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
第二节 建设工程相关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的人与人之间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变更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就不再是原来的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是建设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先决条件。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依法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公民与自然人在法律地位上是相同的。但在实际上,自然人的范围要比公民的范围广。公民是指具有本国国籍,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并承担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人。自然人则既包括公民又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则是指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由此可见,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则意味着法律允许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法律关系,行使自己的权利或履行自己的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可分为以下三类: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但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人。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的概念,它是指由法律赋予其人格,并将其视同自然人一样拥有独立的意志和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必须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是建设法律关系中数量*多、范围*广泛的主体。
(3)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民法通则》中并没有规定其他组织,但为了确保这些客观存在的但又不是法人的社会组织的合法利益,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他组织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是由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一般有财、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1)财。财一般是指货币资金,也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它是指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停留在货币形态上的那部分资金。在建筑工程中,建设法律关系客体中的“财”主要是指建设资金。
(2)物。物是由人们所控制和支配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财富。其包括天然存在的实物和人类劳动制造的产品。物是*广泛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在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中“物”主要是指建筑材料等。
(3)行为。行为是指能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常也称给付。行为主要是债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为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利益请求债务人给付,如交付物、完成工作,而不能对债务人的物或其他财产直接加以支配。在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中,行为多表现为完成一定的工作,如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等活动。
(4)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人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文学、艺术、科技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及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是智力成果的载体,而是载体上的信息,载体本身属物权保护对象。如设计单位提供的具有创造性的设计图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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