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新时代**生产综合治理体系》:
新中国成立以来至1998年,我国逐步建立了由劳动部门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实施**监察、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部门企业监督管理、工会组织进行群众监督的劳动保护(**生产)的工作体制,其中,各级经济管理和生产管理部门对所属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作进行行政管理,劳动保护或**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监督管理行业内部企业的劳动保护、**生产工作。改革开放之前,企业隶属于政府,政府和企业之间并没有明显的界限,行业主管部门在**生产工作中处于主导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企业**管理更多的是政府行政管理的延伸,因此也就不存在企业**生产主体责任的概念。改革开放至世纪之交,我国经济体制逐步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提升,大量涌现出的三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没有明确的行业主管部门��**生产工作出现大量监管空白,原有的**生产工作机制越来越难以 为继,合理界定政府、监管部门与企业在**生产工作上的职责,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就显得尤为迫切。
1998年,为了进一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正确处理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国务院对政府机构设置及其职能进行了大幅度调整,煤炭、冶金、化工、轻工、地质矿产等几乎所有的工业、专业经济部门被撤销,专业经济部门直接管理企业的体制被终结,原劳动部承担的**生产监管监察职能被分解并分别交由**经济贸易委员会、卫生部、**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经济贸易委员会成立**生产局负责综合管理全国**生产工作。此后,我国**生产监管体制不断变化和调整,2005年****监管局升格为****监管总局,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监察与地方监管、政府监督与其他方面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企业是**生产的主体,承担**生产主体责任才逐渐成为共识。2018年,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新组建了应急管理部,承接了原****监管总局的职责,负责**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生产监督管理,已形成的**生产工作机制继续保留。
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工作的决定》**提出“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生产主体责任”。2014年,《**生产法》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确立下来,在第三条明确规定“**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发展,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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