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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第五版)(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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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第五版)(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 作者:陈忠林
  •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ISBN:9787300275437
  • 出版日期:2019年10月01日
  • 页数:382
  • 定价:¥4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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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世界观即方法论”,关于刑法理论的基本立场可以说就是学习刑法的基本方法。作为《刑法(分论 第五版)/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的主编,首先得申明的恐怕是:以“通说”为标准,是本教材编写的原则,不论是理论体系的安排,还是基本观点的论述,概莫能外。因此,本教材的内容不一定都是编撰者们,特别是作者个人学术观点的反映。
    文章节选
    十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他人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权利,也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后者是使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必然结果。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捆绑、殴打、禁闭、强抢等对人身实行强制或打击的方法。如果行为人未使用暴力或者仅以暴力相威胁,都不构成此罪,如行为人仅以口头阻挠或以暴力相威胁及书面威胁等,则属于一般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的行为,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并且,暴力行为必须是为干涉婚姻自由而实施。但在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过程中实施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强迫性行为能否成为本罪的手段,理论上存在争议。有的学者主张,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可以按本罪处理;有的学者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种行为不存在侵犯女方性自由或者婚姻自由的问题,因此一般不宜按本罪处理。 ① 当然,如果前夫或男友为阻止女方与他人结婚或为达到自己与女方结婚的目的而实施强奸行为的,应当以强奸罪论处。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自己是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权��,而故意实施。过失不构成本罪。
    《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致使被害人死亡,是指由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直接引起被干涉者死亡,或为干涉婚姻自由在实施暴力的过程中过失引起被干涉者死亡。该条第3款规定,第1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十二、重婚罪
    (一)重婚罪的概念和特征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重婚的实质,在于两个婚姻关系的竞合,从而形成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这里讲的婚姻关系,究竟是指法律上的婚姻关系还是事实上的婚姻关系,抑或二者兼而有之?有学者认为,当事实婚被承认有法律效力时,后一婚姻所重合的前婚为事实婚的情况,也应当被认定为重婚罪。 ② 本书认为,目前我国婚姻制度已经从事实主义向法律主义转变,因此,当前婚为事实婚或者前、后婚姻均为事实婚时,不存在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无法益存在),故不构成重婚罪;只有当前婚是法律婚时,后一婚姻(包括事实婚)才可能冲击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当前、后两个婚姻都是法律婚时,属于典型的重婚;当在后结成的事实婚姻冲击在先的法律婚时,属于泛化意义上的重婚。 ③
    2.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又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配偶,是指法律确认的婚姻关系主体的对称,在我国,是指婚姻登记机关代表**承认其婚姻关系的男女。我国在婚姻上奉行法律主义,不再承认事实婚。民间所谓的事实婚姻,在法律上被视为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其双方不能称为配偶。上述两种行为,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就可构成重婚罪。
    3.主体一是已有配偶,在没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的人; 二是没有配偶,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但都必须是达到法定婚龄、具备结婚的实质条件的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有意结成两个重合的婚姻(包括明知他人已有合法婚姻仍然与他人再次结婚)。实践中,有人试图钻法律的空子,利用婚姻登记存在的漏洞,在同**结成两次婚姻。这种情形,且不说从登记时间来看也有先后之别,即使当事人能够做到在同一时间进行两项婚姻登记,也属于重婚。按照入罪举轻以明重的解释原则,这种更严重的重合婚姻当然属于“重婚”这一概念的*大化范畴,应当以重婚罪论处。
    (二)认定重婚罪应注意划清的界限
    1.要区分重婚罪与非罪界限。对于因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谋生而重婚的,或者确因婚后受虐待逃后重婚的,或者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家庭生活发生严重困难而重婚的,或者被拐卖而重婚的,一般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重婚罪与通奸行为以及其他非法同居行为的界限。通奸是有配偶的双方之间或有配偶 的一方与无配偶一方之间暗中自愿发生的性关系。非法同居是男女双方未结婚而在一起公开生活。非法同居有的表现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有的表现为不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姘居。实践中,应特别注意有配偶而与他人姘居同事实婚姻而重婚二者之间的界限。
    (三)对重婚罪的处罚
    《刑法》第258条规定,犯重婚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十三、破坏军婚罪
    (一)破坏军婚罪的概念和特征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所谓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并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指战员。其他在职但没有军籍的人员以及退伍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等都不是现役军人。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所谓同居,是指在一 定时间内公开或者秘密姘居在一起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同于通奸,也不是事实婚姻。 ① 所谓现役军人的配偶,即与现役军人正式登记结婚,建立婚姻(包括事实婚)关系的人。仅与现役军人有“婚约”关系的“未婚妻”或“未婚夫”,都不属于现役军人的配偶。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心理态度。 如果现役军人的配偶隐瞒了自己与军人结婚的事实,欺骗对方,则对方不构成破坏军人婚姻 罪。但若现役军人的配偶虽隐瞒了结婚事实,而行为人明知其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仍与之同 居或结婚的,仍应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
    (二)破坏军婚罪的处罚
    《刑法》第259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目录
    目 录
    **章 刑法分论概说 1
    **节 刑法分论的体系 1
    第二节 罪状与罪名 4
    第三节 法定刑与宣告刑和执行刑 7
    第二章 危害****罪 12
    **节 危害****罪概述 12
    第二节 危害**、颠覆政权的犯罪 14
    第三节 叛变、叛逃的犯罪 17
    第四节 间谍、资敌的犯罪 19
    第三章 危害公共**罪 22
    **节 危害公共**罪概述 22
    第二节 危害公共**罪的司法适用 24
    第四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53
    **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53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55
    第三节 走私罪 64
    第四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72
    第五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81
    第六节 金融诈骗罪 100
    第七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105
    第八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113
    第九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118
    第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31
    **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131
    第二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132
    第三节 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及其他权利的犯罪 157
    第六章 侵犯财产罪 170
    **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 170
    第二节 暴力型财产犯罪 175
    第三节 非法占有型财产犯罪 185
    第四节 非法挪用型财产犯罪 200
    第七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204
    **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205
    第二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206 2
    第三节 妨害司法罪 240
    第四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255
    第五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260
    第六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267
    第七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275
    第八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90
    第九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299
    第十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303
    第八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310
    **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 310
    第二节 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罪 311
    第三节 战时危害国防利益罪 319
    第九章 贪污贿赂罪 324
    **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 324
    第二节 贪污型犯罪 325
    第三节 贿赂型犯罪 332
    第十章 渎职罪 340
    **节 渎职罪概述 340
    第二节 一般**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342
    第三节 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346
    第四节 特定**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351
    第十一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359
    **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359
    第二节 战时军人违反职责罪 361
    第三节 其他军人违反职责罪 367
    主要参考书目 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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