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交易配额分配制度:基于法学与经济学视角的分析》:
三、配额分配制度的基本原则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指整个法律体系或者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贯穿其内容始终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内容。正如张文显教授的论述:“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法律指导理念和根本价值的法律规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了法律体系的神经**。”法律的基本原则是认识法律价值的窗口,因此要了解一部法律首先要知悉这部法律的基本原则内容。法律的基本原则根据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该法律体系中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和具体适用的基本原则。
对碳排放交易体系中的配额分配制度而言,其基本原则是该制度必须遵循的具有普通指导意义的、体现出配额分配制度立法理念和价值考量的、能够构建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的基础性和原则性内容,因此,法律原则也被亚历山大·基斯教授称作“未确定内容之规则”(Rules of Undetermined Contents)。首先,该制度是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中减缓气候变化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应当遵循减缓气候变化立法所应秉持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基本原则:其次,配额分配制度也具有自身特点,内部包含的配额的产权界定机制、配额接受主体的覆盖范围机制、配额总量的设定机制、配额初始分配机制、配额分配的矫正机制等内容决定了该制度所应具体适用的基本原则。本部分是分析配额分配制度法学理论基础的重要内容,涵盖了应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所普遍适用的风险预防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同时也包括了配额分配制度所具体适用的比例原则和环境民主原则。
(一)风险预防原则
人类的认识是无限的,但在一定时空内的认识却是有限的。当代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为人类带来巨大经济利益和社会进步的同时,却也不断累积同时代科学知识水平所不能完全认知的环境风险。尽管这种环境风险并不必然转换为环境损害,而且这种环境风险随着科技进步未来必然会被人类所清楚认识,但其未来一旦转变为现实的环境灾难,却是人类所无法承受的结果,甚至导致地球和人类的毁灭。黯淡的前景促使国际社会成员不得不进行深刻反思,有必要在某些环境风险领域缺乏科学确定性证据的发展阶段,即为自己可能对环境带来潜在影响的活动进行小心谨慎的计划和周密的安排,以便杜绝环境风险转换为环境损害的可能性。风险预防原则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孕育而生的。风险预防原则*早诞生于联邦德国的���内环境法,1974年颁布的《联邦德国有害环境预防法》**次对该原则进行了具体法律规定,其德语名称为“Vorsorge”,意为一种事前谨慎的考虑和行动。1976年,联邦德国政府在其政治文件中进一步阐释了风险预防的含义:环境政策的制定不仅为了应对迫近的环境威胁和已经发生的环境损害,更重要的是通过对风险的预防和控制来保护自然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真正使得风险预防原则得到世界范围普遍认可是在1992年的《里约宣言》,宣言第15条原则规定:“为了环境保护,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以防止环境恶化”。作为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的两个重要成果之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对风险预防原则加以引用,并在第3条原则部分第3款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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