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绪论
**章绪论
**节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
(一)刑法的定义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刑法的形式
1?刑法的形式
刑法的形式,也就是刑法的表现形式、渊源或出处。在中国,刑法的形式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此外,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典的基本原则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也可谓刑法的渊源。但这种规定只在特定地域适用,没有普遍适用的效力。
(1)刑法典。刑法典是全面、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内容的法典。我国先后有两部刑法典:①1979年制定的**部刑法典,称为“修订前刑法典”“1979年刑法典”“旧刑法典”。②1997年制定的第二部刑法��,称为“修订后刑法典”“1997年刑法典”“新刑法典”,即现行刑法。此外,我国自1999年开始通过修正案的方式对现行刑法进行修订,自1999年开始并于之后通过的十个《刑法修正案》,也是刑法典的有机组成部分。
(2)单行刑法。单行刑法是规定某一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某一事项的法律,它是**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单行刑法”不同于“单行刑事法律”,“单行刑法”仅指单行刑事实体法律,“单行刑事法律”包括单行刑法和单行刑事诉讼法律。在1997年新刑法颁布之后,我国也颁行了一部单行刑法。现行单行刑法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12月29日颁行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一部。
(3)附属刑法。附属刑法是指在民事、经济、行政等非专门刑事法中附带规定的一些关于犯罪与刑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如在海关法、环境保护法、票据法中规定的有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我国的附属刑法采用的大多是宣示性规定,即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我国的附属刑法一般只重申刑法典的内容,没有确立新的犯罪与法律后果的具体内容。值得注意的是,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在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不属于附属刑法的范畴。
2?刑法的分类
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即上述一切形式的刑法,包括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狭义刑法专指刑法典。刑法典也被称为普通刑法,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被合称为特别刑法,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刑法也属于特别刑法。当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条文时,应适用特别刑法优于普通刑法的原则;当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特别刑法条文时,应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三)刑法的特征
刑法的特征是指刑法同其他法律如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相比的特点,所以也称为刑法的法律性质(特性)。刑法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1?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刑法在保护的利益与调整的对象上,比较广泛。刑法保护一切对我们社会生活至关重要的利益,从****、公共**、经济秩序到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而其他法律如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可能仅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或某一层面的利益与关系,如民法仅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行政法仅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如此等等。严重违反其他法律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有可能进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刑法为其他法律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2?调整对象的专门性
刑法的任务以及实现任务的方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刑法主要规定犯罪,以及运用刑罚的方法同犯罪作斗争、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其他法律各有自己的任务和实现的方法。
3?刑罚制裁的严厉性
刑法的强制力度较其他法律的强制力度严厉得多。刑法的特点集中体现在其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上,这种法律后果的严厉性是其他法律如民法、行政法所不能比拟的。虽然一般部门法对一般违法行为也会适用强制方法,如赔偿损失、罚款、警告、行政拘留等,但违反刑法的后果主要是刑罚制裁,而刑罚是*严厉的强制方法。刑罚制裁的方法包括剥夺生命、自由、财产、资格等重要的权益。
4?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
正因为刑罚制裁的严厉性,决定了刑法需要遵循明确性和谦抑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要求适用刑罚的前提(构成要件)具体化、明确化,尽量限制刑罚的适用。所谓明确性原则,是指刑法条文的规定必须清楚,使具有通常判断能力的一般人能够确切地知道刑法所禁止或者所命令的行为的内容。“谦抑”即“自我约束,不妄自膨胀”。所谓谦抑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是指要限定犯罪的范围、要限制刑罚的动用,换言之,刑法并不是将所有违法行为都规定为犯罪,刑法只是在不得已时才动用刑罚,刑法是保护生命利益的*后手段。根据谦抑性原则,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D?D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