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8号)(2003年8月26日发布)
公安机关输行政案例程序规定
**章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四章 证据
第五章 期间与送达
第六章 简易程序
第七章 调查
**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受案
第三节 讯问和询问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五节 鉴定、检测
第六节 抽样取证
第七节 先生登记保存证据和扣押证据
第八章 听证程序
**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三节 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九章 行政处罚的适用与决定
**节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十章 调解
第十一章 涉案财物的处理
第十二章 执行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十四章 案例终结
第十五章 附则
附录:
规范执法程序 提高执法水平
公安部法制局负责人就《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例程序规定》有关问题答记者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