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党员党内表决权的行使 【条文】第十三条 党员有党内表决权,有权按照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参加表决,在表决前了解情况,在讨论中充分发表意见。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 新《条例》**使用“党员有党内表决权”的名称和表述,总体上保留2004年《条例》内容,对党员行使党内表决权增加了新规定,即在表决前了解情况,在讨论中充分发表意见。党员行使党内表决权,需要把握六个要点。 (一)充分认识党员表决权的重要意义 一方面,党员享有和行使表决权,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制度要求,防止党组织“一把手”个人专断。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在党内,不论职务高低,每个党员都有行使表决权的权利。因为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的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在党的组织中积极工作。党的各个组织都��在自己职责范围内讨论问题和作出决定。党员行使表决权,可以避免党组织议而不决或者久议不决而导致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和任务难以贯彻落实的现象与弊端,也可以防止因个人专断作出片面性、主观性、不符合实际的决定,给党的事业和党的工作造成损害。 另一方面,党员享有和行使表决权,是党员在党内主体地位得到尊重和保障的直接体现。党员在党组织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享有和行使表决权,真正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表决,能够促使党员关心所讨论的问题,增强对所作出的决定贯彻落实的责任心,提高执行党组织决定的自觉性。 (二)了解和掌握党员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参加表决的有关规定 由于新《条例》坚持不重复规定其他党内法规相同内容的原则,就需要学习和了解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一是党章规定“四个服从”原则,即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委员会。二是党章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三是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四是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等等。党员有权按照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参加表决。 (三)了解新《条例》的新要求和主要目的 在表决前了解情况,在讨论中充分发表意见,这是新《条例》针对以往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的新规定和对党员行使表决权提出的新要求,其目的是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提高表决结果的科学性。党员在参加会议进行表决前,只有通过适当方式认真了解有关情况,才能对参加讨论决定问题持什么态度有事实依据,避免盲目表决。要求党员在讨论中充分发表意见,通过意见分享,有助于与会者全面、客观地认识问题,作出正确决定。 (四)了解和把握表决的态度和具体方式 党员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至于表决方式问题,新《条例》没有规定,需要贯通和依据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就是党员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五)注意党员行使表决权的例外情况 表决权是正式党员的一项民主权利,不是正式党员没有表决权,受到纪律处分的正式党员按照有关规定,其表决权受到限制甚至取消。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下列一些情况:一是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这在党章和本《条例》第二章党员权利的行使总体要求里都有规定。二是党员在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表决权;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三是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员表决权被中止(或者说党组织按照惯例权限中止党员表决权),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表决权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四是按照规定列席会议的党员没有表决权。 (六)遵守党的组织纪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