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绪论
近代史上的监狱
监狱是现代化失败的发明。在现代化来临之前监禁早已存在——在地中海军舰的伪装下,在法国的地牢或在英国的惩戒所内——它与其他各种形式的刑罚并存。它包括大量标准定义的刑罚,诸如英国的鞭刑、带枷示众和绞刑,或在中国的流放、劳役和杖责。现代之前的刑罚政体是多样化的,在法国、英国、印度、中国或日本所有刑罚的范围是由法院或者官衙决定的。每一次刑罚都被视为是**的,犯罪者和受害者的社会地位是决定刑罚的*重要因素。而且,在现代化之前专制的刑罚影响了审判,在中国和法国封建时期,在调查和审讯期间,嫌疑犯和证人都至少被关押数个月。18世纪英国大量的债务人被关进监牢,他们的入狱不是因为刑罚而是为了使发生利益冲突的双方能**地清偿债务。在中国的封建时代和法国1789年革命以前的政治制度下,监禁并不作为刑罚的标准。在审判期间呆在监牢中不算刑罚内容的一部��。只有在19-20世纪监狱才普遍批准监禁作为刑罚的主体:死刑和缴纳罚金免刑,大部分形式的肉刑被废除,实行剥夺特权。与现代刑罚政体一样,每一种犯人都明显地被剥夺了自由:时间是犯罪的代价。从无人监管到必须监管的转变意味着监禁的意义也必然发生改变。旧监牢被认为是等候刑罚的地方,新式监狱则被认为是一个改造犯人的场所。在本书中,“看守所”这个词指的仅是只拘留嫌疑犯的地方;“县监”(既可称“县监狱”,也可称“看守所”)指的是由县级官员控制的旧监狱,在实际中并不能分别关押不同类型的犯人,仅在理论上成立;而“监狱”指的是在省高等法院或司法部控制下的新式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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