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基本规定 **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民法典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民法典的立法目的是:1民法是民事权利的“圣经”,民法典的首要立法目的,就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民法典保护民事权益,是通过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实现的,通过调整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构成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督促民事义务的履行,保障民事权益的实现。3民法典通过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以及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维护好社会和经济秩序,使市民社会的生活秩序和财产流转秩序得到稳定发展。4通过上述这些目的的实现,民法典*终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稳步发展,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到弘扬。 我国民法典的立法依据是《宪法》。宪法是根本大法,是制定���他法律的依据。民法典是民法的基本法,是***重要的基本法,在民事领域中具有*高的地位。尽管如此,民法典也必须服从于宪法,依据宪法的基本原则制定和实施。 【案例评注】 于某诉货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审理法院: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莱州金民初字第154号。 被告货运公司承包了平度市九店镇苗东村前水库,被告承包后,交给原告于某组织人抽沙,原告提供抽沙船和铲车,每立方米被告给原告7元钱,从2010年开始到2011年3月30日结束。2011年3月11日,双方结算时,由被告会计郝某出具了欠条一张,证明欠款19100元,欠条载明是抽沙款。之后原告以多次催要,被告对前述欠款一直拖延不付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劳务费19100元。被告辩称,郝某是其会计,郝某出具的欠条系职务行为,其予以认可,但原告所诉的该笔款项其已付清。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通则》**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政策。”本案中原、被告从事抽沙属于违法行为,因违法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则》**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对立法宗旨的规定,民法保护的对象**于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因而对“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作出准确界定即构成了对民事纠纷加以正确裁判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基于此,有必要确立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判断“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标准,其中*主要的即为对合法性的判断,但由于民事利益具有相当的抽象性,因而判断起来有一定难度,需要通过司法实践予以明确。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原《民法通则》第6条的规定,在判断当事人所从事行为合法性的基础上,对原告诉请保护的民事利益的合法性作出了判断,即在当事人所从事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系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该行为所产生的利益也不具有合法性,因而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这样一来,即将对抽象的民事利益的合法性的判断转换为对相对具体的行为的合法性的判断,提高了判断的可操作性;同时,由于法律规范通常会包含特定的行为模式及法律后果,因此在确定了当事人行为的性质后,即能根据其法律后果来判断其是否合法,因而也提高了判断的准确性。在民法典总则编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条件下,法院在裁判中即可通过判断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来判断该行为所产生利益的合法性,并进而确定是否对其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