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明清民事证据制度总论
**节 民事证据制度的形式
一、明清民事证据制度形式的特点
现代证据法在立法上较为发达,一个重要表现就是立法中关于证据制度的内容非常详细。因此,现代证据法的内容主要表现在立法之中。当然,在英美法系中判例亦是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在明清时期,证据立法的内容非常简单。由于明清时期的立法形式基本上还是采取诸法合体的模式,而重实体法轻程序法又是中国古代立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因此,作为程序法的证据制度,在立法中的内容就显得非常**,具体到民事证据制度而言,就更是少得可怜。为此,我们研究明清时期的民事证据制度,就不能像研究现代证据制度一样,主要以立法条文为主,而应扩大研究范围,不仅要将立法资料作为证据制度的形式加以考察,还应考察其他所有可能影响证据制度的资料。当然,笔者这样界定明清民事证据法的形式是有一定理由的。虽说明清时期民事证据的立法非常简单,但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运用并非不需要规则。司法实践中的证据运用需要规则,而立法上又缺少相应的规则,这就使得司法实践中形成的规则能够起到实际的规范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明清时期证据制度的形式与英美法系**的法律形式很相似,判例法是相当重要的法律渊源,除判例以外,明清时期的司法官员对于实践中证据运用作出的理论总结也可视为民事证据法的渊源,这与罗马法也有较多的相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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