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民事法律研究:社会变革视野下的宋代民事法律嬗变及其现代法治价值研究》:
本章是从宋代经济社会领域的变革中找到有利于民事法律发展的因素,并以此论证民事法律自身的发展,及其所具有的近代因素。宋代土地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出现了由庄园农奴制的经济关系向封建租佃关系重大转型的历史局面。两税法取代租庸调制,按照实际占有土地和拥有财产的多少征收赋税,这样就不再严格限制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的流转。在此基础上,宋代实行了“不立田制”“不抑兼并”等更为宽松的土地政策,除国有土地外,土地所有权的移转**不做过多干预,畅通了土地所有权的流转渠道。
作为中国传统社会*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和主要社会财富的土地一旦进入流通领域,便成为世人首要追逐的目标和投资对象。土地的频繁买卖也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土地买卖的盛行促进了私权制度的完善,使以土地所有权为核心的所有权制度进一步深化,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性得到了整个社会的认可。同时,还出现了大量的诸如典卖、绝卖、断骨、典、典质、典当、质、质举、质贸、抵典等多样化由**认可的他物权。
土地的频繁交易必然会导致土地向富人集中,大批小农不断失去自己的土地,这样,租佃制便逐渐兴盛起来。而且租佃关系的形成已经不能依靠过去超经济的特权来实现,必须通过订立租佃契约的经济手段来确定地主与农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租佃制本身没有改变田产的所有权,但是导致了所有权各种权能的分离和重新组合。为了追求土地所有权的收益,土地所有者将土地出租给佃户占有耕种,使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分离,推动了土地用益物权的形成和发展。
宋代商品经济的**繁荣,经济文化居于当时世界文明的*前列。契约制度也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而普及,那些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的各种契约关系也迅速出现在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雇佣、合伙、居间、委托、担保、仓储、承运、承揽、借贷、租赁等契约形式普遍发展起来。商品经济在广度和深度上全方位发展,使得契约关系成为一种*普遍和*重要的社会关系。
宋代对民事财产权的保护综合反映在对宋代的土地交易中。宋代的土地交易主要包括绝卖、活卖和倚当等主要形式。与此同时,宋代在土地交易中对法律制度的创新,对契约双方交易的全程保护以及类似于物权公示制度的出现,��合反映了宋代契约在私主体以土地为核心的各种财产交易中的普遍应用,以及物权、债权等民事财产权利长足发展和法律对保护财产权利各项制度的革新与进步。
在宋代**结构的变化下,从前“四民”(士农工商)之下的“贱民”成为**的“编户齐民”,他们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再有以前的种种限制,成为具有民事法律主体资格的客户和人力、女使,从而促使了民事主体范围的扩大和社会的平等化。其中的客户即佃农,大部分是由宋代之前作为世家豪强的“私属”——部曲转变而来。他们在宋代由地主的“私属”上升为佃农,成为**的“编户齐民”,有了法律上的民事主体资格,能够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也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能够以自己的意志参加民事活动和自由迁徙。宋代统治者还采取了鼓励和帮助客户上升为主户的政策,如宋代官府为鼓励佃农通过承买官田转变为主户,采用了优先、延期付款、减价等优惠措施。这样,佃农随着身份地位的提高和日益壮大,已经成为农业生产的主要力量,社会舆论对佃农的认识与以前有了很太的不同,改变了人们对客户的偏见,承认了主客户之间在生产中相互依存的关系。不仅如此,在人身**上,地主也不能像对待部曲那样擅自处罚或殴杀佃农,否则,地主要承担各种法律责任。
人力、女使大部分是由宋代之前作为主人的“私属”——奴婢转变而来,由于历史的原因,不管是民间还是学者,依然使用“奴婢”这一称谓通称女使和人力。奴婢作为法律上的一种民事主体,已不再是主人的私人财产,而是**的“编户齐民”,能够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也能够相应地承担民事义务,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能够以自己的意志参加民事活动的“良人”。这样,作为与主人相对平等的主体,主人与奴婢之间是一种由契约约束的经济关系,奴婢作为契约关系一方的当事人与主人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主人也无权随意处分奴婢。而且在__些情况下,奴婢还有告发主人违法犯罪的权利。与佃农相同,在人身**上,相对于此前的奴婢也有了法律上的保障。作为**的“编户齐民”,奴婢与主人虽然是主仆关系,但**是不容许主人像前代那样私自处罚或杀死奴婢的,只能通过官方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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