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条文及适用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 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章 总则
**条 〔立法宗旨〕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范围与担保方式〕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适用指引
1.〔对外担保〕-《境內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境內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2.〔公司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一百四十九条;《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担保)
第三条〔担保基本原则〕担保活动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反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适用指引
1.〔反担保人〕-《*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款
2.〔反担保方式〕-《*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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