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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行政案件裁判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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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行政案件裁判精要

  •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21609608
  • 出版日期:2020年06月01日
  • 页数:0
  • 定价:¥7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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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本书收集了近些年*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其他巡回法庭及本部行政审判庭的行政裁判文书,将核心说理部分提取出来,按照受案范围、原告、被告、诉讼代理人及负责人应诉、管辖、起诉期限等十二类主要方面,以及不动产登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十个主要行政管理领域,进行分类整理编成。行政法官在遇到类似案件时,可以直接将本书中的说理复制至裁判文书中,再按照具体案情编辑后加以使用,从而大大提高审判效率。另外,由于本书选择的裁判说理均选自*人民法院精品裁判文书,使用本书中的裁判说理也能够有效提高案件的办理质量。本书涵盖了行政审判常见的法律问题,行政法官参照本书中的类案说理处理案件,可以有效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司法权威。本书也方便行政审判干警及其他人员学习。本书分类整理的是*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精华部分,能让行政审判干警及其他人员快速掌握*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提高法律技能水平。
    文章节选
    案号:(2019)*高法行申55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款**项规定,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所谓“具体的诉讼请��”,就是要有明确的被诉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中,受案范围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可诉“行政行为”,原告资格是起诉人要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适格被告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起诉期限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进入实体审理后,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是被诉行政行为,没有明确的被诉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无法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此,在行政诉讼中,诉讼请求不明确,就是被诉行政行为不具体、不明确。行政诉讼的**要务是要明确被诉行政行为。被诉行政行为不明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目录
    裴显鼎专委在**巡回法庭巡回区2019年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一、受案范围 1信访答复的可诉性 2催告履行行为不可诉 3内部请示、批复一般不可诉 4会议纪要的可诉性 5政府机构的撤并不可诉 6发生在诉讼法施行前,当时法律未特别授权可以起诉的行政行为,不可诉 7明显不属于复议范围,复议机关作出的不受理行为,不可诉 8原行为不可诉,予以维持的复议决定,亦不可诉 二、原告 1利害关系的含义 2起诉人需初步证明其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相对人以外的人若有利害关系也可起诉 4企业如何起诉 5合伙企业如何起诉 三、被告 1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可以作为被告 2被告不适格,且在释明后仍不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3二审发现被告不适格如何处理 4复议机关程序性驳回,如何起诉及被告如何确定 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适格被告 四、诉讼代理人及负责人应诉 1负责人应诉并非**,不出庭不影响庭审进行 2社区、单位**的公民,原则上属于该社区、单位 五、管辖 1高院级别管辖 2提级管辖应由法院裁量 3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案件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六、起诉期限 1起诉期限的含义和诉讼时效的区别 2起诉期限属于法院主动审查事项 3二年起诉期限的适用 4*长起诉期限 5一般起诉期限与*长起诉期限的适用情形 6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认定 7村民小组长知道行政行为,一般即可视为村民小组已经知道 8起诉期限的扣除 9政府指引民事诉讼耽误的起诉期限,应当扣除 10确认无效之诉仍然有起诉期限 11修法前行政不作为的起诉期限 七、起诉条件 1立案登记制背景下,仍须对起诉条件进行审查 2起诉四个法定条件 3起诉应明确被诉行为,证明被诉行为存在 4不作为的起诉条件 5法院的释明义务 6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羁束 7重复起诉的认定 8撤诉后再行起诉的正当理由 9选择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不明确的,只有选择其一 10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对原行为和复议行为应择一而诉 11一行为一诉讼系对法律的错误理解 12行政机关错误告知不影响起诉条件的审查 13一部分人选择诉讼,一部分人选择复议,如何处理 14丧失的诉权不能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重新取得 15无诉讼行为能力必须由法定代理人起诉 八、审理规则 1全面审查原则 2法院可主动对基础民事争议一并审理 3裁判基准时 4法律溯及力 5其他规范性文件能作为审查的依据 6必要共同诉讼原则上应当作为一案受理,合并审理 7是否一并审理是法院的裁量权 8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及开庭的条件 9原告逾期提供证据的处理 10复制件并非完全没有证明效力 11前置行政行为作为证据审查 12鉴定意见应当进行证据审查 13为达成调解协议对相关事实的认可,不能作为作出行政决定的根据 14综合分析全部证据材料的基础上作出事实认定 15行政机关有权自我纠错,但应谨慎 16“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的理解 17代理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应予以处罚 18伪证的责任 19民事裁判错误指引行政诉讼,如何处理 九、裁判方式 1起诉明显属于滥诉的,可以以通知方式不予受理 2显无正当理由的,可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3履职之诉中被告明显无职责,可迳行驳回起诉 4人民法院不得作出维持判决 5只有行政行为完全合法,方可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6程序轻微违法,也需确认违法 7情况判决 8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或审理,必须以起诉条件全部具备为条件 9既有程序性裁定又有实体判决的,作行政判决 10确认违法也有否定法律效力的情形 十、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2举报人的复议申请人资格 3未告知复议权利或申请期限,参照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确定申请期限 4复议申请的*长期限 5明显超过期限的复议申请属于申诉信访 6《行政复议条例》实施前的行政行为,不属于复议范围 7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函请、通知、审批行为,不可复议 8征地批复可复议 9一级复议原则 10对不履行职责行为申请复议,应承担一定举证责任 11复议机关可以调取是否超过复议申请期限的证据 12行政诉讼后不能申请复议 13复议决定不能违背实质性解决争议目的 十一、行政赔偿 1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是赔偿的前提 2笼统要求赔偿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 3单独提起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 4赔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转移 5无论是原告承担还是被告承担举证责任,都不意味着另一方可以免除相应的举证责任 6赔偿方式选择 7**赔偿的范围 8赔偿计算基准时 9必要的租金属于赔偿范围 10利息属于赔偿范围 11赔偿数额不低于依法征收可能获得的补偿数额 12房屋损失应当直接判赔,无需当事人再通过补偿程序解决 13赔偿诉讼不能附带审查 十二、再审审查 1超期立案,未影响公正审判,不构成再审的事由 2超审限一般不构成再审的事由 3以新证据申请再审的标准 4申请再审不影响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十三、主要行政管理领域 (一)不动产登记 1《土地登记规则》土地登记程序 2《土地登记办法》集体土地登记程序 3《土地登记办法》国有土地登记程序 4土地权属证书仅是土地权利的确认 5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存根,效力等同于证书原件 6不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才能登记、颁证 7房屋登记机关应尽审慎审查义务 8第三人善意取得的,违法房屋、土地登记应确认违法,保留效力 9换发证行为不可诉 10知道土地登记异议公告,不能认定知道或应当知道土地登记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1棚户区的界定 2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程序 3征收项目只要相关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相关土地、规划即可,并不要求其必须取得相应法定手续 4评估时点不能机械认定为征收决定作出日 5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6被征收人不配合入户评估,不对评估报告申请复估、鉴定,承担不利后果 7主张要以经营用房补偿,应提供证据证明 8取得营业执照的住宅应适当给予经营补偿 9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条件 10就近路段的含义 11政府应当制定非普惠的补助和奖励办法 12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可以按照征收条例执行 13强制拆除损失举证责任的转移 14房屋承租人一般不具有对征收行为起诉的原告资格 15何种情况下可直接对实际产权人补偿 16享受国有公房或国有单位产权房租赁权的承租人与征收决定具有利害关系 17承租人若有物品损失,与强制拆除行为之间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18模拟征收相关程序 (三)集体土地征收 1笼统诉征地行为属于被诉行政行为不明确 2省级政府征地决定属于*终裁决,省级政府对该征地决定的复议决定亦属*终裁决 3省级政府征收土地决定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4未对征地决定进行实体审查的复议决定可诉 5征地公告一般不可诉,但与征地批复内容不同可诉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一般不可诉,除非公告内容与方案不同 7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不能直接起诉 8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的具体方式在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一般应在被征收地张贴公告 9对集体土地给予征收补偿是县级以上政府的职责 10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 11土地补偿分配资格确认 12安置补助费一般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则补偿给所有人 13征收部门与实际行使所有权的村民小组签订土地补偿协议不违法 14集体土地征收不能直接按照征收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安置补偿 15强制拆除行为主体的推定 16集体土地承租人作为地上附着物的所有人有权提起履行补偿职责之诉 17被征收人知晓征地行为的推定 18起诉期限届满原所有权人即丧失对被征收房屋土地的权利 (四)山林确权 1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不同情形及其救济途径 2山林确权处理的要求和原则 3权属调处受理程序 4土地证无法确定争议地权属,仍属土地权属确权争议 5林权证无交叉、重叠,应请求撤销对方林权证,不应申请确权 6权属纠纷如经调处达成协议,则按照协议确权;如根据协议仍不能确权,则应当综合分析认定证据确认权属 7原则上应当将争议土地确权给长期管理使用争议土地的一方当事人 8使用其他农民集体土地满二十年的,可取得土地所有权 9未使用其他集体的土地满二十年如何处理 10林权证是林权纠纷处理的主要依据,应将其作为证据审查 (五)收回土地 1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条件 2确定闲置土地应当以宗地为单位 3无偿收回土地应查明政府是否有过错 4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的基准日 5国有农场收回后补偿 6国有土地收回生效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政府对该土地上的其他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 (六)违法建筑拆除 1无证房屋不等于违法建筑 2违法建设治理可以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未必一定拆除 3违法建筑拆除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4拆除违法建筑中的责成行为是内部行为,不可诉 (七)行政协议 1行政协议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诉讼标的为行政协议行为 2行政协议违法不属于具体明确的诉求,法院应当对当事人释明 3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优先适用行政法律规范 4行政协议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签订协议需在裁量权范围内 5行政协议能否以口头的方式订立 (八)村民相关问题 1乡镇政府不履行对村委会监督义务可诉 2乡镇政府对村规民约、村民决议有责令改正的权力 3村民决议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4村委会不履行义务,提起民事诉讼的,不能再申请乡镇政府监督 5村民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且应经过相应程序审批 6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土地可以互换,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九)政府信息公开 1如何判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是否明确 2政府信息本身是否合法不属于信息公开案件审理范围 3信息不存在案件,政府应当提供合理检索的证据,是否应当存在不属于信息公开案件的审理内容 4涉密或涉第三人的信息的区分处理 (十)行政许可、允诺及工伤 1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2 取得行政许可,具有信赖利益,行政机关变更或撤销许可若有损失,应予补偿 *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2015-2017年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 *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2018年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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