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善治之路:山东省日照市社会治理的探索与实践》:
儒家“无讼”思想除了与礼治具有因果关系外,也是道德教化的产物。历代统治者非常重视道德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认为在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的过程中道德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是和合文化中的重要元素。西周在统治上强调“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统治者认为其权力是“天”所赋予的,只有拥有德行的人才能获得,因此统治者要以德来教化臣民,具体到司法方面就是要运用道德来化解纠纷,谨慎地使用刑罚。春秋时期孔子主张德治,周游列国向各国统治者宣扬以德治民思想,以“德”为主基调的儒家思想在此形成,秦朝时期采纳了与儒家思想相对应的法家思想,焚书坑儒,反对德治,以严刑峻法治理**,秦朝的法律专制主义政策使大众苦不堪言,奋起反抗,致使秦朝暴政被推翻,秦朝灭亡的教训让后世更加重视德治的作用,特别是西汉时期董仲舒运用阴阳理论重新对“德主刑辅”作出了诠释,他认为“道之常,一阴一阳。阳者,天之德也;阴者,天之刑也”,德主阳,刑主阴,在维护统治秩序的过程中要以德治为主,法治为辅,通过道德感化使公众自觉遵守“礼”和其他行为规范,当行为无法通过柔性的道德教化予以解决时,再通过刚性的法治加以控制。董仲舒的以德治国、“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等儒家思想得到了汉武帝的肯定与推崇,汉武帝确立了儒家思想的正统地位,自此之后儒家思想中的“德治”理论一直占据着主流地位。
道德教化是实现“无讼”的途径,统治者或司法官以案例的形式在日常生活或诉讼中对民众开展道德教育,使民众逐渐形成“遵礼法、守道德”的共识,促使民众面对纠纷时首先进行道德考量,如果诉讼有违道德则放弃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转而以非诉讼方式定分止争。道德教化实现“无讼”,就是在诉讼中对当事人进行道德教化,在教化的过程中化解矛盾,并使当事人双方放弃诉讼。《孔子家语·始诛》第二章记载了一则孔子处理案件的故事,孔子任鲁国大司寇期间,有一对父子来打官司,父亲指责儿子不孝,要求孔子以重刑惩治他,儿子也控诉对父亲的种种不满,二人在公堂上争吵起来,孔子见状并没有将儿子判处刑罚,而是将父子关押进了同一间牢房内,三个月都不去过问,三个月后父亲主动向孔子表明两人的矛盾已经消解,请求撤诉,于是孔子释放了二人。在这个案例中,囿于当时的历史背景,孔子采取了关押父子二人的手段,但他并没有直接以儿子不守孝道对其处以刑罚,而是让父子自己解决两人之间的矛盾,与直接裁决相比,此种化解矛盾的方式更为柔和,不会因裁判而使父子关系产生隔阂,并且父亲所提出的撤诉请求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说明父子已完全达成和解,侧面反映出父子二人对“德”和“礼”的认同和遵循。
“无讼”不仅可以通过司法官对当事人的直接教化获得,也可以通过司法官作出的裁判结果实现。颜真卿任抚州刺史时,当地有一名书生叫杨志坚,他很有才华,但家境很差,他的妻子嫌弃他太贫穷,于是多次央求杨志坚写休书离婚,妻子拿到休书后到官府请求判决离婚,颜真卿了解到情况后对此事作出了判决:“杨志坚早亲儒教,颇负诗名,心虽慕于高科,身未沾于寸禄。愚妻睹其未遇,,曾不少留。靡追冀缺之妻,专学买臣之妇,厌弃良人,污辱乡闾,伤败风教,若无惩诫,熟遏浮嚣?妻可笞二十,任自改嫁。杨志坚秀才,饷粟帛,仍署随军。”①颜真卿在判词的说理部分没有引证法律条文,而是从道德的角度批判杨志坚妻子的行为,强调杨志坚妻子嫌贫爱富的行为是有违道德规范的,与法律相比道德与大众的联系更加密切,采用道德说理更能引起大众的重视与共鸣,因此该判词不仅对该案件作出了裁判,更重要的是起到了对大众的教育作用,宣扬了崇尚“礼”“德”的社会价值观,在这种具有道德教化色彩的判词引导下,大众的行为会逐渐趋同于道德的要求,社会矛盾纠纷发生的概率就会减小,即从诉讼源头上促成“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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