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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注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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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注释本

  •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03684005
  • 出版日期:2008年05月01日
  • 页数:65
  • 定价:¥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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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当今社会,法律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晦涩的专业术语,艰深的法律理论,庞杂的立法体系,这些法律与生俱来的特点,却都成为了读者理解、掌握法律的障碍。
    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本社特组织编辑出版了这套法律注释本系列丛书。除了法律文本为权威标准文本外,还*大限度地突出了本套书的实用性与易用性,本套书有以下特点:
    (1)权威部门审定。本丛书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相关立法同志进行审定,内容准确权威;
    (2)法律适用提要。每本书都由立法机关相关专家撰写该法的适用提要,帮助读者对每一个法的精神和精髓有更深入的理解;
    (3)**法条注释。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且每个条文都提炼出条文主旨,帮助读者准确理解法条内容;
    (4)关联法规索引。条文下附录关联法规索引,且绝大部分法律法规文件都能在书后附录中查找到原文,帮助读者查找法律依据,解决实际问题;
    (5)相关配套规定。书末附录一些较为重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使读者在使用中更为方便、实用。
    文章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条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 适用对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适用原则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 适用目的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被处罚者权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条 被处罚者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章 总则
    **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适用对象
    第四条 适用原则
    第五条 适用目的
    第六条 被处罚者权利
    第七条 被处罚者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八条 处罚的种类
    第九条 法律对处罚种类的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对处罚种类的设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对处罚种类的设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的规章 对处罚的设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权的市的规章对处罚的设定
    第十四条 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 处罚的实施
    第十六条 处罚的权限
    第十七条 授权实施处罚
    第十八条 委托实施处罚
    第十九条 受托组织的条 件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条 处罚的管辖
    第二十一条 指定管辖
    第二十二条 构成犯罪案件的移送
    第二十三条 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同一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未成年人处罚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处罚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 从轻、减轻处罚的条 件
    第二十八条 刑罚的折抵
    第十九条 处罚的时效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十条 处罚的条 件
    第三十一条 告知义务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的申辩、陈述权
    **节 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 当场处罚
    第三十四条 当场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十五条 不服处罚提起的复议或诉讼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六条 取证
    第三十七条 证据的收集
    第三十八条 处罚决定
    第三十九条 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第四十条 送达
    第四十一条 处罚的成立条 件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听证范围及程序
    第四十三条 听证之后的处罚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有履行处罚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申请复议、提起诉讼不中止处罚的执行
    第四十六条 罚缴分离原则
    第四十七条 当场收缴罚款范围
    第四十八条 边远地区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 罚款收据
    第五十条 罚款交纳期
    第五十一条 执行措施
    第五十二条 分期缴纳罚款
    第五十三条 没收的非法财物的处理
    第五十四条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的拒绝处罚权及检举权
    第五十七条 自行收缴罚款的处理
    第五十八条 私分罚没财物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及对有关人员的处理
    第六十条 违法实行检查或执行措施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对拒不移交罪犯的有关人员的处理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失职承担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国务院制定罚缴分离办法
    第六十四条 生效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修正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节录)(2000.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节录)(2005.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节录)(2007.12.2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实施条 例(节录)(2004.4.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节录)(1998.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节录)(1999.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 例(节录)(2007.5.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节录)(1989.4.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2007.10.28修正)
    由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1997.3.14修订)
    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录)(2006.12.2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1986.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节录)(1994.5.12)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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