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宁区分王阳明的“良知”概念在不同时期的不同含义。在《论王阳明“良知”概念的演变及其双义性》一文中,耿宁以明武宗正德十五年(1520)为界,区分王阳明前后期的两个不同但相关的“良知”概念。前期的“良知”概念承自《孟子•尽心上》关于“良知、良能”的文本。在这个脉络中,良知“同时也是‘良能’,即一种善的自发的倾向,如果它不受到压抑的话,它能自我实现”(《心的现象》,第170 页)。在《后期儒学的伦理学基础》一文(*初以德文发表于1995 年)中,耿宁指出:王阳明将孟子的“良知”概念与“四端之心”联结起来,而将良知视为“作为人的精神(人心)的基本性格的向善能力,或者说,从此能力中产生的爱、怜悯、敬重等等自发的萌动或情感”(《心的现象》,第276 页)。 耿宁一再强调:四端之心“还不是德性本身,但却是德性的萌芽、德性的开端”(《心的现象》,第272页;参见《心的现象》,第428—429、448、460 页)。后期���“良知”概念则是借孟子所谓的“是非之心”来诠释“良知”。在这个脉络中,“‘良知’不是一个善的自发的同情、孝、悌等之动力(意念),从根本上说不是意念,也不是意念的一种特殊的形式,而是在每个意念中的内在的意识,包括对善与恶的意念的意识,是自己对自己的追求和行为的道德上的善和恶的直接的‘知’或‘良心’”(《心的现象》,第182 页)。根据耿宁的解释,王阳明之所以提出新的“良知”概念,主要是由于他要回答一个重要的问题,即是:“作为具体的个人如何能够在他的每一具体情况下将他的私(恶)意从他的向善的倾向或‘诚意’中区别出来。”(《心的现象》,第17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