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城市污水厂污泥处理与资源化政策与法规标准
第三节 城市污水厂污泥处理与资源化的政策法规
污水处理厂大量的投入运行,污泥处置成为污水处理、环境整治过程中的新课题。据报道,太部分污水处理厂缺少污泥处置设施,污泥尚未得到**处置,因此必须及时建立污泥处置的相关法规政策,来规范污泥的处置,解决环境问题;同时,应完善管网排放户和污泥**处置的监管体系,并逐步吸收和推广污泥消化、焚烧等无害化技术。
为了规范污泥的处理和处置,正积极制定污泥处理处置的相关政策和法规。
一、污泥处理与资源化技术政策
对污泥的处理处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应在相应的法律规范下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第74条和第75条规定,污泥被视为固体废物,并根据该法律进行处理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第34条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台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危险废物排污费。
2000年5月29日,建设部、**环保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技术政策》(城建20003 124号),对污泥的处理处置又提出了总体技术要求。其中的第5条“污泥处理”部分明确规定:“城市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采用厌氧、好氧和堆肥等方法进行稳定化处理,也可卫生填埋方法予以妥善处理。”该政策第7条“二次污染**”部分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厂经过稳定化处理后的污泥,用于农田时不得含有超标的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卫生填埋处理应严格防止污染地下水”。在该政策中还明确规定:日处理能力在10x104m3以上的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宜采取厌氧消化工艺进行处理,产生的沼气应综合利用;口处理能力在10×104m3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可进行堆肥处理和综合利用。该技术政策还对污泥可能造成的二次污染进行了特别说明,指出进行农用的稳定化污泥不得含有超标的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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