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调解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一、调解学与调解法学
调解学与调解法学既有紧密的联系,也有较大的区别。其联系在于,两者都是研究有关调解的学科,调解法学所研究的内容也可以包含于调解 学之中。调解学不仅需要研究调解实���,也需要研究有关调解的法律制度 及其历史发展。两者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研究目的不同。调解学的**在于对调解人员的实际技能和素质的培养,尤其是对专门调解人才的培养。而调解法学的**主要在于一般法学人才、司法和调解人员对调解法律制度在理论上的熟悉和掌握。
(2)研究的对象和内容不同。调解学不仅研究调解制度及其历史发展,而且研究调解的具体实践活动,如调解人员进行调解活动使用的各种技能和手段,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谈判等。因此其研究的范围更为广泛,与其他学科也有着更为密切的联系,如涉及民事实体法学、心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等方面知识在调解中的运用。而调解法学主要研究有关调解的法律制度,如诉讼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在法律规范层面的内容,以及中国古代和域外有关调解的法律规范。
(3)研究的侧**不同。调解学虽然也研究有关调解的法律制度及其进一步完善,但更重要的是研究有关调解制度如理念、原则、程序规范等在具体调解活动中的运用。除此以外,还要研究有关民事实体法律规范、善良风俗习惯等在具体调解活动中的运用。调解法学则主要是研究有关调 解的法律制度。一是研究对这些规范内容的学理阐释,以便人们对调解法律制度进行正确的理解、熟悉和掌握。二是对现存调解制度予以必要的检视,发现其中的不足或不相适应的方面,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纠纷解决的需要,对调解制度予以必要的完善(见图1-2)。 图1-2 调解学与调解法学关系图示
二、调解学与民事诉讼法学
调解学与民事诉讼法学具有交叉关系。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民事诉讼的理念、原则、基本制度和程序的法学学科。由于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亦存在诉讼调解的制度,而诉讼调解是调解的一种重要方式,因而诉讼调解既是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内容,也是调解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在民事诉讼 法学和调解学中,有些关于调解法律制度和实务方面的问题会成为共同关注的焦点,如诉调对接、“司法确认”机制的建构和运行等。但二者的研究目的、内容和侧**有所区别。
(1)在研究目的上,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调解制度,主要为了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和有效运作,尤其是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提高诉讼调解制度的纠纷解决效率。调解学研究调解制度,主要目的是整个调解制度体系的完善和有效运作,不仅要提高各种具体调解制度的纠纷解决效率,而且要 保证调解制度体系的整体性效率。
(2)在研究内容上,民事诉讼法学主要是围绕民事诉讼中有关诉讼调解法律规范的阐释和完善,以及诉讼调解与审判之间的关系,诉讼机制与调解机制的衔接如诉调是否应当分离、如何分离、如何对接等。而调解学不仅要研究诉讼调解、诉讼与调解的衔接机制,还要研究人民调解、行政 调解、行业调解等各种具体机制及其体系建构,研究各种调解的具体实务。
(3)在研究侧**上,民事诉讼法学更着重于诉讼调解制度方面的阐释和完善。调解法学则更着重于各种调解制度的运用,以及调解中的各种手段和技巧(见图1-3)。 图1-3 调解学与民事诉讼法学关系图示
三、调解学与社会心理学
社会心理学是研究个体和群体的社会心理现象的心理学分支。个体社会心理现象是指受他人和群体制约的个人的思想、感情和行为,如人际知觉、人际吸引、社会促进和社会**、顺从等。群体社会心理现象是指群体本身特有的心理特征,如群体凝聚力、社会心理气氛、群体决策等。调 解学与社会心理学也具有交叉关系。一方面,社会心理学中需要研究纠纷调解中的各种心理现象,以丰富和发展社会心理学的理论。在社会心理学中,对社会冲突和纠纷的解释主要有三种取向:心理学的、社会学的和符号学的。 ① 可见,社会冲突和纠纷的发生、发展和解决,是社会心理学关注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调解学中也需要研究社会心理学知识在调解中的运用,以利于提高调解人员的素质和技能,增强调解制度的纠纷解决功能和效率。由于纠纷的产生及其解决都与社会个体或群体的心理因素密切相关,因而社会心理学知识在调解中的运用也就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应成为调解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如谢勇教授等编著的《如何当好调解员:社会心理学在调解中的运用》,即从冲突与纠纷的心理学解释、如何构建积极的沟通模式、消除冲突双方的心理障碍、促成双赢的问题解决、群体纠纷的社会心理学规律与化解技巧、中国文化心理与调解等方面,对社会心理学在调解中的运用,做了较为深入、系统的阐释。程波教授著的《如何当好调解员:美国调解技巧的社会心理学解读》,则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