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0pt;">自2009年党**以“一号文件”的形式大力推动“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迄今为止全国已经有20余个省、自治区正在根据各自的现实情况,试水或纵深推进“省直管县”体制改革。体制改革的具体方式和推进程度也越来越多元化。目前对于“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的研究,学术界多是从经济学、政治学、行政管理学等视角进行分析。上述视角的研究,基本上均将体制改革的目的归结为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然而问题在于,若仅从上述视野来分析“省直管县”体制改革,不仅有堕入“唯GDP主义”的危险,而且难以逃离“行政区经济改革”的固有思维藩篱。如果从法学的角度来审视“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则不仅可以清晰地发现上述问题,而且还可以得出相应的解决思路,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要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大力构建服务型政府。为此,需要将传统政府的管理型职能转变为服务型职能,尽可能地将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能够自我管理的行政职权予以逐步削减甚至是直接取消,让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之间保持合理的界限和必要的平衡。另一方面则是要依托社会治理理论,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