p>刑事</p> <p>李征琴故意伤害案</p> <p>——轻微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程序选择权的适用</p> <p>应体现未成年人利益*大化原则</p> <p>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徐聪萍</p> <p>潘文、廖发能等故意杀人、贩卖运输毒品案</p> <p>——毒品案件死刑适用及从重情节把握</p> <p>云南省**人民法院李文华</p> <p>民事</p> <p>商事</p> <p>知识产权</p> <p>行政及**赔偿</p> <p>……</p> <p> </p> <p>六、案香浮动</p> <p>七、域外撷英</p> <p> </p>显示全部信息免费在线读《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99辑 2016年第5辑)》:
原告黄伟忠因与被告陈强庆、陈琳、张洋、顾惠平、上海新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宝公司)、王秀英、江苏恩纳斯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恩纳斯公司)发生股东资格纠纷,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黄伟忠诉称:2004年黄伟忠与被告陈强庆等共同设立了太仓宏冠钢结构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冠公司)。2011年5月24日,经查询宏冠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原告发现所谓的增资情况。但此前原告对所谓增资事宜完全不知情,也从未在有关增资的股东会决议上签过字。并且新宝公司所谓的向宏冠公司投资的1100万元在验资后即转走,公司从未进行过实际增资。此外,受让方在收购宏冠公司股权时,受让价格也没有考虑所有增资的部分。因此,宏冠公司的增资行为是虚构和无效的。故请求确认黄伟忠在2004年4月1日宏冠公司设立之日起至2009年6月6日股权转让期间持有宏冠公司20%的股权(具体持股期间由法院根据相关证据材料认定)。
被告陈强庆、陈琳、张洋、顾惠平辩称:宏冠公司设立后,根据当地政府的政策规定,公司如从事土地开发业务,其注册资本应达到1500万元,所以2006年9月,宏冠公司经过股东会决议吸收新宝公司作为股东进行增资,原告应当对公司增资知情,因此,原告的诉请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新宝公司辩称:宏冠公司设立时,原告并没有实际出资,而是由新宝公司借款80万元给其的。新宝公司为人股宏冠公司专门召开新宝公司股东会,原告当时作为新宝公司的股东也在其决议上签字。
被告王秀英辩称:同意原告的意见。
被告江苏恩纳斯公司辩称:作为股权受让方,受让人已经按照转让合同及股权转让确认书的要求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
一审查明:2004年4月21日,‘原告黄伟忠与被告陈强庆、陈琳、张洋、顾惠平、王秀英共同设立了宏冠公司,注册资本为400万元,其中:张洋出资120万元,持股30%;黄伟忠、顾惠平各出资80万元,各持股20%;陈琳、陈强庆、王秀英各出资40万元,各持股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