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理学家马克斯·普朗克(Max Planck)有句名言:科学在一次一次的葬礼中进步。他所说的是,必须等到一个世代离去,新的理论才有机会铲除旧的理论。知识产权法学的悲哀在于:它连一个像样的、值得铲除的旧理论都没有。它的缺陷是全方位的:
首先,上下脱节。在总论部分,有着众多分歧的观点,智力成果权说、无形财产权说、信息产权说、符号产权说,等等,不一而足。但这些观点往往高高在上,与分论部分脱节,不能够深入到各种知识产权制度内部,系统地指导各部门法的研究。
其次,左右不通。也就是说,分论之间缺少有机的关联。比如,商标显著性、作品**性、发明新颖性彼此之间有无关联?商标和作品、发明之间是什么关系?它们之间的本质联系和区别是什么?很少有人去进行专门的研究,分论之间呈现出一幅分疆裂土、各守领地、互不往来的景象。
*后,内外失调。对内,知识产权概念的内涵模糊,外延不确定,以至于只能用列举的方式对知识产权概念进行定义。对外,主要是与民法之间的关系失调。
整个知识产权法研究状况如同中国历史上的春秋时代,周室衰微,王纲解纽,只存在着一个名义上的**政权,如同知识产权总论之虚弱。而诸侯并起,纷争不已,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