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書的課題與方法 1.出土文字史料的出現與研究狀況的變化 本書的目的在於,以出土文字史料爲基礎,儘可能地勾畫出有關秦漢時代訴訟制度具體的歷史圖像。在本論之前的序論中,首先略述一下筆者有關秦漢史研究的動向以及與出土文字史料相關之問題的想法,在明示了本書的課題之後,擬探討主要出土法制史料的性質問題。 在日本,以1980年代爲分界線,其秦漢史研究的狀況隨之一變。一言以蔽之,其改觀的方向或許就是不存在成爲**的學説或主題,而出現了研究課題之個别化、分散化的趨勢。其原因之一,是有關研究資料的狀況發生了變化,即出現了大量的簡牘、帛書等出土文字史料。這是不能否定的。但是,導致研究課題分散化的主要原因,並不僅限於此。 拙見以爲,其中的一個原因即在於人們對於歷史問題關注的多元化。或許也可以説,探尋歷史學之學問者各自都已處於分散的狀態。有人評價這一傾向是學界的混亂,但是,如果那是按照自己的想法來探求對於自己來説的確是很重要的問題,並通過自己的語言來表達其研究的結果,那么或許就應��視之爲正常的現象。再者,也可以指出,以往的學説所包含的兩個傾向,即西歐**主義之偏頗與探尋確定之規律的歷史觀,已不再成爲引起研究者共鳴的事實。較之以往將“奴隸制社會”的範疇寫入歷史的這種傳統做法,近年的研究者們也一定感覺到結合更爲具體的史料來研究問題之魅力所在,例如古代的人們是怎樣理解自己所處之時代的,等等。如果按照這樣的狀況繼續發展下去,研究的個别化、分散化就會成爲不可避免的主流趨勢。 理解出土文字史料對於秦漢史研究的影響,即如上所述使得整個歷史研究之狀況發生的變化與重組,是十分必要的。由於新史料的出現,以非常的精確度描繪出秦漢時代的歷史圖像,已經成爲可能。同時,僅在内容的豐富性上,它已經可以適應以往編纂史料時不曾被滿足的種種要求。可以説,新史料引起了很多研究者的關注,是理所當然的現象。但是,另一方面,也不能忽視有將研究的個别分散化之趨勢進行擴大化、固定化的傾向。出土史料各自不過是“局部”性的。例如,在文書被隨葬於地方官之墓的情況下,祇要是與其實際職務相關的問題,就會點滴不漏地被記下來;而那些與其實務無關的事情,當然也不會被記載下來。研究者會按照自己所關注的問題與新史料比賽,但是祇追逐出土文字史料,整體的歷史圖像就很難構築起來。可能就會出現這樣的結果,即其各自的學説也不過是“局部”性的。也許應該説,無論多麽細緻,使用“局部”性的史料所進行的研究,是很難以其原來的形式進行集中而廣泛的討論的。 另外一個亦不能忽視的問題是,由於出土文字史料的出現,研究方法已經發生了變化。《史記》、《漢書》所代表的編纂史料,作爲古典作品,長期以來被連續不斷地讀下來。因此,一直都備有注釋與劄記等等解讀時應該依據的指南。當然,這是貫穿始終的指南,雖然不是绝對的解釋,但是也不能無視其經得起長期評價的學術分量。可以説,*重要的是,被校訂過的文本之存在本身,給後人以不可估量的恩惠。相對於此,出土史料其本身是未經加工的素材,作爲各自都可以説是注釋者的研究者,不得不將之與史料對峙起來。解讀文本所占據其研究的比例,當然可能就變得很大了。因而,從整體情況來看,集中關注於一個個史料的解讀,已是不得已的傾向。 如果考慮以上這樣的狀況,研究的個别分散化就是不可避免的,而且也没有理由一概地予以非難。儘管如此,還是有這樣的擔心:埋没從事微觀的、個别實證的研究者,很有可能會造成學術界的閉塞與研究品質的下降。另一方面,必須要做的恐怕仍是相互的討論與批評。這是因爲,成爲錘煉學説之力的,雖然是一個個學者的鑽研,不過*重要的仍是學者相互间的對話。對研究者所要求的,不是其各自的研究要有意義且可在廣泛討論的場合出示各人所關注問題之所在吗?當然,討論的對象也包括海外的研究者。通過對話,在檢驗實證研究之水準的同時,經常可以摸索出共有的框架。通過這種對話的積累,或許比較全面的歷史圖像也就被構築起来了。
2.本書的課題與結構 一言以蔽之,本書的課題就是解釋維持古代帝國體制的機構功能,並關注一個*爲單純的問題:無論如何,在這樣的基礎上,幅員廣大的國家得以存續的原因何在?對於這個問題,可能有種種不同的研究路徑和答案。但是,本書所選擇的方法是分析法制特别是訴訟制度。訴訟是第三者對社會上所産生的糾紛下判斷的過程。因爲本書所選用的出土史料,都是由國家機構所製作的文書,所以這裏所出現的第三者無非就是國家權力。因此,訴訟制度的研究就是將社會與國家的接觸點作爲對象。受理什麽案件或不受理什麽案件?所受理的案件是由什麽機構並經怎樣的程序下達裁判的?進而裁判的公平性與統一性如何得以保證?——訴訟制度的研究所具有的意義就在於,將古代國家處理紛争的實際狀況,放在社會之末端的視點上來進行分析。其結果,可以認爲,無論如何可以從“全社會上下皆有法式”這一已被定型化之專制國家的理解中,提出一些東西納入到歷史圖像中去。 除序論外,本書正文部分共有五章,其整體由以下四方面内容構成。 **,主要素材出土文字史料究竟是什麽性質的文本?爲何會從那些地方出土?這些問題是要就史料作内在性的理解纔可以解決的。這將在序論的第二節尤其是其第2項中進行論述。以睡虎地秦墓竹簡爲例,論述其與縣獄吏之職務的密切關聯,不僅有利於正確解讀史料的基礎工作,同時也可以就古代司法的實際狀況獲得一些啟發。另外,關於這個問題,將在結語部分,再通過與張家山漢簡的比較,從更爲廣闊的視野進行論述。 第二,從傳世文獻史料中選擇典型的審判故事加以分析,以搞清楚其中所見的基本架構。此即**章“對李斯的審判”。在這一章中,以《史記?李斯列傳》作爲文本,將李斯因谋反罪而被審判的過程展开進行探索,使支撑着這一故事的整个框架浮现出來。關於該框架與現實制度之間的關係,通過第二章以後的分析,可能就會變得明朗起來。 第三,使用出土文字史料復原具體的訴訟制度。這是本書的核心部分。其方法是,注意集中起來之史料群其相互之間的關係,並進行詳細的研究;從大量殘簡中選出並彙集成具有共同特點的史料群,在此基礎上進行分類研究。前者,即研究所給予的史料群,這項工作將在第二章“秦漢時代的刑事訴訟”與第三章“居延出土的册書與漢代的聽訟”之中進行。擬使用睡虎地秦簡和張家山漢簡、居延漢簡,分别在第二章搞清楚刑事方面的訴訟程序,在第三章探明民事方面的訴訟程序。而後者,則是第四章“爰書新探——古文書學與法制史”,即屬於始自史料之彙集方面的工作。如其副標題所示,在此的主要目的是,以古文書學的方法,闡明“爰書”這一文書的實態,並確定其功能。 第四,選擇有關秦漢時代*爲**的主題,批評並討論日本與中國雙方學術界的争論。此即第五章。該章暫且離開前述的訴訟主題,以勞役刑是否有刑期的争論爲**,在整理、評析相關有争議學説的基礎上,舉出新史料,並提出拙見。其目的在於明示其實例,以彰顯出土文字史料對於秦漢史研究所産生的重大影響,以及中日學者間的互動、對話對於推進學術研究之進展的重要性。 *後,作爲附録,刊載一篇論述2003年出土的里耶秦簡之史料價值的文章,和一篇關於在秦漢法制史研究領域留下巨大足跡之已故何四維博士睡虎地秦簡譯注的書評。 作爲秦漢訴訟制度研究領域中的先期研究成果,在此僅舉出如下的三部作品。在本书中雖未逐一言及這些論著,但都是筆者執筆寫作本書時獲益不少的。 **部是沈家本的著作。尤其是《沈寄簃先生遺書》甲編所收《歷代刑法考》各編,提示了豐富的史料;同時,富有獨特見識的沈氏劄記,具有在類書中所看不到的史料價值。無論研究漢代法制史上的任何問題,*初都應該查閲這部書。 第二部是何四維(A.F.P.Hulsewé)《漢律遺文》(Remnants of Han Law,vol.Ⅰ,Leiden,1955)。該書由兩部分構成:《漢書?刑法志》的譯注和成爲其解讀索引的漢代法制之總論。這是出土文字史料之浪潮湧起之前,基於傳世文獻的研究著作,是將文獻學的方法貫穿於史料之中的作品。作者歸納漢代法制之規律的學術態度,即使在今天也足以作爲典範。關於訴訟法,該書以“司法審判(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爲題,專設一章進行探讨。 第三部是徐世虹主編《中國法制通史》第二卷《戰國秦漢》(法律出版社,1999)。該書是由張晉藩擔任總主編的浩瀚的十卷本《中國法制通史》之一卷。僅該卷就是超過650頁的大部頭。其中,關於漢代訴訟程序的敘述,也有50頁以上的篇幅。其引用史料適當(當然也包括出土史料),可以説是一部精心創作的、體現目前研究水準的作品。 就相關傳世文獻而言,其主要的史料幾乎都被以上三部作品網羅了。而本書的特點或許就在於:除了將出土史料置於分析的**之外,還以程序的發展爲焦點,試圖從動態角度來把握訴訟。拙見以爲,即使試着一步一步地進行静態的制度研究,也不可能看到體系之實態。又,關於引起一個個争論之基礎的出土文字史料,要注意的是,無論其如何繁瑣,應儘可能找出類似的文例,正確地解釋一字一句。因爲不正確解讀古語,也就不能理解古代的制度。因此,祇好甘願受到全書始終貫穿着譯注這樣的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