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学:原理、程序、制度与技术》:
(六)享有立法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性质和地位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权力机关,本级的地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本行政区域内要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级**机构中处于首要的地位。在我国享有立法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民族区域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成和任期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都为五年。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计划和**预算的执行。
第二,选举和罢免本级地方**机关组成人员或领导人员等。
第三,决定重大的地方性事务。
第四,监督其他地方**机关(包括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入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五,保护各种权利,即保护社会主义公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第六,除以上5个方面的职权以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隋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1)会议的召集程序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在预备会议上,选举本次大会的主席团和秘书长;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2)议案的提出程序
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3)选举和罢免程序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按照选举程序选举产生本级地方一府两院的领导人,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4)质询和询问程序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由主席团交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时,代表可以向有关地方**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说明。
5.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职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七)享有立法权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性质和地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享有立法权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
根据《宪法》《立法法》的规定,我国享有地方立法权的政府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州人民政府。
3.地方人民政府的立法职权
享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的立法职权是制定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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