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自愿如实供述罪行的从宽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注释 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里的从宽,一方面是指在实体上的从宽。从实体法的规定来说,自首、坦白等都具有认罪的性质,因此,对于具有这些情节的,都应当根据刑法的规定,确定是否需要从宽处罚以及从宽的具体幅度。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特别是在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后,同意人民检察院 的量刑建议的,由于其认罪认罚的情节更为突出,在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础上,对其从宽的幅度可以比一般的自首、坦白更大一些,以表示对其认罪认罚的鼓励。 另一方面是指程序上的从宽,也就是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轻缓的强制措施,作出轻缓的程序性处理,或者适用更为便利的诉讼程序。 第十六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释 具有上述六种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具体而言是指:在立案阶段,应当不立案;在侦查阶段,应当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判决宣告无罪或者判决宣告不负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刑法》第13、37、87、88、98条 本法第177条 第十七条【外国人刑事责任的追究】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相关法条 《刑法》第11条 第十八条【刑事司法协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相关法条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高法解释》第20章 《高检规则》第16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