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总则
**章基本原则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节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动产交付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第二编所有权
第四章一般规定
第五章**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相邻关系
第八章共有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p>**编总则<br /> **章基本原则<br />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br /> **节不动产登记<br /> 第二节动产交付<br /> 第三节其他规定<br />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br /> 第二编所有权<br /> 第四章一般规定<br /> 第五章**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br />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br /> 第七章相邻关系<br /> 第八章共有<br />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br /> 第三编用益物权<br /> 第十章一般规定<br />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br />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br />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br /> 第十四章地役权<br /> 第四编担保物权<br /> 第十五章一般规定<br /> 第十六章抵押权<br /> **节一般抵押权<br /> 第二节*高额抵押权<br /> 第十七章质权<br /> **节动产质权<br /> 第二节权利质权<br /> 第十八章留置权<br /> 第五编占有<br /> 第十九章占有<br /> 附则</p>显示全部信息免费在线读 2008年5月至2009年9月及2012年6月至9月,笔者先后荣获德国联邦总理奖以及德国洪堡基金会的资助,赴德国进行学术研究。期间,无论是在我从事研究的机构--奥斯纳布吕克大学欧洲法研究**、柏林自由大学法学院,还是我到访的一些**大学(图宾根大学、弗莱堡大学、柏林洪堡大学、慕尼黑大学、基尔大学)的法学院,都发现一个现象:法学院的学生上民法课时,并不是常常带着教科书,甚至还有不少同学根本就不买教科书(德国大学法学院图书馆往往就同一种民法教科书购买十余册甚至更多,供学生借阅)。但是,几乎所有学生都人手一本C.H.Beck公司出版的《德国民法典》(BuergerlichesGesetzbuch)。该书体积小巧,便于携带,每年更新且定价便宜,5欧元一本。一次闲聊时,我与在德的研究合作导师、**法学家克里斯蒂安·冯·巴尔(Christian Uon bar)教授说起了这件事。对此,冯·巴尔教授的评论简单而干脆。他说:如果一个学习德国民法的人,在不了解民法典规定的情况下就去讨论民法问题,纯属瞎扯!
诚哉斯言!我国和德国一样,都是成文法**。因此,法律的适用基本上是一个三段论的演绎推理过程,即法律规范是大前提,具体的案件事实是小前提,裁判结果就是结论。无论法学院师生,还是律师、法官,处理任何案件或法律问题时都必须要进行所谓"找法"的工作,即准确地找到能适用于手头案件或该问题的一个或数个法律规范。然后,才可能依循正确的逻辑与价值判断,*终妥当地解决该案件或该问题。由此可见,学习和研究法律的过程中,法律人须臾不可或缺的就是法律条文。倘若一个中国的法律人,不认真研读中国法的条文或完全不知道中国法的规定,而是张口德国法、美国法,闭口日本法、我国台湾地区"法",可以肯定的一点是,此人绝非一名合格的中国法律人!
随着数十年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的飞速发展,我国法律的数量已经越来越多。截至2014年年底,除宪法外,中国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法律共242件,行政法规737件,国务院部门规章2856件,地方政府规章8909件。这些为数众多的法律规范构建了一个庞大复杂的法律"迷宫",相关法律规范之间的引致、转介、重叠、交叉甚至冲突与矛盾,屡见不鲜。因此,在学习和研究任何一个法律部门时,人们都面临如何**地了解该法律部门的核心法律规范及关联性规定的问题。不仅如此,随着近年来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案例的高度重视,尤其是*高人民法院决定公开裁判文书并开始建立指导性案例制度后,了解掌握裁判要旨这些"活的法律"(livinglaw)而非"文本上的法律"(law in text),更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