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因写作《古代法》的目的是考查古今法律观念之关联性,这决定了他主要使用历史学方法对法律思想史进行梳理。他将社会分为改革型社会和停滞型社会,并认为,在改革型社会中,实在法总能跟上社会观念、改革需求和道德水平的变化;而在停滞型社会中,实在法因为步伐过于落后而僵化。他又提出,在改革型社会中,实在法之所以能够进步,在于人们对法律上的拟制、衡平法和直接立法这三种法律演化工具的次第综合运用。梅因分别考查了家庭法、继承法、物权法、合同法和刑法中的观念演化史。刑法和侵权行为法*初是重合的,因此梅因的考查对象基本是私法演化史。在每一个部门法的演化史中,三种法律演化工具都接力式发挥了自身的作用。“从身份到契约”是考查家庭法演化史时得出的结论。 为了解读“从身份到契约”的内核和适用范围,《天下·博观 古代法》以两大体系--梅因的法律演化工具理论体系和梅因所认可的民法体系--为线索,对《古代法》的内容予以笔记和解构。“从身份到契约”原本只能适用于亲属法的演化和转型,但它由于契合了政治上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思想而接受了更热烈的掌声,适用于更大的领域。也正因为这份误读,人们也有理由在法律领域反对它的正确性和普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