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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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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2018)

  • 作者:人民出版社
  •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 ISBN:9787010204659
  • 出版日期:2019年03月01日
  • 页数:68
  • 定价:¥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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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2018)》囊括了*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发布的所有指导性案例,以方便各级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在司法实践中参照,具有很强的司法实践指导意义。
    文章节选
    《*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2018)》:
    2017年12月4日,*高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高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席法庭,辩护人出庭为原审被告人进行辩护。
    法庭调查阶段,针对原审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检察员着重就齐某辩解与在案证据是否存在矛盾,以及有无其他证据或线索支持其辩解进行发问和举证,**核实以下问题:案发前齐某与被害人及其家长关系如何,是否到女生宿舍查寝,是否多次单独将女生叫出教室,是否带女生回家过夜。齐某当庭供述与被害人及其家长没有矛盾,承认曾到女生宿舍查寝,为女生揉肚子,单独将女生叫出教室问话,带女生外出看病以及回家过夜。通过当庭讯问,进一步印证了被害人陈述细节的真实性、客观性。
    法庭辩论阶段,检察员发表出庭意见:
    首先,原审被告人齐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1.各被害人及其家长和齐某在案发前没有矛盾。报案及时,无其他介入因素,可以排除诬告的可能。2.各被害人陈述内容自然合理,可信度高,且有同学的证言予以印证。被害人对于细节的描述符合正常记忆认知、表达能力,如齐某实施性侵害的大致时间、地点、方式、次数等内容基本一致。因被害人年幼、报案及作证距案发时间较长等客观情况,具体表达存在不尽一致之处,��全正常。3.各被害人陈述的基本事实得到本案其他证据印证,如齐某卧室勘验笔录、被害人辨认现场的笔录、现场照片、被害人生理状况诊断证明等。
    其次,原审被告人齐某犯强奸罪情节恶劣,且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某省**人民法院判决对此不予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1.齐某奸淫幼女“情节恶劣”。齐某利用教师身份,多次强奸两名幼女,犯罪时间跨度长。本案发生在校园内,对被害人及其家人伤害非常大,对其他学生造成了恐惧。齐某的行为具备《*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多项“更要依法从严惩处”的情节,综合评判应认定为“情节恶劣”,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2.本案中齐某的行为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公共场所系供社会上多数人从事工作、学习、文化、娱乐、体育、社交、参观、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具备由多数人进出、使用的特征。基于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需要,《*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三条明确将“校园”这种除师生外,其他人不能随便进出的场所认定为公共场所。司法实践中也已将教室这种相对封闭的场所认定为公共场所。本案中女生宿舍是20多人的集体宿舍,和教室一样属于校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相对涉众性、公开性,应当是公共场所。《*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认定为当众猥亵。本案中齐某在熄灯后进人女生集体宿舍,当时就寝人数较多,床铺之间没有遮挡,其猥亵行为易被同寝他人所感知,符合上述规定“当众”的要求。
    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坚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理由是:一是认定犯罪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害人陈述,齐某始终不认罪,其他证人证言均是传来证据,没有物证,证据链条不完整。二是被害人陈述前后有矛盾,不一致。且其中一个被害人在**次陈述中只讲到被猥亵,第二次又讲到被强奸,前后有重大矛盾。
    针对辩护意见,检察员答辩:一是被害人陈述的一些细节,如强奸的地点、姿势等,结合被害人年龄及认知能力,不亲身经历,难以编造。二是齐某性侵次数多、时间跨度长,被害人年龄小,前后陈述有些细节上的差异和模糊是正常的,恰恰符合被害人的记忆特征。且被害人对基本事实和情节的描述是稳定的。有的被害人虽然在**次询问时没有陈述被强奸,但在此后对没有陈述的原因做了解释,即当时学校老师在场,不敢讲。这一理由符合孩子的心理。三是被害人同学证言虽然是传来证据,但其是在犯罪发生之后即得知有关情况,因此证明力较强。四是齐某及其辩护人对其辩解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或者线索的支持。
    ……
    目录
    出版说明
    *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批指导性案例(2018年7月)
    检例第39号: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
    检例第40号:周辉集资诈骗案
    检例第41号:叶经生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2018年11月)
    检例第42号: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检例第43号:骆某猥亵儿童案
    检例第44号:于某虐待案
    *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2018年12月)
    检例第45号:陈某正当防卫案
    检例第46号: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
    检例第47号:于海明正当防卫案
    检例第48号:侯雨秋正当防卫案
    *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批指导性案例(2018年12月)
    检例第49号:陕西省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凤翔分局不全面履职案
    检例第50号:湖南省长沙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等不依法履职案
    检例第51号:曾云侵害英烈名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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