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制史(第2版)》:
日伪时期,上海的地方权力机关先后为伪上海大道市政府、伪督办上海市政公署、伪上海特别市政府。1937年12月,在日军的铁蹄下,于浦东成立了伪上海大道市政府,管辖两租界以外的市区中的华界地区。根据《上海市大道政府暂行组织法》的规定,伪上海大道市政府可“公布市法规及发布市命令”。其下设有参事两人,专门“掌理编纂与撰拟市法规”事宜。它也确实制定过法规,颁布过布告。如1938年1月15日颁布了《关于戒严条例紧急布告》,1月29日又公布了《关于限期选举村镇长和街长布告》等。按《上海市大道政府暂行组织法》的设定,政府的所属机关应为八局、三处、一署,但因为该伪政府仅存在4个月,十分短命,故实际仅设置了四局、三处、一科。它们分别是:警察局、财政局、交通局、社会局、秘书处、肃检处、五区联合办事处和教育科。
1938年4月,在日军的扶持下,伪上海大道市政府改组为伪督办上海市政公署,上海的立法权便落入伪督办上海市政公署手中。依据《督办上海市政公署暂行组织条例》的规定,伪督办上海市政公署“于���抵触法令范围内得发布市令,并制定市单行法规”。它也颁布过一些法规,如1938年8月30日《关于劝导儿童入学》的规定和同年10月4日《关于批准施行小学暂行规程》的规定等。伪督办上海市政公署所属的警察局,也有权制定“警察单行法规”。《督办上海市政公署暂行组织条例》还规定:“警察局为执行法律命令或依法律命令之委任,得发布局令,并制定警察单行法规。”但是,它制定的法规“不得与法令相抵触”,另外,还“须呈报市公署核准备案”。现在还能见到这类法规,如1938年5月《市警察局关于报送成立特务队组织办法》和同年7月《市警察局关于拟具人民连坐保结变通办法》等。根据《督办上海市政公署暂行组织条例》的规定:该公署设督办1人,“综理全市行政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各机关”。公署下成立秘书处、财政局、警察局、社会局、教育局、工务局和土地局等部门,从事具体事务。
1938年10月,伪督办上海市政公署改称为伪上海特别市政府(1941年1月1日至5月31日曾一度改为伪上海市政府),直至1945年8月日本投降后解散。伪上海特别市政府是督办上海市政公署的延续,但其职能稍有变化。根据《上海市政府组织规则》①的规定,伪市政府只是个行政机关,“掌理本市行政事宜”,“直隶行政院,并受各主管部会之监督指示,处理市政”。似乎已不强调它的立法职能,也无明文规定它可制定法规,这与以往不同。但是,实际上,这个组织规则又没有彻底否认这一职能。它规定,伪市政府可设参事两人,“承市长之命掌理市单行法规或命令之撰议、审查事项”。从现有资料来看,伪上海特别市政府也颁布过一些法规,如1943年9月制定并颁布了《上海特别市清乡地区模范分区实施办法》,1944年6月又发布了《市府关于市民食米取缔暂行办法》等。可见,那个组织规则只是为了掩人耳目,并没放弃立法权。依据《上海市政府组织规则》的设定,伪市政府设秘书处、社会局、财政局、警察局、教育局、土地局、工务局、卫生局及各区公署等机构,处理各方面事务。
以上所述的伪上海大道市政府、伪督办上海市政公署和伪上海特别市政府,均为当时上海的权力机关,集行政、立法于一身,立法是它们的一个重要职能。同时,这些机构又都是傀儡,都得听命于日本侵略者。那时,日军专门在上海设立派出机构,以操纵以上这些伪上海市地方政权。如伪上海大道市政府受日军“军特务部西村班”的指挥,伪上海特别市政府又受“上海特务机关顾问部”的摆布。所以,真正掌握当时立法权的还是日本占领军,伪上海地方政权只是在形式上行使这一权力而已。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旧上海法制的殖民性。
在上海历史上,还出现过两个革命政权,即上海小刀会起义军政权和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后建立的政权。它们在建立自己的政权机关的同时,也设置了立法机构。关于它们的情况,另有专章叙述,故此处不再赘述。
综上可见,旧上海,特别在1949年以前近百年,政权更迭频繁,行使立法职能的机构同样如此。这决定了旧上海的立法乃至整个法制都显得错综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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