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陪审团制度的价值:民主、自由和程序正义
**节现代陪审团制度的民主性质与特征
一、从民意的角度难以证成现代陪审团制度的民主性质
二、现代陪审团制度民主性质的论证
三、现代陪审团制度的民主特征
四、启示:构建中国的陪审团制度
第二节刑事陪审团制度的优先价值
——以两种正义观的冲突为切入点
一、陪审审判中两种正义观的冲突:民主主义与法治主义
二、刑事陪审团的权力配置
三、陪审团制度的优先价值:保护公民自由
第三节陪审制度与程序正义
一、程序正义指引下的陪审制度
二、程序正义对陪审团民主意义的具体限制<p>**章陪审团制度的价值:民主、自由和程序正义<br /> **节现代陪审团制度的民主性质与特征<br /> 一、从民意的角度难以证成现代陪审团制度的民主性质<br /> 二、现代陪审团制度民主性质的论证<br /> 三、现代陪审团制度的民主特征<br /> 四、启示:构建中国的陪审团制度<br /> 第二节刑事陪审团制度的优先价值<br /> ——以两种正义观的冲突为切入点<br /> 一、陪审审判中两种正义观的冲突:民主主义与法治主义<br /> 二、刑事陪审团的权力配置<br /> 三、陪审团制度的优先价值:保护公民自由<br /> 第三节陪审制度与程序正义<br /> 一、程序正义指引下的陪审制度<br /> 二、程序正义对陪审团民主意义的具体限制<br /> 三、民主陪审在实现正义实践中的现有局限<br /> 四、努力使陪审团成为协商民主的制度角色<br /> 本章小结<br /> 第二章陪审制度的价值:维护司法权威与社会整合<br /> **节在现代专业司法中:维护司法权威<br /> 一、关于陪审价值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br /> 二、陪审在现代专业司法中的重要价值——以疑难案件为视角<br /> 三、陪审团如何解决疑难案件法律论证的难题<br /> 第二节陪审团制度的社会整合意义<br /> 一、民主的合法性和社会认同<br /> 二、陪审团制度:一项社会整合的技术<br /> 本章小结<br /> 第三章构建中国陪审团制度理论层面的思考<br /> **节尝试构建中国陪审团制度<br /> 一、中国陪审制度改革的两种结构方式<br /> 二、正确看待陪审团制度的争议与式微<br /> 第二节当下中国司法改革构建陪审团制度的必要性<br /> 一、有利于推进以审判为**的诉讼制度改革<br /> 二、有利于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负责制<br /> 三、缓和司法与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br /> 第三节中国构建陪审团制度的可行性<br /> 一、对抗制庭审在我国尚未实现<br /> 二、陪审团审判较少体现发现真实<br /> 三、陪审团审判较高的无罪释放率<br /> 四、陪审团审判的不确定性<br /> 五、陪审团审判成本高<br /> 本章小结<br /> 第四章构建中国陪审团制度技术层面的思考<br /> **节对河南法院系统人民陪审团制度的评析<br /> 一、人民陪审团制度不符合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br /> 二、与未来的司法改革方向不符<br /> 三、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和吸收不满<br /> 第二节中国陪审团制度的主要构想<br /> 一、构建中国陪审团制度的基本思路<br /> 二、构建中国陪审团制度的主要技术方案<br /> 本章小结<br /> 附录一:陪审制大事记<br /> 附录二:世界司法独立宣言(有关陪审制和参审制的部分)<br /> 附录三:代表性**的陪审团制度<br /> 附录四:关于开展人民陪审团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br /> 附录五: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br /> 参考文献<br /> 后记<br /> <br /> <br /> </p> <p> </p>显示全部信息免费在线读 司法民主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体现司法民主的方式是多元的,但实现司法民主的比较直接的方式,就是陪审制度。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司法腐败和不公正现象,学界比较一致地认为,陪审制度对于解决司法信任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应当受到足够的重视。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将在我国沿用了几十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定,从制度层面进一步充实和规范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但遗憾的是,经过十年的法律实践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陪审制度"陪而不审"的问题,没有体现出陪审制度的司法民主价值。2014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把"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作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一项重要任务。陪审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主要途径。
考虑到陪审团制度在各国主要适用于刑事司法领域,以及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主要指向刑事司法,本书欲探讨的是刑事陪审团制度的价值和中国刑事陪审团制度构建的问题。《决定》指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但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就必然涉及审判权结构的配置,对此《决定》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回答。在行使审判权的组织结构方面不外乎有两种结构方式:一是法官与陪审员共同负责认定事实,而法律适用由法官单独负责,在陪审模式上,仍然属于参审制;二是陪审员独立负责认定事实,法官仅负责法律适用,在陪审模式上,属于陪审团制。根据*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以法〔2015〕132号印发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可以看出,官方目前进行的中国陪审制度改革仍然属于参审制模式。《实施办法》仅赋予陪审员认定事实的职责并没有让其负责法律适用这样的专业性任务,无疑会增强陪审员在审判中的独立性,会促进陪审员的实质参与。笔者并不否认这种方案的积极意义。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赋予了陪审员事实认定的职权,可见陪审员能够胜任事实认定的工作是人们的共识,法官对事实的认定并不强于陪审员,而法律问题具有极强的专业性,陪审员难以胜任,因此难以做到"外行"与"内行"的平起平坐。让陪审员专职事实认定是比较科学的分工,会增强陪审员的独立性。但在笔者看来,《实施办法》仍然不能彻底消除"陪而不审"的弊端。这是因为法官基于其官僚身份和精英地位,仍然会比较严重地影响陪审员的独立性,"陪而不审"其实是参审制模式的一个通病。有资料表明,在德国,陪审员对定罪问题的影响程度仅为14%,对量刑问题的影响仅为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