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银行学》:
一、信用形式
信用形式是信用关系表现出来的具体形式。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及货币流通范围的不断扩大,信用活动日益频繁,信用形式也渐趋多样化。现代信用的形式繁多,可以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对信用形式进行分类。这些标准包括期限、地域、信用主体以及是否有信用中介参与等。以期限为标准可分为中长期信用与短期信用;以地域为标准可分为国内信用和国际信用;以信用主体为标准可分为商业信用、银行信用、消费信用、**信用和国际信用等,其中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中与企业的经营活动直接联系的*主要的两种形式;根据是否有信用中介参与可分为直接信用和间接信用。信用还有许多特殊形式,如民间信用、租赁信用、证券投资信用、保险信用、合作信用等。信用形式还在不断发展中,本节**介绍几种主要的信用形式。
(一)商业信用
1.商业信用的含义
商业信用是指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与商品交换直接相联系的信用,它的具体形式有商品的赊购赊销和预付货款两大类。
2.商业信用存在的必要性
商业信用是较早产生的一种信用形式,它之所以能存在与发展,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1)从宏观方面看,商业信用贯穿于整个生产流通过程,促进着经济的发展。首先,它适应了产业资本循环的需要。在发达的商品经济中,各生产部门和各企业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而它们在生产时间和流通时间上又往往不一致,经常出现有些企业的商品亟待销售,而需要这些商品的企业却因为自己的商品尚未生产出来或尚未售出而缺乏支付能力。如果商品交易只限于现款支付,势必出现“卖不出”与“买不进”并存的矛盾,影响生产的正常进行。商业信用的出现解决了这些矛盾,连接了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保证了生产的顺利进行。其次,它满足了商业资本的循环要求。在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分离的情况下,如果要求商业企业全部用现款购进工业品,则会发生商业资本奇缺的困难。因为商业企业实际上不可能有那么多的货币来购买全部的工业品,因此需要工业企业向它们提供商业信用。
(2)从微观方面看,商业信用对于信用双方都有利,解决了双方的问题。首先,对授信的企业来说,通过商业信用的媒介作用,顺利地实现了商品的销售;其次,对受信的企业来说,通过商业信用方式解决了资金不足的困难,买到了原材料或商品,保证了企业生产和经营的正常运行。
3.商业信用的特点
(1)商业信用的主体是生产或经营商品的企业。在商业信用中,债权人即信用的贷出者,在商品赊销行为中是商品的卖方;债务人即信用的借人者,在商品赊销行为中是商品的买方。因此,授信的债权人和受信的债务人都是直接加入生产和流通并掌握商品的企业。
(2)商业信用的客体是商品资本。商业信用所提供的是处于再生产过程中的商品资本,而不是社会闲置的资本。商业信用虽然是以商品形态提供的信用,但它的活动包括两种性质不同的经济行为,即买卖行为与借贷行为。当一个企业把一批商品赊销给另一企业时,商品的买卖行为便完成了,即商品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从卖者转移到买者手中。但由于商品的货款并未立即支付,从而使卖者变成了债权人而买者变成了债务人,买卖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尽管*终要以货币资金支付来结束,但这种借贷行为及其运动还没有从再生产过程中独立出来。
(3)在生产周期的各个阶段上,商业信用的运动与产业资本的动态是一致的。比如,在繁荣时期,生产扩大,生产的商品增加,商业信用的需求和供应都随之增加;在经济危机时期,生产缩减,商业信用的需求和供应也随之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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