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疑难问题研究》:
考察盗窃罪的沿革,我们可以看出:一是盗窃数额始终是我国认定盗窃罪的基本定罪情节;二是盗窃罪的类型由*初的单一数额型增加到现在的五种类型;三是丰富了盗窃罪的理论,将过去由单纯的结果犯发展为结果犯与行为犯并存。
在国外,盗窃罪的量刑情节中也包括数额情节和非数额情节。如《美国刑法》为盗窃罪划分一个数额标准,该数额标准以下的为轻偷盗罪,以上的为重偷盗罪,同时又确定有非数额情节,如规定再犯偷盗罪的以及从他人身上偷盗,无论偷盗物品的数额多少,都构成重偷盗罪。①这种“数额型加非数额型”的定罪量刑模式与我国的《刑法修正案(八)》是相仿的。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德国刑法典》中盗窃罪的量刑情节包括盗窃方式、地点、时间、对象、行为人自身的情况等,对盗窃数额只规定了“所盗窃物品价值甚微的,不属于**款第二句**项至第六项所述情节特别严重。”①由此可见,德国刑法的盗窃罪是以非数额情节对定罪量刑发生作用���盗窃数额基本不作为定罪和量刑情节考虑。
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代表**盗窃罪的比较可以看出,非数额情节是盗窃罪中的重要定罪和量刑情节。我国刑法告别了单一的依靠盗窃数额定罪量刑的时代,顺应了世界潮流,具有极大的合理性。
数额型盗窃罪比较好认定。2013年*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条**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款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