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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竞争产业、法律与经济学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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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竞争产业、法律与经济学视角

  • 作者:孟雁北 等著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9745974
  • 出版日期:2020年06月01日
  • 页数:474
  • 定价:¥7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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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数字经济的诞生与崛起,可能会改变世界经济体系,重塑传统产业发展方向,重构全球产业发展格局,因此,数字经济中大数据竞争所面临的问题如何解决,可能会影响人类社会的未来发展方向。本书聚焦数字经济时代大数据竞争,在此基础上,力图从产业、法律、经济学多视角进行深入的研讨与思考。
    文章节选
    总序 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是建立“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提升经济发展质量的重要保障。我国实施竞争政策的路径是多元的,正是这种多元化路径,使我国竞争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竞争法律与其他政府调控经济的法律、竞争执法与其他政府管理调控经济的职能能够实现有机协调融合。 我国实施竞争政策的路径之一,是《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完善与有效实施。目前,我国反垄断领域进行的工作主要有:(1)《反垄断法》的修订;(2)《反垄断法》配套规章的制定与完善;(3)反垄断执法与司法;(4)竞争倡导;(5)反垄断合规审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进行的主要工作是配套规章的制定、司法解释的制定以及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执法与司法领域的准确实施。其中,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与实践一直都面临挑战。这些挑战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中国与世界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正在共同面对的挑战。例如,反垄断法规制平台企业,大数据运用行为、算法合谋、算法歧视、数据驱动型的合并都���临哪些挑战以及如何应对?如何规制知识产权领域的权利行使行为,尤其是标准必要专利的规制问题?数字经济背景下,反垄断法的立法目标、基本分析框架是否发生变化,以及反垄断分析中的考量要素与分析工具都发生了哪些变化,等等。二是具有中国个性特征的挑战,如《反垄断法》在管制行业的实施,行政垄断的有效规制等问题,都需要我们去寻找属于中国的答案。无论面对多少挑战,我们都知道,《反垄断法》的不断完善与有效实施是我国竞争政策实施的*重要路径,而《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则需要反垄断法共同体尤其是反垄断执法队伍的壮大。 我国实施竞争政策的路径之二,是竞争中性原则的提出与实现。竞争中性原则为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求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方面,对包括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在内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对待。竞争中性原则在我国的实现*引发关注的是政府行为与国有企业两大问题,当然,竞争中性原则的提出与实现与大多数的经济领域法律制度都有着内在的逻辑联系,如我国《外商投资法》《政府采购法》等。我国竞争中性原则的实现会衡量政府干预或影响市场的尺度合理与否,政府的行为会受到更多的关注与约束,这种关注是全方位的,不仅包括政府管理行为,也包括政府投资行为,我国2019年5月5日颁布的《政府投资条例》就是例证。我国竞争中性原则的提出与实现关注的另一个**,是国有企业改革是否能够促进公平竞争。在竞争中性原则实现的过程中,国有企业必将通过改革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来适应新的国内、国际竞争环境。需要关注的是,我们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应区分所有制的特殊性与行业的特殊性,不能将两者混杂在一起讨论。 我国实施竞争政策的路径之三,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推进。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断推进的举措主要有:(1)按照竞争中性原则,清理妨碍公平竞争、束缚民营企业发展、有违内外资一视同仁的政策措施;(2)严格做好新出台文件的审查,实现**、省、市、县四级政府全覆盖审查;(3)进一步改革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修订实施细则,建立定期的评估清理机制,推行第三方评估工作;(4)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的监督机制,定期开展文件的抽查,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相关考核体系;(5)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治化等。随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推进,可以预见的是,政府管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将会是有界限的、适度的、必要的、合理的,也必将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 我国实施竞争政策的路径之四,是推进外资管理、产业管制、财政税收、政府投资等制度的改革。改革以竞争为导向,用竞争来检验市场环境。例如,《外商投资法》是我国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外资政策、外资管理制度改革的法治化,内外资一致原则、平等适用原则以及准入前的国民待遇等条款也表明中国的外资管理制度改革也正在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我国需要持续推进产业管制的法治化以及垄断行业改革,需要*大限度向各类市场主体开放。在改革中,我国的产业管制从本质上讲不应当作为竞争政策的对立面存在,而应当与竞争政策融合在一起,通过改革转型为竞争友好型的产业管制政策,从而实现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中国的财政税收制度、政府投资制度也在进行改革。我国竞争友好型的外资政策、产业政策、财政政策、投资政策正在形成与实现之中,也正在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 总之,我国实施竞争政策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其核心问题仍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也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过程。我国竞争政策推进与实施仍面临诸多挑战,亟须理论研究对这些挑战予以学术支撑。基于此,法律出版社法治与经济分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数字经济竞争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发展战略研究院反垄断与竞争政策研究**共同组织出版“竞争与产业规制文丛”,力图为推动我国竞争法和产业法的理论研究尽绵薄之力。 孟雁北 2020年1月14日
    目录
    **章大数据竞争带给法律制度的挑战 一、引言 二、大数据竞争给民商事立法带来的挑战 三、大数据竞争给个人信息立法带来的挑战 四、大数据竞争给反不正当竞争法带来的挑战 五、大数据竞争给反垄断法带来的挑战 六、本章结论 第二章大数据应用全景扫描 一、大数据从概念进入实际应用 二、大数据应用发展现状探析 三、大数据应用面临的挑战 四、本章结论 第三章大数据应用模式解析 一、互联网领域的大数据应用 二、垂直领域的大数据应用 三、大数据应用存在的问题 四、本章结论 第四章大数据竞争经济学分析 一、引言 二、经济学视域下大数据的特质与影响力 三、大数据的产权经济学分析 四、与大数据相关的反垄断经济学分析 五、大数据反垄断与隐私保护经济学 六、本章结论 第五章大数据权益保护与大数据应用的法律规制 一、引言 二、个人数据保护的国际经验梳理 三、我国个人数据保护的立法现状与展望 四、大数据权益保护的法律路径 五、大数据应用的法律规制 六、本章结论 第六章大数据应用中个人信息保护法与竞争法之关系 一、引言 二、隐私与市场的关系 三、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四、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扩张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五、数据可携权等制度面临的质疑与挑战 六、本章结论 第七章大数据应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一、引言 二、大数据领域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国内外概况 三、大数据领域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规则提炼 四、大数据领域不正当竞争规则的核心考量维度 五、本章结论 第八章垄断协议规制中算法合谋类型化研究 一、引言 二、算法合谋界定与反垄断法规制思路 三、预设代理型算法合谋的反垄断法规制 四、**辐射型算法合谋的反垄断法规制 五、自我达成型算法合谋的反垄断法规制 六、本章结论 第九章数据相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研究 一、引言 二、数据相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 三、数据相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分析框架选择 四、大数据领域的相关市场界定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五、数据相关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竞争效果分析 六、本章结论 第十章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研究 一、引言 二、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之申报标准 三、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之相关市场界定 四、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之审查标准 五、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之救济措施 六、本章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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