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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的社会政治哲学/吕世伦法学论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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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的社会政治哲学/吕世伦法学论丛

  • 作者:吕世伦
  • 出版社:黑龙江美术出版社
  • ISBN:9787559327611
  • 出版日期:2018年04月01日
  • 页数:112
  • 定价:¥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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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吕世伦法学论丛》出版了,此亦垂暮之年的一件快事。值此之际,几十年求法问道的点点滴滴,学术历程中的风风雨雨,不免时常浮现脑海,思之有欣慰也有嘘唏。当年如何与法学结缘而迈人法学的门槛,在浩瀚的法学领域中如何倾情于理论法学,理论法学的教学与研究中所经历的诸般坎坷与艰辛,对自己平生言说作文的敝帚自珍之情,如此等等,都时常萦绕心间。借这套书出版的契机,整理一下思绪,回首自己的学术人生,清贫守道,笔砚消磨,个中冷暖甘苦,或可絮叨一二,喟然叹曰:“著书撰文求法意,一蓑烟雨任平生。”
    文章节选
    《黑格尔的社会政治哲学/吕世伦法学论丛》:
    黑格尔的《历史哲学》较之《精神现象学》,远为简洁和易读。它不是抽象地阐述精神如何发展到完全的自我认识的见解。它处理历史事件和现实社会。这样,它处理的就是已为我们所熟悉的深刻问题。它把这些事件和社会当作精神的体现加以说明。虽然在论述精神问题时一再运用抽象的用语,但假如我们理解那种用语时常感到困惑的话,就希望把握黑格尔所意味的东西,就可能抓到黑格尔关于希腊人、罗马人、日耳曼人的论述的线索。他的抽象议论和现实事件的说明是相互照应的。再说,《历史哲学讲义》的形式,如同题目表明的那样,是比较一般性的。黑格尔力图使未必熟悉自己哲学的听众理解自己。我们手头上所有的关于《历史哲学讲义》的文字,既没有黑格尔亲手写的东西,也没有由他校订过的东西。它几乎都是黑格尔死后,由他的听众们根,据所记的笔记集体���理出来的。所以,论证中确有不少疏漏和缺陷。《历史哲学》虽然易读,但严密加以研究之后,对于社会一政治理论家说来,他们没有更感兴趣的其他两本书(《精神现象学》和《法哲学》)那么有强烈的印象。
    正确地说,尽管《精神现象学》没有明显地触及历史事件,所以不是历史的哲学,但如我们所见到的那样,通过黑格尔反映出来的历史事件.并通过现实的哲学、宗教、共同生活的形式,却给人心很大的启迪。为此,如果必须阐述《历史哲学》的一般议论的话,我就不能不很多地重复着《精神现象学》的议论中已讲过了的东西。所以,我打算只限定于在《精神现象学》中不曾处理过或仅只稍微触及到的问题。黑格尔讲授《历史哲学》时已是高龄,欧洲的状况同他撰写《精神现象学》(拿破仑的权力已达于顶点)时的状况有很大的差异。
    假若把《历史哲学》同《精神现象学》对比一下的话,在他的进步见解中,主要是阐述如何以欧洲的经验为依据的问题。它还强调伟大人物的重要性、德意志人的特性和命运、新教徒对天主教徒的优越地位、自由主义的缺欠。它比《精神现象学》远为清晰地表明,黑格尔的方法论如何成为选择性的,即如何只注目于适合自己的目的呢?不然的话,在他不能够无视不适合自己目的的场合下,如何曲折地来适合自己的目的。不是《历史哲学》所表述的那样的社会变革的过程,即,诸多的社会如何表示精神的各种各样的状态,即阐述它们如何在人类的进化中形成各种各样的阶段。然而并不阐述社会的一种形态如何被其他一种形态所代替。
    一、黑格尔对于欧洲的侧重
    我们已经看到,《精神现象学》是说明抽象形式方面的进步的;它要表示,自我意识的心如何必然地通过一定的状态,而到达完全的自我认识和满足。那种说明虽然是抽象的,但假如我们考察一下这些状态的话,立刻便可注意到与它们相对应的历史事件和形式。然而我们可能没注意到那些事件和形式几乎都是欧洲的。他只是在论及苦恼的意识和自然宗教的场合,才想到留心非欧洲的例证。我们知道,从他的初期著作起,就把犹太教作为自我异化的精神的例证来考虑;为此,他所谓的苦恼意识不但是基督教徒的意识,也是犹太教徒的意识。另外,黑格尔称之为自然宗教的东西(不要同17-18世纪哲学家和神学家所认为的自然宗教混同起来)①,与其说讲的是欧洲的,莫如说讲的是亚洲的、埃及的。然而,即令《精神现象学》所依据的几乎完全是欧洲的经验,但由于这种事实的整个议论是非常抽象的,也不能为我们所理解。自然宗教被说成劣于艺术宗教,但没有说自然宗教是亚洲的、埃及的,而艺术宗教是希腊的。从而,我们不难理解,*高的宗教形态是在欧洲繁荣起来的。
    《历史哲学》同《精神现象学》相比,要多得多地斟酌非欧洲的经验。然而,正因为它清楚地言及现实的社会、艺术,宗教、哲学的形态,所以就要完整地理解欧洲的东西如何成为黑格尔所认为的必然是*高的制度和心的态度。精神在欧洲达到自我认识和满足。现实的东西的本质是心的,是精神的,必然地向着自我认识、自由、满足行进,并且在黑格尔所归属的社会中到达其境界。尽管黑格尔一再巧妙地区别于东方的文化、宗教等,但他还是把东方的一切当作低劣于希腊的东西来处理。他论述了东方、希腊、罗马和日耳曼四种世界和文化。尽管他是否认为第三种优越于第二种还是个问题,但是**种*低、第四种*高这种看法是非常清楚的。**种,同被看成是同个人的良心、道德的意志和共同社会的法与习惯相协调状态的自由之实现相距遥远,因而是*低级的。换言之,由于距离实现欧洲的理想很遥远,所以是*低的。然而,仅仅从欧洲的观点出发,黑格尔又不能把它看成是*低的。也就是说,黑格尔不可能承认,这种欧洲的理想是若干理想之一,即任何东西都不是本来就优越于其他东西。之所以这样讲是由于,如此一来就等于承认,欧洲的理想是地方性的或区域性的东西了。另一方面,恰恰可以认为,黑格尔所证明的是:只是从心的本质出发来看,它才是*高的理想。然而,对于不能够接受这~证明的任何人说来,《历史哲学》必然地呈现着区域的外观。那就是为了审判全人类,却把人类的一部分当作标准。
    ……
    目录
    绪论
    **章 黑格尔的形而上学
    **节 谜和解答
    一、认识论之谜
    二、逻辑学之谜
    第二节 黑格尔的解答为什么难以采纳
    一、精神和自然
    二、范畴的演绎

    第二章 精神的发展
    **节 《精神现象学》的概要
    一、个人心态和表现于哲学上的精神的发展
    二、表现在宗教上的精神过程
    第二节 《精神现象学》议论的研究
    一、议论的缺欠
    二、议论的价值

    第三章 世界史
    一、黑格尔对于欧洲的侧重
    二、世界历史个人
    三、日耳曼世界
    四、黑格尔对新教徒的侧重
    五、厌恶民主主义
    六、停滞和进步

    第四章 黑格尔的**论
    **节 概观
    一、人为什么需要自由
    二、社会不是人的行为意图的产物
    三、道德和自由
    四、道德和合理性
    五、合理性和法
    六、服从的义务
    第二节 社会生活的状况和形态——全面的考察
    一、教义的表示
    二、抽象法和道德
    三、家庭和市民社会
    四、黑格尔的诡辩和知觉力
    第三节 抽象法、道德、伦理
    一、所有权和契约
    二、犯罪和刑罚
    三、良心的主张
    第四节 家庭和市民社会
    一、黑格尔的共同生活概念
    二、家庭
    三、边沁和黑格尔的比较
    四、市民社会是教育性的
    五、社会**
    六、司法制度
    七、同业公会
    第五节 **
    一、什么是**
    二、政府的三种权力
    三、代表议会
    四、言论自由
    五、**间的关系
    六、战争
    第六节 有关黑格尔**论的观察
    一、对黑格尔的错误非难
    二、对待**的过分强调
    三、为什么不是世界**
    四、成功和正当化

    与描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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