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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金文库 清代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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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金文库 清代地方政府

  • 作者:瞿同祖 著; 范忠信,何鹏,晏锋 译;
  • 出版社:新星出版社
  • ISBN:9787513347563
  • 出版日期:2022年03月01日
  • 页数:404
  • 定价:¥7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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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清代地方政府》是**历史学家、社会学家瞿同祖先生的代表作,也是他于学术时期用英文撰写的一部经典之作。本书由哈佛大学出版社1962年首版,为瞿同祖在世界范围内赢得了巨大声誉,至今仍是西方汉学界相关教学和研究中的书。 民间有言“天高皇帝远”,学术界也有个论题是“皇权不下县”,作为小行政单元的清代州县级地方政府,直接与普通百姓打交道,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清代地方政府》一书的写作目的就是描述、分析和诠释清代州县级地方政府的结构与运作。 瞿同祖先生通过各种手稿和笔记,同时参考大量的官方资料,以极简洁的文字,介绍了州县官和他的四个辅助群体,即书吏、衙役、长随、幕友的职能、地位、收入、贪赃形式和纪律控制等,强调了清代地方政府实际上是以州县官为**的“一人政府”。此外还**讨论了士绅**在地方行政中的角色。 《清代地方政府》是经典学术著作,但作者瞿同祖写作时的预期读者是对传统中国缺乏了解的英语世界的学子,故其叙述深入浅出,简明易懂,即便是无学术背景的普通读者也能阅读无碍。
    文章节选
    结语 在本书开头,我提出了这样一个观点,即,清代中国地方政府是高度集权的。中国的体制,由**政府委任并控制的官员管理的各级政府(省以下直至州��) 组成;它与从前法国的体制——地方长官直接对**负责——相类似。但是,中国没有与法兰西各公社相当的地方自治。在市镇和乡村也没有自己的政府或地方议会,无论是名义上的还是实质上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的地方政府比起法国集权程度更高。 州县官处于**官员监管之下,无权作出重大决策。除了某些日常性事务如审理辖区内轻微民刑案件等以外,行政方面,州县官事无巨细都要向其上级官员汇报并取得同意才能处理。这种情形,使得顾炎武得出了“**之尤无权者莫过于守令”的结论。1 清代地方政府的行政受一部行政法典支配。该法典非常详密,格外追求一致、合理、准确、服从和集权。但是,相反地,这些法规也带来了操作困难且效率低下的问题。首先,条文过于严苛、僵化,不允许州县官有个人判断或主动性。2其次,该法典没有为地方性差异留下变通余地,从而妨碍了州县官根据本地任何特殊情况调整行政方法。 人们常常谈到,服从是所有官员普遍遵守的价值标准,而且服从本身常常变成**目标。3任何地方的官员都受同一套奖惩制度约束,这套奖惩规则本身造就了官员谨小慎微的态度和过分关注服从。在中国,这种现象发展到了**,行政规章过于繁杂;稍有违反,必然招致惩罚。更有甚者,我们可以回忆前文所述,若触犯某些法规,中国的官员不仅会受贬官、革职的惩罚,还可能遭受肉体刑罚。这意味着,中国更容易对官员施加更为严厉的惩罚,远比那些把行政过错之处分与刑事犯罪之刑罚区分开来的**对官吏更为严苛。在这一情形下,绝大多数官员当然关心的是如何逃避惩罚。4 对州县官而言,这一点显得更为突出,因为他们要依靠幕友的帮助来处理地方行政。幕友是州县官私人聘用的,他当然感到有责任避免任何危害雇主官宦生涯的事情发生。他们的指导方针显然是:稳妥的做法,就是严格照章办事。 另一方面,我们又发现许多法律法规并未真正实施,或多或少流于形式。这一问题几乎在行政的各个方面都显露出来。举例而言,关于书吏、衙役的服务期限问题及关于衙门陋规问题的法条就是如此。但这并不意味着官员及其僚属可以随心所欲。如果规范某些程序的正式法规无法操作时,他们就不得不遵循成规。对成规的任何改动都可能遭到人们的反对。因此,全体衙门职员都渐渐形成了一套自己乐意且当地百姓也接受的行为规矩。 地方财政也是高度集权的,至少理论上如此。地方政府的官吏,从省直到州县,在按**确定税额去征收、转运赋税方面,只是作为**政府的代理人而已。除了1833年开征的地方转运税(厘金)以外,地方政府不得擅自征收任何税目。因此地方政府没有自己的收入来源,甚至其本身的办公预算也全由**政府决定。集中掌控的赋税收入,除了像官员的常俸、衙役的薪金和祭祀费用等有限的项目以外,没有任何份额留作地方政府开销。也不允许地方政府在任何全国性税种上加收一文钱以满足地方需要。其结果是,地方政府得不到满足地方行政开销的经费,甚至包括为**政府征税和运送税金所需要的费用。 这种情形就引发了陋规,各级地方政府正是从陋规中获得经费。因此,尽管清政府力图对地方财政实行高度集中控制,但事实却恰恰相反。陋规没有固定的费率,所以地方官员在征收和使用时几乎是随心所欲的。衙门经费与州县官个人开销之间没有区别。省级高官对陋规不加干涉,相反他们往往会参与分肥。
    目录
    引 言 1 章 州县政府 5 节 作为小行政单元的州县 5 第二节 各级政府之间的行政关系 8 第三节 州县政府的组织 11 第二章 州县官 25 节 州县官的角色 26 第二节 任职资格 29 第三节 州县官的收入与地方财政 33 第四节 晋升、降级与免职 42 第五节 考 绩 43 第三章 书 吏 56 节 组?织 58 第二节 职?能 60 第三节 录用、服务期限及升迁 62 第四节 经济待遇 63 第五节 贪赃形式 68 第六节 纪律控制 71 第四章 衙 役 82 节 组 织 83 第二节 职 能 86 第三节 地位、征募及服务期限 87 第四节 经济待遇 89 第五节 贪赃形式 91 第六节 纪律控制 95 第五章 长 随 106 节 长随的种类 108 第二节 职 能 109 第三节 地位和招募 117 第四节 经济待遇 117 第五节 贪赃形式 118 第六节 纪律控制 121 第六章 幕 友 131 节 对行政专家的需求 131 第二节 幕友的种类及其职能 134 第三节 地位和招募 144 第四节 服务期限 148 第五节 经济待遇 149 第六节 监管控制 150 第七章 司 法 163 节 州县官的司法权 164 第二节 民事案件 165 第三节 刑事案件 166 第四节 审理和判决 171 第五节 错判之惩罚 173 第八章 征 税 184 节 地丁银 185 第二节 漕 粮 192 第三节 杂 税 196 第四节 盐 税 197 第五节 茶 税 199 第九章 其他行政 212 节 户口编审 212 第二节 治 安 214 第三节 邮驿服务 217 第四节 公共工程 219 第五节 公共福利 220 第六节 教育和教化 224 第七节 祭祀仪式 226 第八节 杂 务 228 第十章 士绅与地方行政 241 节 作为非正式权力的士绅 241 第二节 士绅的定义 242 第三节 士绅的声望和特权 245 第四节 士绅发挥影响力的渠道 247 第五节 士绅家庭 249 第六节 士绅在地方行政中的地位 252 第七节 营私和不法行径 256 第八节 官绅间的合作与冲突 261 结 语 283 参考文献 291 附录一 重要名词中英文对照及章节索引 315 附录二 瞿同祖先生生平简表 332 附录三 瞿同祖先生学术著作与讲稿目录 337 附录四 瞿同祖与法律社会史研究 ——瞿同祖先生访谈录(王健 撰) 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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