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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体系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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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体系化研究

  • 作者:王坤 王展
  •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ISBN:9787562084679
  • 出版日期:2018年08月01日
  • 页数:245
  • 定价:¥6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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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物理学家马克斯·普朗克(Max Planck)有句名言:科学在一次一次的葬礼中进步。他所说的是,必须等到一个世代离去,新的理论才有机会铲除旧的理论。知识产权法学的悲哀在于:它连一个像样的、值得铲除的旧理论都没有。它的缺陷是全方位的:
    首先,上下脱节。在总论部分,有着众多分歧的观点,智力成果权说、无形财产权说、信息产权说、符号产权说,等等,不一而足。但这些观点往往高高在上,与分论部分脱节,不能够深入到各种知识产权制度内部,系统地指导各部门法的研究。
    其次,左右不通。也就是说,分论之间缺少有机的关联。比如,商标显著性、作品**性、发明新颖性彼此之间有无关联?商标和作品、发明之间是什么关系?它们之间的本质联系和区别是什么?很少有人去进行专门的研究,分论之间呈现出一幅分疆裂土、各守领地、互不往来的景象。
    *后,内外失调。对内,知识产权概念的内涵模糊,外延不确定,以至于只能用列举的方式对知识产权概念进行定义。对外,主要是与民法之间的关系失调。
    整个知识产权法研究状况如同中国历史上的春秋时代,周室衰微,王纲解纽,只存在着一个名义上的**政权,如同知识产权总论之虚弱。而诸侯并起,纷争不已,又
    文章节选
    《著作权法体系化研究》:
    二、大陆法系**的**性标准
    与普通法系尤其是英国的版权制度不同,大陆法系的**性标准一开始就比较严格,主要原因在于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是以人格论为哲学基础,认为作品是作者人格的体现,保护作品等于保护作者的人格。在这种情况下,作品能否具有著作权,端视其是否体现作者的人格。法国认为作品应当表现或显示作者的个性,法国*高法院对此的解释为“表现在作者所创作作品上的反映作者个性的标记。”应当说,个性标准产生于19世纪,当时,雕塑、绘画和写作是一种时尚。这些种类的作品易于表达作者内心情感的波动,体现人类思想中情感性、主观性以及非理性的一面,一定程度上能够从这些方面将不同作家的作品区分开来。不过,对于其他种类的作品,比如数据库、地图、百科全书等,就无法再使用传统的个性标准。另外,作品和个性之间并不总是存在着始终一致的对应关系。北宋末期的大奸臣蔡京是**的书法家。元陶家仪《书史会要》曾引当时评论者的话说:“其字严而不拘,逸而不外规矩,正书如冠剑大人,议于庙堂之上;行书如贵胄公子,意气赫奕,光彩射人;大字冠绝占今,鲜有俦匹。”甚能反映蔡京当时在书法艺术上的地位。连狂傲如米芾都曾经表示,自己的书法不如蔡京。但从蔡京书法中能够看出蔡京具有何种个性,并因此使其作品具有**性?
    德国著作权理论和实务一般认为,**性应包括如下特征:①必须有产生作品的创造性劳动;②作品应体现人的智力,思想或感情内容必须通过作品传达出来;③作品应体现创作者的个性,打上作者个性智力的烙印;④作品应具有一定的创作高度,它是著作权保护的下限。因此,德国著作权法上的**性标准不仅包含有反映作者个性和创造性的内容,而且要求作品必须是作者思想感情的体现并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显然,德国法关于**性的判断标准不仅高于普通法系,也高于同一法系的法国法。其认为作品应具有一定的创作高度,这从法理上讲没有错,但失之抽象,流于玄学思辨,没有给人们提供比较具体的判断标准。
    三、作品**性的本质
    从系统论的视角上看,作品要具备一定的精神功能,就不能是符号元素的胡乱堆砌,只能是一个有机的系统,包括符号形式和符号信息两个层次的要素。从来源上看,这些要素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存量要素;另一种是增量要素。存量要素是移入到作品中的既存的知识要素。除了上述存量要素以外,作品中还具有各种增量要素。增量要素是作者在作品中增添的知识要素。从作品创作过程来看,任何创作都需要利用一定的存量要素,也就是说,都必须使用特定符号系统中的符号元素,需要利用既存的体裁样式,借鉴他人的艺术风格,吸取他人的思想观点,参考以前作品中的情节、结构或论证逻辑,甚至直接利用前人作品中的艺术形象。这一切不是剽窃,而是创作的本质之所在。在吸收消化存量要素的基础上,作者结合自身的感受和生活体验,针对实际问题,借助抽象化和形象化等手段,运用一定的创作技巧,在作品中或是形成自己的思想观点,或是形成了崭新的论证逻辑,或是表达了独特的艺术底蕴,或是提炼了新的情节结构,或是塑造了新的艺术形象和意境,甚至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艺术风格,这些知识要素形成作品中的增量要素。因此,从表面上看,创作是一个作者投入“才能、劳动或判断”的过程,实际上是作品形成增量要素的过程。仅仅投入了“才能、劳动或判断”尚不足以认定作品具有**性,从而享有著作权。
    ……
    目录
    导读

    **章 著作权产生论
    **节 著作权制度的萌芽
    第二节 现代著作权制度的产生
    第三节 现代著作权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
    第四节 《大清著作权律》及其历史影响

    第二章 著作权对象论
    **节 作品概念
    第二节 作品**性
    第三节 作品分类
    第四节 演绎作品
    第五节 表演作品
    第六节 电影作品
    第七节 软件作品
    第八节 合作作品
    第九节 单位作品
    第十节 字体案例分析
    第十一节 鬼吹灯案例分析

    第三章 著作权内容论
    **节 著作权概念
    第二节 著作用益权能
    第三节 著作人格权制度的缺陷
    第四节 著作辅助权能
    第五节 著作权的时间限制
    第六节 著作权的法域限制
    第七节 著作权权利穷竭
    第八节 著作用益权
    第九节 普通邻接权
    第十节 人格符号财产权
    第十一节 作者和著作用益权人利益冲突的处理原则

    第四章 著作权保护论
    **节 作品要素分析与著作权保护范围
    第二节 作品功能分析与著作权保护范围
    第三节 思想表达二分法评析
    第四节 著作权法上的公共领域
    第五节 侵权行为类型
    第六节 侵犯著作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第七节 侵犯著作权的几个相关问题
    第八节 作品合理使用
    第九节 法定许可
    第十节 死海古卷案件分析

    第五章 反剽窃论
    **节 反剽窃的理论依据
    第二节 剽窃行为的对象、种类、本质及法律定性
    第三节 剽窃行为的侵权责任
    第四节 著作权法上剽窃条款的修正
    第五节 剽窃行为的行政责任
    第六节 剽窃行为的刑事责任
    第七节 剽窃例外情形

    第六章 著作权立法论
    **节 总则
    第二节 作品
    第三节 著作权的权能
    第四节 著作权的归属
    第五节 著作权保护范围
    第六节 著作权的利用
    第七节 邻接权
    第八节 侵犯著作权的救济
    第九节 侵犯著作权的免责情形

    参考文献
    基础文献
    后记

    与描述相符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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