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程序条例(建议稿)及立法理由
**章 总则
第二章 主体
**节 行政机关与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节 其他行使执法权的主体
第三节 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
第三章 管辖与回避
第四章 依申请作出决定程序
<p>立法篇</p> <p>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程序条例(建议稿)及立法理由</p> <p> </p> <p>**章 总则</p> <p> </p> <p>第二章 主体</p> <p>**节 行政机关与行政执法人员</p> <p>第二节 其他行使执法权的主体</p> <p>第三节 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p> <p> </p> <p>第三章 管辖与回避</p> <p> </p> <p>第四章 依申请作出决定程序</p> <p> </p> <p>第五章 依职权执法程序</p> <p>**节 积极履职与行政检查</p> <p>第二节 调查</p> <p>第三节 证据</p> <p>第四节 陈述意见</p> <p>第五节 听证</p> <p>第六节 简易程序</p> <p>第七节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p> <p>第八节 期间</p> <p>第九节 送达</p> <p> </p> <p>第六章 行政裁量权基准</p> <p> </p> <p>第七章 行政执法决定的效力</p> <p> </p> <p>第八章 对行政执法程序义务履行的监督</p> <p> </p> <p>第九章 附则</p> <p>研究篇</p> <p>《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程序条例》立法研究报告</p> <p>**章 制定《行政执法程序条例》的必要性研究</p> <p>第二章 制定《行政执法程序条例》的可行性研究</p> <p>第三章 起草《行政执法程序条例》(建议稿)的总体考虑与主要内容</p> <p> </p> <p>附录</p> <p>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程序条例(建议稿)</p>显示全部信息免费在线读《转型期诉讼法学创新文库(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程序条例(建议稿)及立法理由》:
第六十二条(证据的审核认定)
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公务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行政管理经验,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对证据有无证明能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准确认定事实。
说明与立法理由:
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的规定,包括认证的内容、认证的根据、认证的目的三个方面内容。
证据的审核认定又称证据的认证。司法程序中,在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四个环节中,认证*为关键,因为历经取证、举证、质证环节进入诉讼的证据材料能否支持当事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是否已履行了举证责任都需要法院对证据材料进行认证后才能确定,认证可谓证据活动的*终成果,并直接决定了实体判决的内容。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同样存在对证据材料进行认证的问题。行政机关在调查结束后,要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核认定,确定证据材料与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准确认定事实。《酒泉程序规定》对执法中的认证作了原则性规定,第69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应当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海北程序规定》第58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应当全面、客观地考虑全部案卷材料,明确证据材料的可采性和证明力,并且在行政执法决定中予以说明。
行政机关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的规则与法官对证据的审核认定规则并无不同,但是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相当数量的行政执法人员并不知晓*高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并未将约束法官的规则运用到行政执法中,因而认为还是有规定的必要,在《建议稿》中对认证的一些基本问题作出规定,包括认证的内容、认证的根据和证据合法性、真实性的判断。
认证的内容包括两方面:其一是证据是否具有证明能力,即证据资格的判断;其二是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的证明力强弱(或称证据力)的判断。由于证据能力解决的是证据资格问题,因此,证据能力主要由法律加以形式上的限制,行政执法人员不能自由判断。证明力由于解决的是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程度、证明强弱问题,带有极强的主观性,在证明力的认定上,行政执法人员有很大的判断余地。《建议稿》规定行政执法人员要对证据是否具备证明能力和证明力大小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