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音乐作品的唯名论理论
卡尔·达尔豪斯言之有理:“认为音乐例示于作品……远非自明的看法。”音乐实践可以,但无需受作品概念的支配,是否受其支配充其量也只是历史的偶然。然而,在一系列历史境遇中偶然产生的概念,并不因而就是短命的。相反,概念可能深深扎根于实践,而逐渐带上必然的外观。于是,如今我们要想从无关乎作品概念的角度思考音乐——尤其是所谓古典音乐——就极其困难了。但是,在其历史上的大部分时间,对“严肃”音乐传统的思考并不是从这一角度出发的。
前述声明,引出本书有关作品概念何时出现的**论点,可谓事关重大,尽管这要等到提出全部证据以后才会清楚。我所提出的证据涉及面广,但究其性质则往往是哲学的。它从对音乐的意义和美学理论(其中的变革导致音乐实践的特定转换)的历史描述,到对变革中的实际情况的社会学描述,再到对概念如何塑造实践的本体论描述。出于关注方法论的策略性考虑,我从严格的哲学问题着手,具体来说就是从分析哲学家们描述音乐之本体论地位的尝试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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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作品的分析理论都说了些什么?综合起来并拉开距离看,有可能理清四种基本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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