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与平凡结缘于2016年中国政法大学举办的首届刑事辩护**研修班。在这里,平凡与我讨论了“律师刑事辩护规范化研究”课题,即本书成书的基础;换言之,本书是“律师刑事辩护规范化研究”课题的部分成果,以期借此向更多刑辩界的同人律师分享实务经验。 2016年8月25日下午,平凡与刑辩力机构的其他两位律师来到我办公室,一起探讨刑事辩护的相关问题。席间,平凡向我详细介绍了刑辩力机构多年来所钻研的刑事辩护标准化成果以及该成果对于规范刑事辩护的作用。我认为,规范我国刑事辩护的流程,使辩护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每一步都争取做到有据可循、有标准可依的努力与尝试无疑对我国刑辩界而言是一件利在当代、功在千秋之事。对此,我建议平凡可申请法律实证研究**的课题,为这一研究提供更为深厚的理论基础;同时可在全国各地做更为广泛的调查研究,使研究成果更具普适性和实践效用。但同时我也建议,对于学术研究讲究科学、正当,由于我国的立法术语中并没有关于“标准化”的表述,使用“标准化”的名称容易产生束缚,考虑建议使用“规范化”。这一建议与平凡此行找我的目的不谋而合。他坦言,努力提高我国刑辩律师的整体辩护质量,不仅是他毕生的追求,也是刑辩力机构自成立以来的宗旨。为了使研究成果惠及广大刑辩律师,也为了实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同等语境对话,他与刑辩力机构愿意为此而奔走。 随着以审判为**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刑事案件速裁制度、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的相继出台,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正在向日趋规范化的道路上行驶;程序正义、人权保障等观念也将日益深入人心。这对于全国的刑事辩护律师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机遇在于公检法规范化的办案有助于降低错案率,提高辩护律师的地位和增强其话语权;挑战在于全社会对于律师刑事辩护的质量将提出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高的要求。因此,在新形势下,如何保证和提高辩护质量,保障实现有效的而不是流于形式的辩护;如何制定一个量化的标准去考核律师在辩护工作中是否尽职等问题,将是有效贯彻、实现我国以审判为**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道路上必须要面对,也必然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因此,规范辩护律师的辩护工作和辩护流程,有其历史的必要性。 在本书涉及的“律师刑事辩护规范化研究”课题立项之前,法律实证研究**同时还承接了“公诉人规范化办案研究”的课题。“律师刑事辩护规范化研究”这一课题如能顺利立项研究,通过这两个项目的研究,可使公诉人与辩护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法律语境达到高度一致,形成有效的法律对话,更有利于有效辩护的实现,促进以审判为**的法治理念的有效实施。也正因为如此,学校对于课题给予了高度的重视,课题得以在2016年9月14日顺利立项。 课题立项之后,主要研究工作由平凡带领的课题组承担。平凡组织了20余名机构律师进行课题研究,并汇集了全国各地27个调研团队,超过300名刑辩律师对其中**问题进行实证调研分析。历时三年时间,课题形成了以刑事辩护各个办案阶段为划分标准,囊括了从收案、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至审判各阶段各环节律师规范化工作内容的文书范本、表格、提纲等,产生了大量的研究成果。 为了检验课题的研究成果,2018年11月12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实证研究**邀请了王进喜教授、许兰亭律师、毛立新律师、常铮律师等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权威对课题成果进行评审。在会议上,王进喜教授认为,刑辩规范化,不仅仅是对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要求,更是降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风险的良好途径。许兰亭律师对本次课题成果的细致、全面、指导性、创新性、可操作性方面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该课题成果不仅仅规范了刑辩律师的办案习惯,更是将许多刑事案件辩护过程中会遇见但目前未有官方指导范本的文书、程序进行了规范。毛立新律师表示,该课题有广泛的律师参加,有很多实务上的经验,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在课题的内容上,不仅丰富,而且有很多发展和创新,如对于与执业伦理、风险防范息息相关的收案部分做了单独的一编。通过详细学习该课题的内容,本课题成果的*终目的是可以提高辩护质量,实现有效辩护的目标。常铮律师表示,该课题的提出,是刑事业务非诉化的重要一步,可以通过规范化流程的参与,保证刑事律师的案件办理质量。评审组专家给予了课题成果高度的评价,并一致表决本课题通过评审专家的评审,课题顺利结项。 本课题的成果更全面地展示整个刑事诉讼全过程中律师进行辩护所需的流程、所需的文书,以及实例展示,使本研究成果在实际运用过程中更具实用价值,更有利于指导律师办案,提高律师的辩护质量。而为了让这些有用的研究成果为更加广大的律师同人所知,平凡及刑辩力机构也为本书的出版付出了努力。本课题研究成果也获得了地方司法局、律师协会领导的一致认可和肯定。其中,深圳市司法局局长蒋溪林给予本课题高度评价,其认为本课题研究成果不仅有利于提高律师刑事辩护的质量,更有利于形成规范的刑事辩护体系,建立刑事辩护学。此外,本课题研究成果还得到各地同行律师的广泛推崇。 刑事辩护规范化是建立有效辩护制度,提高刑事辩护质量的必然要求,更是实现刑辩专业化、职业化的重要措施。因此,平凡及刑辩力机构为本书出版进行的研究、付出的努力、作出的贡献,将在我国辩护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方面,留下令人不可忘记的一页。 此次课题能够顺利完成、部分成果能够以本书的形式顺利出版,都离不开刑辩力机构律师与广大调研团队律师的辛勤努力与付出。在此,我代表法律实证研究**向为本课题作出贡献的所有律师表示衷心的祝贺!同时也希望作为课题重要成果的本书能够为规范我国刑事辩护贡献其应有的力量! 樊崇义 2018年12月于中国政法大学 前言 历时近三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实证研究**立项的课题“律师刑事辩护规范化”终于顺利结项,产出了许多重要的课题成果,本书系刑辩力机构承接的其中的子成果之一。 本书将刑事辩护全过程按阶段进行划分,即分为:收案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四个办案阶段,每个阶段为一编,共四编。全书为读者提供了刑辩过程中各阶段、各环节律师规范化工作所需的文书范本、表格、提纲、示例、指引等。希冀通过刑事辩护工作文本的规范化,使刑辩律师在实际辩护过程中可以实现“到位而不缺位”的目标。 **编为收案编。刑辩律师介入刑事案件中,始于授权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编者以辩护实务的时间顺序为线索,将收案阶段刑事辩护卷分为接待、受案等部分,结合本阶段的工作内容和所需主要文书将之归整成卷。 第二编为侦查阶段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辩律师在此阶段的工作范围包括: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以及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或通信等。鉴于侦查阶段的辩护工作具有范围广、复杂程度高等特点,编者针对本阶段的辩护工作,结合刑辩力机构律师和其他律所多年来办理刑事案件积淀的知识、经验、辩护逻辑和实战技巧,将侦查阶段的辩护工作**总结为会见、沟通、调查取证、刑事和解、发表辩护意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七项辩护工作。 第三编为审查起诉阶段编。刑事案件在侦查终结后没有被撤案的,则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案件进入该阶段,刑辩律师的辩护权已经得到了应有的扩展,刑辩律师除了享有侦查阶段原有的辩护权利之外,还享有查阅案件卷宗的权利,以及与当事人核实有关案卷材料的权利等。由此,刑辩律师则可以对整个案件的案情进行更为详尽的了解、更为全面的掌握。与此同时,刑辩律师在全面掌握了案件的证据材料及其他材料之后,即可对整个案件的定性、对整个案件的罪与罚作出更为深入的判断,并进而形成比侦查阶段更为全面、更为精准的辩护方案与辩护策略。编者以辩护实务的时间顺序为线索,将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辩护工作分为审查《起诉意见书》、案件材料分析及辩护方案、会见、当事人权利维护、刑事和解等辩护工作。 第四编为审判阶段编。在审判阶段,刑辩律师接受被告人委托或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介入诉讼程序,协助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相较于被告人独自行使辩护权,刑辩律师的介入,一方面,能为被告人提供*为信赖的法律帮助;另一方面,鉴于刑辩律师具备专业法律知识及丰富的刑辩工作经验,能在防止**公权力滥用方面起到一定的制衡作用,也可在某种程度上促使法官、检察官更积极地关注和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的诉讼制度改革”。2016年10月,*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一方面,在以审判为**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刑辩律师的角色不可或缺,如果缺乏刑辩律师的有效参与,一系列具体的改革举措将无法落地生根;另一方面,以审判为**的诉讼制度改革也给律师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结合以审判为**的诉讼制度改革举措,编者以庭审为时间轴进行工作划分,将审判阶段的辩护工作分为庭审前、庭审中及庭审后三个阶段,并将审判阶段辩护工作细分为审查《起诉书》、《量刑建议书》及其他案卷材料,会见,沟通,调查取证,庭前会议,庭前准备,庭审中工作,庭后工作,当事人权利维护,刑事和解等方面的辩护工作。 刑辩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除了可以参照本书所提供的规范化文书、提纲、指引进行规范化办案之外,还应特别注意妥善应对执业伦理的挑战和执业风险。对这些挑战与风险如不谨慎应对,则容易使刑辩律师陷入执业困境,甚至身陷囹圄。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于2018年1月4日出版的《律师职业伦理》是对律师从事所有律师工作在职业伦理方面的要求,而作为刑辩律师,尤其应当注意下列职业伦理: 1. 诚信义务 刑辩律师的诚信义务,无非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事和不能蒙骗当事人两大方面。依法办案,在表面上较易理解,深层次的要求应是对于刑辩律师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要求,这就必须历经多年的、在多个方面的历练,方能做得圆满。刑辩律师*应忌讳的是蒙骗当事人。应当特别注意在接案、办案过程中,不能为了案源,给当事人许诺办案结果;不能为了取得某种利益,主动怂恿当事人或与当事人共谋伪造证据;不能为了案件的利益,与在押人犯违法交易;等等。此类问题,偶有发生,应特别引起足够重视。 刑辩律师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法律赋予刑辩律师的权利,维护的仅仅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刑辩律师,倘若连什么是“合法权益”都无法判断,如何行使辩护权?古人尚能“曾子杀猪”、“立木为信”,作为刑辩律师难道不应传承古人的**品德?先贤们之于诚信方面的告诫历历在目:老子云,“轻诺必寡信,多易必多难”。孔子云,“人而无信,不知其可”。墨子云,“志不强者智不达,言不信者行不果”。孟子云, “诚者,天地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张少鹏先生在《耳顺律师的人生感悟》“信用篇”中一语道出了诚信的善果:“一信行天下”。作为刑辩律师,都应铭记于心,作用于事,方得始终。 我们应该努力构筑刑辩律师的*高诚信境界:至真至诚,影响或带动其他律师融合到人心超脱、无论胜败的真诚境界之中。 2. 忠诚义务 刑辩律师的忠诚义务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1)对法律的忠诚义务。刑辩律师在办理任何刑事案件时都应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3条规定的: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这是刑辩律师的执业底线。 (2)对当事人的忠诚义务。刑辩律师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的:辩护律师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辩护人的职责。 荀子云,“忠诚盛於内,贲於外,形於四海”。忠诚法律贯平生,理应成为刑辩律师的座右铭。 3. 保密特权和保密义务 对刑辩律师而言,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可能会获悉委托人的隐私或者**秘密、商业秘密等涉密信息。此时,刑辩律师即享(负)有保守秘密的权利和义务。如《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对于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辩护律师有权予以保密。刑辩律师享有就该类信息拒绝向包括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内的司法机关作证的权利。但是,如果刑辩律师知悉的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公共**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的犯罪信息,则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同时,根据《律师法》第38条的规定,对于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的隐私,以及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刑辩律师负有保密义务。 4. 利益冲突的审查和规避 刑辩律师是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而一旦刑辩律师接受了与当事人利益相互冲突的代理或辩护,不但会破坏当事人与刑辩律师之间的信赖关系,更可能因刑辩律师为同案不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而发生串供、隐匿、毁灭证据致造成司法不公等严重后果。因此,刑辩律师在面对利益冲突的案件时,应及时进行利益冲突的审查并主动予以回避。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刑辩律师可能面临的利益冲突情形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律师、代理人,或者同时为,2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律师的;(2)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案件的行政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3)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的(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4)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5) 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 5. 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刑辩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执业伦理 2017年10月11日,*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进一步推进我国以审判为**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举措,更是贯彻落实司法部提出的“推动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改革主张的创新之举,其历史意义不言而喻。根据《办法》的要求,对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以及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随着《办法》的颁布实施,可以预见的是,我国刑事辩护率将得到显著的提升,将会有更多的法律援助律师参与刑事案件,为涉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全社会对于刑事辩护的认识观念将经历重大的转变。随着我国对于人权保障程度的逐步提升,公民人权保障意识的不断深化,在关系公民自由与生命的刑事案件将给予相比以往更高的关注,以及对于刑事辩护赋予更高的要求。这也使刑辩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应履行更多的职责和义务。根据《办法》第21条的规定,刑辩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业行为规范和法庭纪律,不得煽动、教唆和组织被告人监护人、近亲属等以违法方式表达诉求;不得恶意炒作案件,对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地宣传和评论;不得违反规定��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得违规会见被告人,教唆被告人翻供;不得帮助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此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还规定了法律援助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律师在接受指派后,不得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法律援助律师不得向法律援助受援人索要费用或者接受受援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等。所有这些特别规定,都已成为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职业伦理,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刑辩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面临的执业风险,涉及诸多方面,下列几个方面尤应引起特别注意: 1. 会见的风险 刑辩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工作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工作的**工作。刑辩律师通过会见,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被立案侦查、被审查起诉或被审判的案件事实进行核实、梳理、重现,通过有效沟通确定辩护方案等。也正因为会见对于刑辩律师辩护工作的重要性,个别刑辩律师企望实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目的,铤而走险,在会见中违法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风报信,或教唆其作伪证、翻供,或向其通报同案犯的口供或其他证据信息等,刑辩律师的执业风险由此凸显。《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因此,刑辩律师在会见中的工作范围,**于合法地了解案情,提供辩护工作,而不能因为会见时不被监听而不顾职业伦理的底线,违法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不法“服务”。刑辩律师应当深知其在忠于自己的委托人的同时,还肩负着维护司法公正的职责。 2. 调查取证的风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刑辩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此外,刑辩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虽然刑辩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自行调查取证的权利,但在实践中,刑辩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时,可能面临被指控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等风险。对此,编者建议刑辩律师在自行调查取证时,注意如下几方面问题:(1)调查取证时应严格遵守关于取证程序的相关规定;(2)建议由2名或2名以上律师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应尽量同步录音录像;(3)应注意不得泄露**秘密,已有个别律师因提前将卷宗材料出示给委托人或其亲属而被定罪量刑的先例,前车之鉴,应予注意;(4)建议避免向被害人或其家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控方证人进行调查取证,如确属必要,建议向法院申请收集证据,或申请上述证人出庭作证等方式收集证据。 3. 不当的言论和宣传的风险 近年来,不少刑事案件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案件。在部分案件中,个别刑辩律师为了追求有利的辩护效果,通过不恰当地利用舆论、媒体、自媒体等信息渠道发表不当言论,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诋毁有关办案机关和工作人员以及对方当事人声誉,甚至泄露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秘密,干扰正常的司法秩序和社会秩序,给律师群体带来极为不好的社会评价。对于刑辩律师在发表公共言论时,编者建议应注意如下几方面:(1)未经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授权或者同意,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或者结束后,不得擅自披露、散布在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宜泄露的情况和信息;(2)不得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或有误导性的宣传,或者诋毁有关办案机关和工作人员以及对方当事人声誉,影响依法办案;(3)不得利用律师身份和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炒作个案,攻击社会主义制度,从事危害****活动;不得利用律师身份煽动、教唆、组织有关利益群体,干扰、破坏正常社会秩序;不得利用律师身份教唆、指使当事人串供、伪造证据,干扰正常的司法活动;(4)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应注意言论恰当,宜仅就案件涉及的法律与程序审慎发表言论,而不宜过多涉及案件的实体问题或相关证据问题等。 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良法善治已经成为各界的共识。在此基础上,编者认为,在具体的法治工作中,还需要提倡良矩善为。“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但愿本书能够成为刑辩律师行稳致远的铺垫,为推进我国以审判为**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添砖加瓦,则幸甚矣。 由此时间匆促,限于编者的水平和经验,书中疏漏乃至错误在所难免,诚望读者不吝赐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