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有路网!
司法改革热点问题研究——中国与域外
QQ咨询:
有路璐璐:

司法改革热点问题研究——中国与域外

  • 作者:施鹏鹏
  • 出版社:黑龙江教育出版社
  • ISBN:9787531688969
  • 出版日期:2019年03月01日
  • 页数:1588
  • 定价:¥268.00
  • 分享领佣金
    手机购买
    城市
    店铺名称
    店主联系方式
    店铺售价
    库存
    店铺得分/总交易量
    发布时间
    操作

    新书比价

    网站名称
    书名
    售价
    优惠
    操作

    图书详情

    内容提要
    《司法改革热点问题研究:中国与域外(全三册)》涉及中国司法改革至为热门的十余个关键词,既包括司法官(法官和检察官)的员额比例、工资待遇、晋升机制、司法责任等涉及司法主体利益的诸多问题,也包括行政管理、巡回法庭、内设机构等涉及法院制度改革的热点问题,还包括诸如认罪认罚从宽、立案登记、公益诉讼等中国正试点或推行的程序机制。其中大部分研究课题至早系由**司改办及中国法学会研究部所共同商定,并予以了充裕的经费资助,因而在内容上经得住科学考验。
    文章节选
    法国法官任命模式与惩戒制度
    一、简要说明
    在法国的司法体系中,司法官既包括法官,也包括检察官。检、法同署,检察官和法官在培训、遴选及晋升等诸多方面极为类似,故法国学界又将“法官”称为“坐着的司法官”,将检察官称为“站着的司法官”。直至2007年,法国共有职业法官5500名,检察官1800名。
    按所属系统不同,法国的法官又分为三类:普通法院的法官、行政法院系统的法官以及特殊法院系统的法官。在比较法上,法国普通法院的法官具有标本意义。而另外两类法官则具有明显的法国特色。行政法院系统的法官属于**公务员,并不是严格的“司法官员”。特殊法院系统的法官,如商事法院的裁判官和劳资纠纷调解法庭的调解官则既不是司法官员,也不是公务员。本文的研究**于普通法院的法官。
    二、法官的遴选和任命
    与英美法系**不同,法国法官并不从**律师中遴选,而是直接面向对司法行业兴趣浓厚的年轻人(新进的法官,���往是28周岁以下的年轻人),尤其是法科毕业生。每年新设法官的岗位,由司法部依各地各级法院的实际情况以及财政状况予以确定。所有享有公民权利、身体健康、精神正常的法国公民均有权利应聘司法官职位,具体步骤如下:
    (一)**步:通过会考
    在法国,任何公职包括法官的遴选,原则上均必须通过会考。这源于1789年《人权宣言》第6条所确立的原则,“……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宪法委员会在多次判决反复重申了这一原则。
    法国时下共设四种形式的会考,有三种是一般性的会考,另一种则是补充性的会考。
    **种形式会考为“外部会考”。考试对象为不满27周岁、取得为期至少4年的高等院校毕业文凭(大学学士学位)。该文凭可以是法国高校颁发的,也可以是法国认可的,或者是由欧盟成员国颁发并由法国司法部根据专门委员会意见承认其同等效力的。巴黎大学终身教育学院和巴黎高等师范学院的文凭也在认可之列。考试内容主要包括法科知识(民法、刑法、行政法及程序法的笔试及口试)、思想及普通文化(普通文化采用笔试的方式,此外,在这一科目中,考生还应参与评委会的面试)、分析和综合能力(综合能力考试)以及沟通能力(由录取评委会进行口试)。法官在法国社会处于较高的地位,受到许多年轻人的青睐,每年均有约1400名的考生参加“外部会考”。
    第二种形式会考为“内部会考”。考试对象为不满46周岁,已有4年从事**公务员、军人、其他**工作人员或地方工作人员及公立机构人员工作经历的公民。此一类型会考设有一阶段的会考准备学期,在**司法官学院监督下进行,参加考试的候选人享有薪金待遇。考试内容与“外部会考”相同,但参与人数较少。
    第三种形式的会考创设于1992年。考试对象是不满40周岁、从事法律职业活动、在地方担任民选代表或者以非法律职业人员身份从事法律工作满8年的法国公民。此类会考并无学历要求。考试内容的理论性较低,但参与人数不多。
    2005年,法国共有224名考生通过外部会考,19名通过内部会考,7名通过第三类型的会考。而在2006年,186名考生通过外部会考(报考人数为2409名),18名考生通过内部会考(报考人数为334名),6名考生通过第三类型会考(报考人数为72名)。
    第四种形式的会考为“补充会考”,创设于2001年。2001年5月30日的司法组织法授权对一些专门人才开放会考,并作为遴选法官的补充方式。补充会考有两次:一次是二级法官会考,候选人的条件是年满35周岁、可证明在法律、行政、经济和社会领域至少有10年专业工作的经历。获得此种资格的个人应终生从事司法职业。另一次是一级法官会考,候选人在举行会考当年的1月1日应年满50周岁,并证明在法律、行政、经济和社会领域至少有15年职业工作经历,获得此种资格的个人亦应终生从事司法职业。此一会考难度较低。通过会考的候选人将在**司法官法院进行为期6个月的简短培训,其中5个月在法院。2005年,在335名新任命的司法官中,有48名系通过“补充会考”产生。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1958年的《司法官身份法》第18-1条还设立了三类可免考的人员,名额*高可占各类通过**司法官学院会考人员总数的20%。条件是:27周岁至40周岁的法国公民,且:
    1.在经济或社会司法领域已经从事过4年司法工作的法律专家;
    2.或法学博士,同时还具有其法学博士学位专业以外学科的高等文凭;
    3.或在公立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从事教学和科研职业的人员,且从事该工作3年以上;
    前述人员无须经过会考便可直接进入**司法官学院培训,且培训时间缩短至28个月。法国司法部的数据表明:2005年,335名进入**司法官学院学习的司法学徒中,有37名是通过免考产生,比例为11%。
    (二)第二步:司法学徒的培训
    通过会考的候选人,即成为“司法学徒”。司法学徒应进行宣誓,并作出从事10年以上法官职业的保证。宣誓后,司法学徒应在**司法官学院接受31个月的带薪培训,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到司法机构工作。法国**司法官学院设于波尔多,是法国**有资格培养司法官的专门学校。培训分两个阶段:一般培训与专门培训。一般培训时间为25个月:3个月在政府、地方行政单位或外国、欧盟司法机构实习;8个月在**司法官学院学习基本理论知识、司法礼仪、道德教育等;14个月在法院及检察院实习。实习期间,司法学徒可以参加法官的庭审,检察官的公务活动,也可以作为编外成员,参加民事和轻罪审判活动,宣读公诉状和裁判文书,参加合议并发表意见,还可以参加重罪法庭的合议,不过没有权利发表意见。司法学徒还可以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但不得兼职和参加罢工。一般培训结束后,司法学徒还将参加为期6个月的专门培训,在即将工作的法院中实习。
    培训结束后,司法学徒应通过结业考试,并按成绩排出名次。自1994年起,法国设结业考试排名委员会(jury de classement),由一名*高法院的法官主持,负责发布每一位司法学徒所适合工作的意见书(1994年2月5日的法律)。未通过结业考试的司法学徒,将被排除在名单之外,委员会也可决定令其重修(2007年,委员会决定除名2位,重修10位)。各地司法官职位空缺会作统一登记列表,按表分配工作,程序完全透明。由成绩好的司法学徒先行挑选,成绩差的随后挑选。在履职前,任命新法官的法令草案将提交司法官*高委员会。
    (三)第三步:法官的任命
    法国的法官分为三级,从低至高分别为二级法官、一级法官和***法官(参见附表1)。新上任的法官由共和国总统在司法部部长的提议下,以法令的形式予以任命。法官必须在上诉法院内进行宣誓。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法国自1992年起便确立了“侧面遴选”(recrutement latéral)制度,允许35周岁以上、拥有法学硕士学位、在部分私营或公权力机构工作,或者担任书记室主任,且有7年或17年职业经验的人员,直接任命为二级法官和一级法官。法律还设立了***法官遴选,不设限额,“工作10年以上的大学法学院教授,以及拥有20年执业经验的驻*高行政法院及*高法院的律师,或者有25年执业经验的其他律师”可直接遴选为***法官。
    对于直接任命,法国设立了专门的任命委员会(commission d’intégration),由*高法院院长负责。任命委员会给候选人6个月的考核期。由**司法官学院组织进行实习,并由**司法官学院毕业委员会(jury de sortie)通过面试对候选人的能力进行评估后提供意见。任命委员会根据这些意见决定是否予以直接任命。2006年,法国共有14名候选人直接入选为2级法官,8名入选为1级法官,2名遴选为***别法官,总数达24人。
    我们注意到,2005年,有335名候选人报名,但仅有27人直接晋升,比例为8%(从2000年至2004年,共有77名律师、25名公务员、14名管理人员以及9名书记室负责人直接晋升为法官)。
    三、法官的晋升
    (一)司法官*高委员会(Conseil Supérieur de la Magistrature)
    在法国法官的任命及晋升中,司法官*高委员会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必要作一简要介绍。
    司法官*高委员会创设于1883年,原先为*高法院的纪律惩戒庭,后为1946年宪法确立了独立机构,并延续至1958年宪法。1993年7月27日的法律对此进行了重大修改。司法官*高委员会由共和国总统任主席,司法部部长任副主席,司法部部长可代总统主持司法官*高委员会。司法官*高委员会设两个组,一组负责法官事务,一组负责检察官事务。两组设8名共同的成员,包括1名*高行政法院大法官、1名律师以及6名由共和国总统和两会议长共同任命的,既不属于司法或行政法院,又不属于议会的有资质之人。此外,法官事务组还包括*高法院院长、5名遴选产生,来自不同司法层级的法官代表以及由前两者共同选举产生的1名检察官代表,检察官事务组还包括*高法院总检察长、5名遴选产生,来自不同司法层级的检察官代表以及由前两者共同选举产生的1名法官代表。委员任期四年,可连任。因此,法国时下的*高司法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及15名委员组成。
    司法官*高委员会负责提出**别法官(包括*高法院的法官、上诉法院院长以及大审法院的院长等)的任命建议,以及审批司法部所提交的其他法官的提名建议。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官*高委员会所负责的工作十分具体,牵涉重大利益关系,故要求极高。对于**别法官的任命建议,司法官*高委员会将委托两名报告者准备所有候选人材料,并由全体委员进行认真审查。此后,全体委员必须与候选人进行“会谈”,“听取候选人对职业动机的解释、对未来职位的设想以及对司法制度更一般的思考”。这一环节至关重要,往往决定候选人的成败。在听取候选人陈述后,司法官*高委员会进行集体合议,选择*合适的候选人,并在爱丽舍宫举行的法官*高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向共和国总统提交名单,报告者还须向共和国总统口头阐明理由。
    对于其他法官的任命,司法部亦应将任命方案提交司法官*高委员会,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所有司法官。任命程序完全透明,所有司法官均可对任命方案提出意见或异议。司法官*高委员会在综合各方意见及审查候选人材料后,与司法部部长在司法官*高委员会所在地(即巴黎凯布朗利)举行工作会,向司法部部长陈述意见。如果司法官*高委员会对法官任命方案持反对意见,则司法部长应撤销所拟定的任命。
    ……
    目录
    司法官篇
    **章 域外法官员额制比较研究 **节 法国法官员额制 一、法国法院的人员构造及比例 二、法国法院“一线司法官”的办案量 三、法国法院不同人员的职能分配及待遇差别 第二节 德国法官员额制 一、德国法院的人员构造及比例 二、德国法院“一线法官”的办案量 三、德国法院不同人员的职能分配及待遇差别 第三节 英国法官员额制 一、英国法院的人员构造及比例 二、英国法院“一线法官”的办案量 三、英国法院不同人员的职能分配及待遇差别 第四节 美国联邦法院法官员额制 一、美国联邦法院的基本类型 二、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员额 三、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辅助人员 四、美国联邦法院“一线法官”的工作量 五、美国联邦法院法官辅助人员薪酬水平 第五节 日本法官员额制 一、日本法院的人员构成及比例 二、日本“一线法官”的办案量 三、法院系统职员的薪酬 第六节 法官员额制的比较
    第二章 域外司法官薪酬制度比较研究 **节 法国司法官薪酬制度 一、基本工资 二、法国司法官的其他福利与补贴 三、与公务员工资的对比 第二节 德国司法官薪酬制度 一、基本收入 二、附加收入 三、与公务员工资的对比 第三节 英国司法官薪酬制度 一、英国法官薪酬的确定方式 二、近三年英国法官薪酬详表 三、英国法官与公务员薪酬比较 四、英国检察官的薪酬情况 第四节 美国司法官薪酬制度 一、本报告简要说明:美国法院、检察院的基本情况及数据来源 二、美国法官的收入 三、美国检察官的收入 第五节 日本司法官薪酬制度 一、概说 二、日本法官的基本工资 三、住房福利 四、交通补贴 五、离职补贴 六、单身赴任补贴 七、日本法官与检察官、公务员的工资对比图 第六节 司法官薪酬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一、各国司法官薪酬的共同理念 二、司法官薪酬的构成及增长 三、司法官薪酬与公务员的对比 四、对中国的启示
    第三章 域外法官任命模式与惩戒制度研究 **节 法国法官任命模式与惩戒制度 一、简要说明 二、法官的遴选和任命 三、法官的晋升 四、司法官的惩戒 第二节 德国法官任命模式与惩戒制度 一、简要说明 二、德国法官的遴选和任命 三、法官晋升制度 四、刑事责任 五、纪律惩戒责任 六、民事责任 第三节 英国法官任命模式与惩戒制度 一、*高法院法官任命方式 二、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官任命方式 三、北爱尔兰的法官任命方式 四、苏格兰的法官任命方式 五、英国法官惩戒制度的法律依据 六、司法行为调查办公室 七、纪律惩戒的调查和处理 八、法官的刑事犯罪处理 第四节 美国法官任命模式与惩戒制度 一、联邦法官的选任与晋升制度 二、州法官的选任与晋升制度 三、联邦法官的弹劾 四、联邦法官的一般惩戒 五、州法官的惩戒与弹劾 第五节 日本法官任命模式与惩戒制度 一、概说 二、司法考试与法官职业生涯的开始 三、*高法院法官的任命 四、下级法院法官的任命 五、日本法官的惩戒制度概说 七、法官惩戒制度 八、法官弹劾制度 第六节 法官任命模式与惩戒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一、各国法官任命比较模式 二、对我国完善法官遴选制度的启示 三、各国法官惩戒制度比较 四、中国法官惩戒制度改革展望
    第四章 域外检察官任命模式与惩戒制度研究 **节 法国检察官任命模式与惩戒制度 一、简要说明 二、检察官的遴选和任命 三、检察官的晋升 四、司法官的惩戒 第二节 德国检察官任命模式与惩戒制度 一、检察官任职资格 二、检察官的遴选 三、检察官的任命制度 四、检察官工作鉴定制度 五、检察官晋升制度 六、检察官继续培训制度 七、刑事责任 八、纪律惩戒责任 九、民事责任 第三节 英国检察官任命模式与惩戒制度 一、**和地方检察署 二、各级检察官 三、检察官被惩戒的概述 四、惩戒之诉的启动主体 五、惩戒的实施主体 第四节 美国检察官任命模式与惩戒制度 一、联邦检察官的选任 二、联邦检察官的晋升制度 三、州检察官的选任 四、美国检察官的不端行为 五、美国州检察官不端行为的惩戒 六、美国联邦检察官不端行为的惩戒 第五节 日本检察官任命模式与惩戒制度 一、日本司法考试的历史 二、日本司法考试的实施机关 三、旧司法考试(至2011年度废止) 四、新司法考试(2006年度起开始施行) 五、任命副检事、特任检事的资格考试 六、日本检察官惩戒制度 第六节 检察官任命模式与惩戒制度比较与借鉴 一、各国检察官遴选制度比较 二、对我国完善检察官遴选制度的启示 三、惩戒机构的相对独立性 四、惩戒机构人员组成的同行参与 五、惩戒机构组成人员产生的民主化 六、惩戒程序的正当化
    法院篇
    第五章 域外法院案件管辖和受理制度比较研究 **节 法国法院案件管辖和受理制度 一、民事案件的管辖和受理制度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和受理制度 第二节 德国法院案件管辖和受理制度 一、法定法官原则 二、法院和法官的事务(案件)分配 第三节 英国法院案件管辖和受理制度 一、管辖与受理 二、当事人的诉讼资格 三、起诉 四、诉讼费用 第四节 美国法院案件管辖和受理制度 一、系统管辖 二、地域管辖 三、级别管辖 第五节 日本法院案件管辖和受理制度 一、概述 二、日本各级法院的受案范围 三、各类诉讼的管辖 四、管辖权与受理 五、小结 第六节 法院案件管辖和受理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一、制度背景 二、域外法院案件管辖与受理制度的比较 三、域外法院案件管辖与受理制度对中国相关制度的可能借鉴
    第六章 域外法院行政事务管理权比较研究 **节 法国法院行政事务管理权研究 一、制度背景 二、法国司法法院系统的行政事务管理权 三、法国行政法院系统的行政事务管理权 第二节 德国法院行政事务管理权研究 一、法院内部的法院行政与司法行政 二、法院经费问题 三、联邦司法和消费者保护部和州司法部的地位和作用 四、德国法院司法行政管理权改革方案 五、小结 第三节 英国法院行政事务管理权研究 一、英国法院行政事务管理权的制度背景 二、当前英国法院行政事务管理权制度的内容 三、英国法院行政事务管理权的实施效果 第四节 美国法院行政事务管理权研究 一、1789-1921年:司法部主导的个性化管理模式 二、1922-1984年:法院行政管理办公室主导的一体化时期 三、1985年至今:法院行政管理办公室主导的分权模式 四、当代美国法院行政事务管理权力的结构 五、美国州法院行政管理体制的变迁与现状 第五节 日本法院行政事务管理权研究 一、概述 二、法院行政事务管理权的主体 三、法院行政事务管理权的具体内容 四、小结 第六节 法院行政事务管理权的比较与借鉴 一、制度背景 二、代表性**法院的行政事务管理权比较 三、域外经验对我国法院行政事务管理权的借鉴意义
    第七章 域外巡回法院及跨行政区划的法院设置研究 **节 法国巡回法院及跨行政区划的法院设置 一、法院设置及司法机构分布改革的基本情况 二、普通法院 三、专门法院 第二节 德国巡回法院及跨行政区划的法院设置 一、专门法院的跨行政区域的设置 二、普通法院的跨行政区域的设置 三、小结 第三节 英国巡回法院及跨行政区划的法院设置 一、英国巡回审判的历史背景 二、英国巡回审判制度在当代的消亡:“有名无实”的巡回法官 三、英国巡回审判制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第四节 美国巡回法院及跨行政区划的法院设置 一、美国巡回法院的创设、争论与历史意义 二、跨行政区划的法院设置 第五节 日本巡回法院及跨行政区划的法院设置 一、概述 二、日本法院的设置 三、司法独立其他制度保障 四、小结 第六节 巡回法院及跨行政区划法院设置的比较借鉴 一、制度背景 二、代表性**巡回法院及跨行政区划法院设置比较 三、域外经验对我国巡回法庭及跨行政区划法院设置的借鉴意义
    第八章 域外法院系统内设机构研究 **节 法国法院内设机构研究 一、法国法院概况 二、普通司法法院的内设机构 三、行政司法法院的内设机构 第二节 德国法院内设机构研究 一、德国法院系统内设机构概况 二、宪法法院内设机构的基本状况 三、普通法院内设机构的基本状况 四、德国法院系统内设机构的运行数据 第三节 英国法院内设机构研究 一、英国法院体系概况 二、英国法庭内设机构概况 三、苏格兰法庭内设机构 第四节 美国法院内设机构研究 一、美国法院内设机构概述 二、美国联邦法院内设机构实况 三、美国州法院内设机构实况——以加利福尼亚州为例 第五节 日本法院内设机构研究 一、日本法院设置内部机构的主要标准 二、日本法院内设机构基本状况 三、总结 第六节 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国际经验与中国特色 一、法院内设机构合理设置的国际经验 二、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背景与动因 三、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机制运行中呈现的特色 四、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实践探索和评价 五、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展望
    程序篇
    第九章 域外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制度的比较研究 **节 法国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制度 一、法国刑事调解程序 二、庭前认罪答辩程序 第二节 德国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制度 一、德国检察官不起诉和法官终止诉讼的制度 二、德国刑事司法中的认罪协商制度 三、德国刑事处刑令程序 第三节 英国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制度 一、英国被告人认罪制度的背景 二、英国被告人认罪制度的制度框架和具体运作 三、被告人认罪的几个特殊问题及相关争议 四、英国被告人认罪制度的基本特征和实施效果 五、英国被告人认罪制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第四节 美国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制度 一、美国被告人认罪认罚制度的理论概述 二、美国被告人认罪认罚制度的内容 三、美国刑事诉讼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践效果 第五节 日本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制度 一、日本现有司法制度中的认罪认罚制度 二、日本刑事司法改革中的认罪认罚制度——协议、合意制度 第六节 意大利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制度 一、意大利辩诉交易制度的历史演变 二、意大利现行辩诉交易制度的发展及特征 三、辩诉交易当事人 四、证据规则 五、上诉权 第七节 比较法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借鉴 一、两种模式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二、“认罪认罚从宽”所面临的争议 三、中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设想
    第十章 域外羁押制度研究 **节 法国羁押制度研究 一、法国临时羁押制度的立法沿革 二、临时羁押的现行制度框架 三、法国临时羁押适用中的争议问题 四、法国临时羁押制度的优弊述评 第二节 德国羁押制度研究 一、刑事诉讼中羁押的种类 二、审前羁押 三、审前羁押的司法统计数据 第三节 英国羁押制度研究 一、制度框架 二、政策转向 三、实施状况 第四节 美国羁押制度研究 一、美国羁押制度的理论概述 二、美国羁押制度的实证考察 三、美国羁押制度的效果评析 第五节 日本羁押制度研究 一、概述 二、审判前的羁押 三、审判后的羁押 四、小结 第六节 羁押制度的比较及借鉴 一、制度背景 二、代表性**羁押制度比较 三、域外经验对我国羁押制度的借鉴意义
    第十一章 域外民事裁判执行体制和制度研究 **节 法国民事裁判执行体制和制度 一、法国民事强制执行法的渊源 二、民事强制执行法的理念和原则 三、执行主体 四、民事强制执行程序 第二节 德国民事裁判执行体制和制度 一、法律渊源 二、民事裁判执行的种类 三、民事裁判的执行机关 第三节 英国民事裁判执行体制和制度 一、强制执行体制改革 二、执行权的性质 三、执行机构 四、执行方式 第四节 美国民事裁判执行体制和制度 一、美国民事判决的执行体制 二、美国民事判决的执行制度 第五节 日本民事裁判执行体制和制度 一、日本民事执行制度的历史沿革 二、日本民事执行制度概况 三、强制执行制度 四、实现担保权的拍卖制度 五、财产开示程序 第六节 域外民事裁判执行体制和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一、制度背景 二、代表性**民事裁判执行体制和制度的比较 三、域外经验对我国民事裁判执行体制和制度的借鉴意义
    第十二章 涉外资产调查及追缴机制比较研究 **节 法国涉外资产的调查及追缴机制 一、银行腐败数据库 二、犯罪财产查明平台 三、扣押及没收财产的征管局 第二节 德国涉外资产的调查及追缴机制 一、涉案财物追踪与境外追赃 二、涉案财物的保全程序 三、涉案财物的处理 第三节 英国涉外资产的调查及追缴机制 一、涉案资产追缴的负责机构 二、刑事没收程序 三、民事追缴程序 四、相关人权利救济 五、国际追赃合作 第四节 美国涉案资产的调查与追缴机制 一、美国没收涉案财产的金额 二、美国没收涉案财产的权力机构 三、没收方式之一:行政没收 四、没收方式之二:民事司法没收 五、没收方式之三:刑事没收 六、没收财产的处理 七、美国涉外犯罪资产的追缴 第五节 日本涉外资产的调查及追缴机制 一、概说 二、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三、犯罪收益转移防止对策室 四、与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的合作框架 五、相关权益人的救济程序 六、没收和追征的国际合作程序 第六节 涉外资产调查及追缴机制的比较与借鉴 一、国际合作框架 二、国内制度设计 三、追缴程序及救济方式 四、对中国的启示
    第十三章 域外公益诉讼比较研究 **节 法国公益诉讼制度 一、法国民事公益诉讼 二、法国行政公益诉讼 第二节 英国公益诉讼制度 一、英国司法体制下的公益诉讼 二、普通民事诉讼中的公益诉讼 三、司法审查中的公益诉讼 第三节 美国公益诉讼制度 一、诉讼主体及其资格 二、被告人及其资格 三、公益诉讼的阻却情形 四、管辖:属地与级别为原则 五、诉讼的判决及救济 六、诉讼时效 第四节 日本公益诉讼制度 一、日本民事公益诉讼 二、日本行政公益诉讼 第五节 域外公益诉讼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一、公益诉讼范围的确定 二、不可忽视诉讼外程序 三、诉讼当事人资格 四、外围制度的配套 五、具体制度细节的借鉴
    作者介绍 后记 司法改革的方法与路径
    编辑推荐语
    ★ 《司法改革热点问题研究:中国与域外(全三册)》选取国际范围内**代表性**在司法改革方面的经验和教训,为中国时下的诸多改革提供可资参考的比较法素材; ★ 《司法改革热点问题研究:中国与域外(全三册)》涉及中国司法改革至热门的十余个关键词,大部分研究课题至早系由**司改办及中国法学会研究部所共同商定,具有专业性和科学性。
    ★【法治文化系列丛书】全系精彩图书: 《法治文化论:创造理性文明的生活方式》 《晚清讼狱制度的社会考察》 《司法改革热点问题研究:中国与域外(全三册)》 《仁道与中国古代法统秩序》 《西方法治思想精义》
    海报:

    与描述相符

    100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台湾 香港 澳门 海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