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依托于法制建立的经济环境与经济模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与法制建设的联系也日趋紧密。法律与企业经营越来越密切相关,合法经营是每个企业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在此时代背景之下,不断发展变化的市场环境在给中小企业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 一、企业法务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提及风险,很多中小企业经营者首先想到的是商业风险,却忽略了法律风险。这跟许多中小企业只关注企业发展,忽视企业管理有关,普遍缺少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很多企业经营者只有在产生纠纷或收到法院传票时,才会想到找外部律师帮助解决,风险意识强一些的经营者也只会在重大项目的合同处理上寻求外部律师帮助。而诉讼风险和合同风险仅仅是企业经营中可能面临的众多法律风险的一部分。那么企业经营中还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呢?让我们先来看几个问题: (1)企业设立后,股东一直没有实缴出资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2)股东在企业中持股51%与持股67%在股东权利上有什么区别?持股34%与持股31%又有什么区别? (3)为他人提供“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有区别吗? (4)网上看到新颖的字体可以下载用作企业网页设计吗? (5)“只需使用一周,让你年轻10岁”,这样的广告语有问题吗? (6)企业单方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需要通知工会吗? (7)什么情况会导致已签订的合同无效? (8)合同中写“订金”还是“定金”有区别吗? 从以上几个简要的问题我们可以发现,企业从设立到终止清算都与法律息息相关。企业设立可能有出资方面的法律风险;内部股东权益可能会产生纠纷;企业对外投融资会面临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企业自有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可能面临被侵权的法律风险;企业经营可能产生不正当竞争、侵犯他人权利的纠纷;产品质量不合格可能会产生侵犯用户人身权���财产权的纠纷,企业宣传用语使用不当;可能会面临虚假宣传的问题;企业用工可能会面临违反劳动行政法规的风险或者员工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风险;企业可能会面临交易对手违约的风险等等。 企业经营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将会带来怎样的后果呢?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案例1-1 事实及相关证据 A公司系一家木地板生产企业,张某、李某和王某为A公司的股东,其中张某持股34%,李某持股15%,王某持股51%,由王某担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执行董事。企业设立时,三人委托中介机构代为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注册手续,公司章程照搬了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示范文本,约定除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外,其他决议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 2011年1月,A公司合作多年的商业伙伴B公司因承办一个港口开发项目,需要向金融机构C公司融资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5年,希望A公司能为其提供担保。于是,王某与另外两位股东张某和李某商议此事,王某认为B公司资产雄厚,其本身具备偿债能力,金融机构要求担保只是走个程序,为稳固两家公司的合作关系,王某提议同意为B公司提供担保。张某认为,B公司的资产主要是一些在建项目和固定资产,现金流比较差,而且A公司目前处于发展扩张阶段,不适宜承担如此大的风险,不同意为B公司提供担保。李某赞成张某的意见,也不同意为B公司提供担保。会后王某制作了会议纪要,张某和李某均签署了不同意的意见。之后,王某没有顾及张某和李某的反对,还是以A公司的名义为B公司提供了担保,与C公司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约定“如果债务人B公司不履行义务的,保证人A公司愿意承担保证责任”。 2012年8月,A公司收到C公司委托外部律师事务所发出的《律师函》,表明:因B公司已经连续3个月没有根据贷款协议的约定偿还当期本息,所以,C公司已根据贷款协议约定解除合同,B公司有义务在贷款协议解除后一次性偿还全部本金及利息。现C公司要求A公司履行《保证担保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代B公司偿还全部本金及利息。王某认为,B公司本身还有在建项目以及其他固定资产可以用来偿还债务,C公司应该先要求执行B公司的资产,不足部分,才由A公司代为偿还。张某和李某认为,王某未经他两人同意,违背公司设立时股东间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约定,擅自为B公司提供担保,所以此《保证担保合同》应为无效合同,A公司不应该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之后,C公司将A公司和B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偿清全部剩余贷款金额及利息。*终,法院支持了C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1)A公司签署的《保证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2)在B公司尚有资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C公司是否有权要求A公司代B公司偿还欠款? (3)王某是否侵害了张某和李某的股东权益? 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①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视为一般保证;②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且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推定不出一般保证责任的,视为连带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法律分析 (1)A公司签署的《保证担保合同》并没有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系A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2)根据《保证担保合同》的约定,A公司为B公司提供的保证方式应当被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所以C公司既可以要求B公司偿还欠款,也可以要求A公司履行保证责任代为偿还欠款,因此,C公司同时向法院起诉A公司及B公司并要求二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3)根据A公司的公司章程,王某的决策程序完全符合章程要求,属于有效决议,没有侵犯张某和李某的股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