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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读书笔记第1卷 法意识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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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读书笔记第1卷 法意识原理

  • 作者:刘瑞复
  •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ISBN:9787562080619
  • 出版日期:2018年10月01日
  • 页数:794
  • 定价:¥1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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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为完整、准确地掌握和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读书笔记(第1卷):法意识原理》选录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和《列宁全集》里的法学论述,未同法连在一起的其他论述,一般没有选录。按原文摘录,未作改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的选录,采用中文第1版。凡选录于《列宁全集》第1版的,夹注“第1版”字样,未夹注的,均选录于第2版。
    《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读书笔记(第1卷):法意识原理》具体内容的体例,分经典作家论述和读书笔记两个方面。凡论述内容中涉及需要说明、解释、考据和体会等方面的,均放在读书笔记里。为保证内容和提法的准确性,《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读书笔记(第1卷):法意识原理》使用了《全集》中前言和注释的相关文字。笔记的段落之间和每一段落中的文字,可独立成文,不必囿于逻辑联系。
    整个法的体系,按法意识、法制度、法关系三个方面编排。这三个方面是不可分割、不可或缺的有机整体。经典作家“三位一体”的论述,客观地反映了法的全貌,能够改变把法等同于法律法规、法的体系等同于法律法规体系的因袭理解。
    《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读书笔记(第1卷):法意识原理》中的大小提示性标题,根据所摘录的内容概括。
    文章节选
    《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读书笔记(第1卷):法意识原理》:
    一方面,人们忘记了:交换价值作为整个生产制度的客观基础这一前提,从一开始就已经包含着对个人的强制,个人的直接产品不是为个人的产品,只有在社会过程中它才成为这样的产品,因而必须采取这种一般的并且诚然是表面的形式;个人只有作为交换价值的生产者才能存在,而这种情况就已经包含着对个人的自然存在的完全否定,因而个人完全是由社会所决定的;其次,这种情况又要以分工等为前提,个人在分工中所处的关系已经不同于单纯交换者之间的关系,等等。也就是说,人们忘记了,交换价值这个前提决不是从个人的意志产生,也不是从个人的直接自然产生,它是一个历史的前提,它已经把个人当作是由社会决定的人了。
    另一方面,人们忘记了,那些现在存在着交换或靠交换来实现的生产联系的较**的形式,决不会停留在这样一种简单的规定性上,在这种规定性上,所达到的*大差别是形式上的差别,因而是无关紧要的差别。
    *后,人们没有看到,在交换价值和货币的简单规定中已经潜在地包含着工资和资本的对立等。可见,(资产**辩护论者的)这全部聪明才智不过是要停留在*简单的经济关系上,这些经济关系单独来看,是纯粹的抽象,但在现实中却是以各种*深刻的对立为媒介的,并且只反映一个方面,在这个方面上述对立的表现看不见了。同时,这里也暴露了社会主义者的愚蠢(特别是法国社会主义者的愚蠢,他们想要证明,社会主义就是实现由法国革命所宣告的资产**社会的理想),他们证明,交换、交换价值等*初(在时间上)或者按其概念(在其*适当的形式上)是普遍自由和平等的制度,但是被货币、资本等歪曲了。或者他们断言,历史迄今为止企图‘以适合自由和平等的真实性质的方式来实现自由和平等的一切尝试都失败了,而现在他们,例如蒲鲁东,发现了用这些关系的真正历史来代替它们的虚假历史的真正秘诀。对于这些社会主义者必须这样回答:交换价值,或者更确切地说,货币制度,事实上是平等和自由的制度,而在这个制度更详尽的发展中对平等和自由起干扰作用的,是这个制度所固有的干扰,这正好是平等和自由的实现,这种平等和自由证明本身就是不平等和不自由。认为交换价值不会发展成为资本,或者说,生产交换价值的劳动不会发展成为雇佣劳动,这是一种虔诚而愚蠢的愿望。这些先生不同于资产**辩护论者的地方就是:一方面他们觉察到这种制度所包含的矛盾,另一方面抱有空想主义,不理解资产**社会的现实的形态和观念的形态之间必然存在的差别,因而愿意做那种徒劳无益的事情,希望重新实现观念的表现本身,而观念的表现实际上只是这种现实的映象。
    堕落的*新经济学为了反对上述社会主义者而提出的庸俗论证,完全是玩弄抽象概念的儿戏,它企图证明,经济关系到处都表示同一些简单规定,因而到处都表示交换价值相交换的简单规定中的平等和自由。例如,资本和利息的关系就被它归结为交换价值的交换。也就是说,这种*新经济学先是从日常经验中借用一个事实,即交换价值不仅存在于这种简单的规定性上,而且也存在于本质上不同的资本的规定性上这个事实,然后再把资本归结为交换价值的简单概念,同样,把也表示资本本身的一定关系的利息,从规定性中分离出来,使它成为与交换价值相同的东西;这种*新经济学把具有特殊规定性的全部关系抽掉,退回到商品同商品相交换的不发达关系。只要我把具体事物不同于它的抽象概念的一切方面抽掉,那么具体事物当然就成了抽象概念,丝毫没有不同于抽象概念的地方。这样,一切经济范畴就总只是同一关系的各种不同的名称,从而这种无法理解现实差别的彻底无能就被认为是纯粹的常识本身。个人及其需要的这种自然差别,是他们作为交换者而实行社会组合的动因。他们起初在交换行为中作为这样的人相对立:互相承认对方是所有者,是把自己的意志渗透到自己的商品中去的人,并且只是按照他们共同的意志,就是说实质上是以契约为媒介,通过互相转让而互相占有。这里边已有人的法律因素以及其中包含的自由因素。因此,罗马法规定奴隶是不能通过交换为自己谋利益的人,这是有道理的。
    恩格斯在《民主的泛斯拉夫主义》中指出:
    “正义”“人道”“自由”“平等”“博爱”“独立”——直到现在除了这些或多或少属于道德范畴的字眼外,我们在泛斯拉夫主义的宣言中没有找到任何别的东西。这些字眼固然很好听,但在历史和政治问题上却什么也证明不了。“正义”“人道”“自由”等可以一千次地提出这种或那种要求,但是,如果某种事情无法实现,那它实际上就不会发生,因此无论如何它只能是一种“虚无飘缈的幻想”。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
    正是那些过去在法律上有平等权利、实际上被用各种手法加以排挤而不能参加政治生活、不能享受民主权利和自由(甚至在*民主的资产**共和国也是这样)的群众,现在经常被吸引来而且一定要吸引来参加对**的民主管理并在其中起决定作用。
    由于人们不再生活在像罗马帝国那样的世界帝国中,而是生活在那些相互平等地交往并且处在差不多相同的资产**发展阶段的独立**所组成的体系中,所以这种要求就很自然地获得了普遍的、超出个别**范围的性质,而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地被宣布为人权。可以表明这种人权的特殊资产**性质的是美国宪法,它*先承认了人权,同时确认了存在于美国的有色人种奴隶制:**特权被置于法律保护之外,种族特权被神圣化了。
    恩格斯在《致爱德华·伯恩施坦》中指出:
    “以劳动为基础的公众福利”这一公式过于确定地表现了当时平民的博爱渴望。在公社倾覆以后的长时期中,在巴贝夫使这一点具有一种确定的形式以前,没有一个人能说他们想要什么东西。如果说具有博爱渴望的公社来得太早了,那么巴贝夫就来得太晚了。
    ……
    目录
    导言 法学理论的伟大创新

    **部分 法的统治意志性——法的本质属性
    一、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意志
    (一)统治意志属于法意识范畴
    1.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里提出“法意识”术语
    2.法意识是现实关系的抽象,是社会存在的反映
    3.统治意志是实现预定目标的法意识
    (二)统治意志是**意志
    1.统治意志是统治**意志,不是个人意志
    2.**意志转化为**意志
    3.统治意志不能脱离实在基础和上层建筑
    4.关于统治意志的唯心主义废话
    (三)将统治意志上升为法律,取得社会规范形式
    1.法律是统治**意志的表现
    2.通过立法机关将统治**意志上升为法律
    3.法律不是“圣物”
    二、法的统治意志的利益动因
    (一)利益决定法律制度
    1.社会关系首先服从于利益关系
    2.法律是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
    (二)统治**利益是立法上的首要利益
    1.个人利益发展为**利益
    2.反映统治**的利益是立法的**要务
    3.法律用“社会普遍利益”掩盖统治**利益
    (三)社会主义法律的利益要求
    1.摧毁旧法制是为了整个社会发展的利益
    2.法律维护个人利益同共同利益的统一
    3.立法要找到私人利益服从共同利益的尺度
    ……

    第二部分 法的**性——法的根本特征
    第三部分 法的社会性——法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
    第四部分 法和**的统一性——法的联系机制
    第五部分 法的意识形态性——法律观
    第六部分 法的被决定性——法的物质生活条件

    后记 一篇读罢头飞雪半是硝烟半是霞

    与描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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