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全面发展的法治向度研究》:
1.实践的理论诠释
人既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又是社会的产物,具有多方面的规定性。因此,对于人的本质的探寻,“一方面必须分析人的‘他物联系’——人和周围人的世界的关系,另一方面必须考察人的‘自身联系’——在同周围人的联系中确立的属人特质、属性之间的内在关系,*后通过分析这两种关系而揭示其统一的本质,达到对人的完整本质的科学把握”。通过这些考察和分析,可以发现,人的突出特征“既不是他的形而上学本性也不是他的物理本性,而是人的劳作(work),正是这种劳作,正是这种人类活动的体系,规定和划定了‘人性’的圆周”。人具有社会性,而人的社会性*突出的表现就是人的实践,因而人具有实践本质。
所谓实践,是指人以认识为指导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活动,它既是主观与客观、人与世界相互对立的基础,又是使主观与客观、人与世界相互联系的桥梁。实践以人的理性为基础和前提,康德甚至创造出“实践理性”这一概念,将它界定为从总体出发的有目的有意志的创造活动。实践是认识在实际中的运用活动,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实践是一个核心概念、关键概念,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首要的、基本的观点,马克思恩格斯甚至将辩证唯物主义称之为“实践的唯物主义”,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他们写道:“对实践的唯物主义者即共产主义者来说,全部问题都在于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并改变现存的事物。”是否坚持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与旧唯物主义认识论相区别的重要依据:“马克思以前的唯物论,离开人的社会性,离开人的历史发展,去观察认识问题,因此不能了解认识对实践的依赖关系。”马克思恩格斯从辩证唯物主义出发去观察认识问题,他们告诉人们:“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而且从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中还可以描绘出这一生活过程在意识形态上的反映和反响的发展。”
实践是一种现实的客观物质过程,具有客观现实性。列宁这样说过:“实践高于(理论的)认识,因为它不但有着普遍性的品格,而且还有着直接现实性的品格。”在实践中,构成实践的各要素,包括实践主体、实践对象、实践手段等,作为物质力量相互作用。这种相互作用表现为主客体之间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这种交换使得主体和客体及其相互关系发生改变。就是说,实践主体运用一定的手段作用于客体,使客体发生某种变化;与此同时,主体也由于受到客体的反作用而发生一定的变化,人因为掌握客观规律而能够利用它达到自己的目的。在不同历史时期,实践的主体、对象、内容、水平、规模、方式等是不同的,因而实践呈现出历史性、时代性等特征。恩格斯指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由于人的需要的多样性以及为满足不同需要所接触的对象、所采用的方式手段的不同,因而实践的形式多种多样,其基本形式有生产活动、处理社会关系的活动以及科学实验三种类型,其中“生产活动是*基本的实践活动,是决定其他一切活动的东西”。
2.人的实践对人之自由本性的确证
实践是人类活动的*根本方式,也是证明人的自由的*根本方式。具体而言,人的实践对人之自由本性的确证,可以从四个方面来说明。
**,实践的选择性。任何事物都处在与其他事物的相互联系之中,因而实践都不是孤立的活动,实践方式多样,实践种类众多,实践结果也有多种。正是这些,一方面使得人的实践具有受制于外部条件的必然性,另一方面使得实践具有可以这样或那样进行的选择性。从客观现实与主观意识这一缠绕人类的尖锐矛盾中,可以得出“人注定要自由”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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